[ 宋紹青 ]——(2005-4-24) / 已閱18969次
(4)再審終結人民法院應當將再審判決書送達提出檢察意見的人民檢察院。
(二)檢察建議
檢察建議是對人民法院在民事審判活動中存在的一般的程序性錯誤,或者是人民法院在審判活動中應當予以改進的問題,提出糾正意見或改進意見的一種監督方式。這種監督方式不具特別的強制效力,僅僅是提出問題,供法院在審判活動中參照糾正或者參考改進。在實踐中,人民法院在接到檢察機關的檢察建議后應當進行研究,確認檢察建議書提出的問題后,應當予以糾正或者在工作中進行改進。糾正或者改進后,法院應當就糾正或改進的情況通知做出檢察建議的人民檢察院。
(三)特定案件的民事起訴和訴訟參與
在我國所有的國家機關中,檢察機關是最合適的代表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訴訟主體,這是檢察制度的目的所在。
當一個民事行為侵害了國有資產的合法權益,或者侵害了公共利益和社會利益,造成了國家或公共利益的損害,因不是直接侵犯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利益,往往無人享有訴權,即使法律賦予其起訴權,也常常以起訴與否與他們的自身利益無直接的關系而無人起訴。檢察機關行使起訴權就可以以原告身份啟動訴訟程序,使人民法院有權對這種案件行使審判權,同時應賦予檢察機關對于此類案件的訴訟參與權,這樣才能更好地維護國有資產的合法權益,保護社會和公共利益。1997年12月3日,我國第一起由檢察機關以原告身份代表國家利益提起訴訟的案件得到法院判決的支持[6],且近幾年來檢察機關在這方面的工作一直未間斷過。實踐證明為了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目的,賦予檢察機關提起民事訴訟的職責是必要的。
但是,檢察機關的起訴權和民事訴訟參與權畢竟不同于公民和法人的此類權利,不能沒有限制。否則,就會因檢察機關的過多介入而影響公民自主行使權利,同時也使檢察機關參與民事訴訟的效果大打折扣。
檢察機關起訴和參與訴訟的民事案件主要應為以下兩類:
(1)國有資產流失案件
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分析,國有資產主要是在投資、轉讓、處分等重大民事活動中流失的。檢察機關是國家利益的代表,維護國有資產的合法權益是檢察機關義不容辭的責任。對于國有資產流失的案件,檢察機關有權以法律監督者的身份向法院提起公訴,并派員參加
訴訟。對于關系重大國有資產的投資、轉讓、處分等案件,應有權參與到訴訟中,了解有關國有資產的具體情況,為國有資產的保護作好堅強衛士。實踐中我們的檢察機關已在承擔著這樣一份職責。1999年3月20日,某縣林業局林產品經銷公司向該縣檢察院和國有資產管理局舉報,該公司原任經理未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擅自處分該公司國有資產,造成部分國有資產流失,嚴重違反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縣檢察院經查核實,以簽訂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為被告,向該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雖原系林產品經銷公司經理,但該單位屬林業局下屬單位,不具有法人地位,且該公司的房地產屬國有財產,在沒有報請主管局和國有資產管理局審批的情況下擅自處分房地產屬無效民事行為。
(2)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
審判職能具有消極的一面,法院不能積極主動地去解決糾紛,這在技術上就要求有主張權利的訴訟主體去啟動訴訟程序以維護合法權益。但實踐中對于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事件,尤其是公害事件,其引起的不滿程度很高,但因此而形成的訴訟卻寥寥無幾。針對這種情況,無論是出于技術上的考慮,還是出于確保公共利益不受損害的考慮,都應當設定一個代表公共利益的訴訟主體。因此,檢察機關應當作為代表公共利益的法律主體,向法院起訴或參與此類案件的訴訟,監督審判活動,保護社會和公共利益。
參考資料:
1、胡錫慶,葉青等:《訴訟法學專論》,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
2、楊立新:《民事行政訴訟監督與司法公正》,《法學研究》2000年第四期
3、黃松有:《檢察監督與審判獨立》,《法學研究》2000年第四期
4、李浩:《民事再審程序改造論》,《法學研究》2000年第五期
5、廖永安、何文燕 :《民事抗訴若干問題研究》,《法學評論》2000年第二期
6、李浩:《民事訴訟檢察監督若干問題研究》,《中國法學》1999年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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