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萬欣 ]——(2005-4-27) / 已閱7719次
哪里的“器官法”?
北京市律師協會醫療糾紛專業委員會委員
北京市華衛律師事務所律師 萬欣
最近幾天,“南通兒童福利院切除兩智障少女子宮”事件(以下簡稱“切子宮”事件)鬧得沸沸揚揚,各家媒體均進行了大篇幅報道。但是細細看來,有個別媒體的報道在對各方當事人的法律責任的分析上,存在著嚴重錯誤,筆者作為一名律師,認為有責任予以糾正,以正視聽。
新浪網2005年04月23日轉載《新聞晨報》的報道:《福利院切除兩少女子宮續:主刀醫師是青年骨干》(以下簡稱該報道,網頁為http://news.sina.com.cn/s/2005-04-23/07195727761s.shtml),在該報道中稱:“同時根據我國《器官法》,包括主刀醫生在內的相關當事人將可能受到嚴厲的法律制裁。”但是我國目前根本沒有所謂“《器官法》”!在當前使用的所有法律法規中,涉及到器官二字的規范性文件僅有《深圳經濟特區人體器官捐獻移植條例》、《關于器官保存液有關問題的復函》、《關于器官移植醫療費報銷問題的復函》、《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衛生部、民政部關于利用死刑罪犯尸體或尸體器官的暫行規定》而已。據了解,我國《器官移植法》正在擬定當中,但也似乎與“切子宮”事件并無關系,更談不上依據“《器官法》”進行法律制裁的問題。
該報道中還稱“在我國的刑法處罰中,對于未經本人同意,擅自取出其健康器官的,當事人將被處以3到10年有期徒刑,而一次取出兩個人的健康器官,將處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實際上我國《刑法》中,根本就沒有這樣的表述。《刑法》第九十五條規定,使人喪失器官機能的為重傷。“切子宮”事件中兩智障少女的子宮被切符合上述規定,屬于重傷。按照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這樣就很清楚了,該報道內容中的說法,應當是對上述規定的解讀。但是很遺憾,解讀出現了錯誤。即便當事人被以故意傷害罪起訴,所謂“一次取出兩個人的健康器官,將處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也不符合刑法的規定,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即便該事件符合“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其刑罰也應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而不應當僅僅是該報道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是我國法律體系中的重要一環,規范什么是犯罪以及犯罪應接受什么刑罰的問題。刑罰可以剝奪人的自由甚至生命,因此對《刑法》的引用更應當準確、慎重。
即便該報道是引述他人的分析,但是作為媒體的其自身職責,應當履行起碼的審核義務,對于“《器官法》”這樣的報道,還是以不刊出為好,以免誤導讀者、貽笑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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