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谷遼海 ]——(2005-4-29) / 已閱9449次
政府采購進入國際法制軌道
作者: 谷遼海
文章來源: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9日 00:02 中國經濟時報
英、美、法等國家政府采購制度發展給人們啟示,政府采購不僅是優化財政支出管理的手段,而且是國家宏觀調控經濟的有效方法。隨著各國政府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角色的不斷變化,采購制度的目標和作用也發生著相應的變化。然而在1979年以前,由于世界各國普遍采購本國產品和服務、保護本國產業,政府采購市場是完全封閉的,其突出的表現是, 1947年由各國共同制定的《關貿總協定》(簡稱GATT)就把規模巨大的政府采購市場排除在外。 隨著貿易自由化呼聲越來越強烈,一些工業化國家亟待為本國產品開拓海外市場,部分國家借以打破貿易壁壘解決本國貿易失衡問題,政府采購潛在的巨大市場,在國際領域日益受到重視。
1963年,代表發達國家的“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CED)”首先開始討論制定政府采購的國際公共規則。1973年,OCED成員國擬定起草一份有關政府采購的國際規則,希望能以此初步確定政府采購中的非歧視原則、采購金額標準、采購對象的適用范圍、公開透明的采購程序等問題。但這些討論問題最終都未能取得一致意見,更沒有得到發展中國家的任何響應。隨著對歧視性政府采購政策所造成的貿易限制后果的越來越清醒的認識,以及彌補這一缺陷的愿望的不斷增強, 在1979年關貿總協定東京回合談判上,終于簽署了第一個政府采購協議,即《政府采購守則》以下簡稱《守則》,并于1981年生效,但其性質是非強制的,由各締約國在自愿的基礎上簽署,通過相互談判確定政府采購開放的程度。在東京回合形成的《守則》中,其適用范圍僅為貨物采購,還缺乏解決政府采購爭端的有效機制。盡管如此,《守則》所具有的重大實踐意義是世界上多數國家所公認的。因為它首次將政府采購納入了國際法制規則的軌道,從此為政府采購國際法制發展奠定了扎實的理論和實踐基礎。正是在這個基礎上,以及各個國家的普遍呼聲,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1993年通過了《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貨物和工程采購示范法》、1994年通過了《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貨物、工程和服務采購示范法》。世界銀行1995年通過了《國際復興開發銀行貸款和國際開發協會信貸采購指南》。與此同時,《政府采購守則》的締約方為了進一步擴大政府采購的開放程度,對1979年的《守則》內容進行了大幅度的修改,修改后的《政府采購守則》于1988年2月14日生效。
在烏拉圭回合談判后期,《守則》的締約方開始談判新的政府采購協議,并于1993年12月15日結束談判,烏拉圭回合形成的新協議在適用范圍上又取得了突破性進展:將采購標的從貨物擴展至貨物和服務,其中包括工程服務;將采購實體的范圍從中央政府實體擴展至次中央政府實體和公用企業。此外,新協議在招投標程序、補償交易的禁止以及救濟程序和爭端解決程序等方面也更加完善。1994年4月15日,新協議即《政府采購協議》(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以下簡稱《協議》,通常簡稱GPA)在馬拉喀什簽字。
1995年世界貿易組織(WTO)成立后,《協議》取代了《守則》,并于1996年1月1日正式生效。《協議》是《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的四個附件之一,是各締約方對外開放政府采購市場,實現政府采購國際化和自由化的重要法律文件。《協議》由兩部分組成:第一部分是序言和正文。序言闡述了各締約方締結《協議》的原由及該協議擬達到的基本目標,《協議》的正文部分由24個條款組成,分別從該協議的適用范圍、國民待遇、非歧視待遇、限制競爭的方式、招標和決標程序、質疑程序等方面作了規定。第二部分是各締約方承諾開放的政府采購市場的清單、發布政府采購信息刊物的清單等5個附屬文件。
《協議》不屬于WTO成員強制接受的“一攬子”協議的范圍,只對《協議》的簽字國有約束力,由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方自愿參加,對于未簽字的世貿組織其它成員方沒有約束力。我國在2001年12月11日正式成為WTO成員時,并未簽署該《協議》,故無須受其約束。但是毫無疑問,《協議》的通過是推動全球貿易自由化進程的一個非常有意義的舉措,我國徘徊《協議》之外雖然在一定時期對本國的民族產業和薄弱產業有保護的作用,但也使得中國企業被阻礙在外國政府采購市場之外,這將不利于我國融入WTO多邊自由化的游戲規則,也限制了我國享受WTO給予發展中國家的特殊待遇。因此,接受《協議》,開放政府采購市場將是我國的大勢所趨、早晚必須完成的事情。
值得一提的是,早在1995年12月,我國領導人在日本大阪召開的亞太經合組織(簡稱APEC)部長級會議和領導人非正式會議上曾明確承諾,中國最遲也要在2020年之前向亞太經合組織成員對等開發政府采購市場。
WTO《政府采購協議》是政府采購貿易在全球范圍內自由化的法律表現,是國際貿易自由化和經濟全球化發展的結果之一,其目的是進行全球范圍的政府采購自由化的制度安排。《協議》進行自由化的方法就是消除基于國別的貿易歧視,通過對招投標等競爭性采購程序的規定來實現政府采購市場的非歧視原則,從而降低和消除國際貿易壁壘,拓展世界貿易市場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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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本文作者為北京市遼海律師事務所主任、高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