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沖 ]——(2005-5-6) / 已閱16093次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應注重
行政調解的替代性糾紛解決功能
——海門法院關于道交法實施一年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審理的調查報告
自2004年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交法)實施以來,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數(shù)量急劇攀升,案件的審理也出現(xiàn)了一些新的特點,面臨著許多亟待解決的新問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已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法院審理的難點。值道交法實施一年之際,本文以江蘇省海門市人民法院審理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作為調查對象,通過量化統(tǒng)計得出實證數(shù)據(jù),分析當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特點、問題及成因,并據(jù)此提出解決問題的對策和建議。
一、當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現(xiàn)狀
1、案件數(shù)量增幅驚人。2004年5月1日至2005年4月28日,我院一年來共受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527件,案件數(shù)量急劇增長。為說明問題的方便,以1至4月案件收案量作為比照,2005年1至4月受理案件222件,而2004年同期受理案件為68件,2005年比2004年同期增長了226%。具體如下圖:
2、原告索賠金額上漲明顯。2004年1至4月,我院共受理道賠案件68件,總訴訟標的為252.7萬元,平均個案標的為37162元。2005年4月至2005年4月,共受理道賠案件527件,總訴訟標的為3337.2萬元,平均個案標的為63258元。2005年5月1日后,原告索賠金額上升了70%。具體如下圖:
3、案件調解率趨于上升,判決結案率居高不下。2004年1至4月結案68件中,調解結案數(shù)為11件,判決結案數(shù)為33件,撤訴案件數(shù)為23件,其他方式結案數(shù)為1件。2004年5月至2005年4月結案432件中,調解結案數(shù)為144件,判決結案數(shù)為179件,撤訴案件數(shù)為106年,其他方式結案數(shù)為3件。具體見下圖:
4、保險公司涉案數(shù)驚人上升。受害人以道交法第七十六條作為請求權基礎,要求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案件,現(xiàn)已占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數(shù)的50%以上。2004年5月至12月,保險公司涉訴案僅為28件。而2005年1至4月,我院受理的保險公司涉訴案就達119件。具體保險公司涉訴案占總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數(shù)比見下圖:
二、當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審理存在的問題及成因
(一)存在的問題
1、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數(shù)的高速增長,使民事案件人少案多的矛盾更加突出。2004年1至4月,我院受理民事案件總案數(shù)為1424件,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數(shù)為68件,占比4.77%。2004年5月至2005年4月,我院受理民事案件總案數(shù)為3292件,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數(shù)為527件,占比16%。在其他類型民事案件均有不同程度下降的情況下,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已成為民事案件總量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案件事實認定相對復雜,審理難度相對較大,牽扯了審判人員的較多精力,增加了民事審判人員的工作壓力和負擔。
2、訴訟當事人對抗程度激烈,案件審理難度加大。訴訟標的的增加,受害人要求與加害人賠償能力之間的矛盾,以及當事人對道交法第七十六條適用的不同理解,都增加了法院處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難度。由此,導致判決結案率居高不下。以2005年1至4月結案方式為統(tǒng)計對象,與總民事案件判決率33.7%相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判決率40.4%處于較高平臺。這里必須強調的是,上述判決率能保持在40.4%,是在我院強調調解結案,尋求當事人尤其是保險公司積極參與調解,保險公司涉訴案調解率在2005年3、4月份達到42.1%情況下才取得的(下文將專門論及)。
(二)問題的成因
1、道交法取消了行政調解前置程序。當事人向法院起訴,不再以提交公安機關制作的調解終結書為前提。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規(guī)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shù)臓幾h,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警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只要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guī)定的受理條件即可。這是造成法院受案數(shù)大幅度增加的主要原因。隱含在里面的深層次原因是交警部門交通事故調解力度的減弱。交警行政調解程序的啟動基于雙方當事人的一致請求,當事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nèi)提出書面調解申請的,交警部門才組織當事人調解。交警部門不再主動調解,而且只要一方當事人不同意調解,調解程序即無法啟動。基于趨利避害的本能反應,對重大交通事故,當事人間矛盾激烈的案件,交警部門覺得調解吃力不討好,往往告知當事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訴。
2、與道交法自2004年5月1日生效同時,最高院人賠司法解釋也自該日起同時生效。最高院人賠司法解釋與原國務院《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相比,提高了人身損害賠償?shù)臉藴剩貏e是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同時請求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賠償金額大大增加。最高院人賠司法解釋同時規(guī)定其溯及力為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審案件。這樣,發(fā)生在5月1日前交通事故案件,只要在5月1日后起訴的,賠償額往往會大量增加。由于一度對此類案件賠償標準的適用理解不一,造成此類訴訟案件數(shù)量增加。
3、對道交法第七十六條的適用,法律界與保險界存在爭議。保險公司均認為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出臺前,道交法第七十六條暫無適用余地。而目前江蘇省法院系統(tǒng)均認為可按道交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在責任保險賠償限額內(nèi)確定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上述理解的不一致,導致保險公司在交警部門組織調解時,拒絕出席。此也是導致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大幅上升的又一主要原因。
三、建議與對策
從法院角度而言,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大量增加已使法院民事審判不勝負荷。從當事人角度而言,訴訟意味著糾紛解決成本的擴大。由于訴訟程序的高度程式化,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計算規(guī)則的高度技術化,當事人進入訴訟必須借助于律師的幫助,此意味著相當大的費用支出,加之訴訟需交納案件受理費,與行政調解相比,對當事人而言,也意味著成本的增加。
通過訴訟解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問題,不是最佳糾紛解決方式。要解決上述問題,不能僅局限于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角度,而應從整個民事糾紛解決機制的宏觀角度找出問題的癥結點,并據(jù)此提出合理的解決之道。
從糾紛解決機制看,糾紛解決有當事人間自行協(xié)商、和解,也有第三人參與下的調解和仲裁,還包括體現(xiàn)國家強制力的訴訟制度。訴訟法理而言,訴訟乃最終的糾紛解決方式,所謂最終,即意味著不是第一位的糾紛解決方式。訴訟的首位功能是解決糾紛,但決不應是首選的糾紛解決方式,應發(fā)揮ADR(訴訟外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的作用,在訴訟前設置過濾程序。法院在ADR機制的創(chuàng)立過程中,決不能無所作為,而應積極介入。具體到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而言,法院應在幾個方面有所作為:
1、發(fā)揮交警部門行政調解的職能作用,加大交警部門行政調解力度。從長遠看,建議修訂完善相關法律法規(guī),設置強制性行政調解前置程序。我院通過調研后分析認為,在目前法律體系不可能有大的改變的情況下,法院必須注重與交警部門的有效溝通,建立有效的溝通機制,要充分發(fā)揮交警部門的能動性,通過行政調解的積極作用,化解大部分案件,使大部分案件在訴前能找到出口,解決目前的困境。
我院與交警部門在今年3月份經(jīng)有效溝通,達成了以下共識:(1)兩個部門每兩個月召開一次聯(lián)席會議,定期通報交通事故案件的相關情況,研究對策,提出解決辦法;(2)對交通事故案件的法律適用、賠償標準的掌握,由專人負責進行溝通,必要時法院派專人對具體案件進行業(yè)務指導;(3)對保險公司在交警部門調解時拒絕出席問題,由法院民一庭召集保險公司負責人進行座談,統(tǒng)一保險公司的意見;(4)交警部門在行政處理過程中,盡力發(fā)揮職能作用,爭取將絕大部分案件在行政調解中予以化解;(5)對行政調解案件,當事人訴訟涉及對協(xié)議效力有爭議的,從嚴掌握,一般情況下不輕易否認協(xié)議效力,維護行政調解的公信力和權威性。
2、完善相關法律,盡快出臺相關的司法解釋或者配套規(guī)定。《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早日出臺,將使大部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能借助于社會保險制度得到解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越高,此類訴訟案件將越少。對當前第三者責任保險制度下的保險人所應承擔的責任,應由最高法院作出明確司法解釋,使保險公司在合理的風險限度內(nèi)承擔責任,使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應有的賠償,使執(zhí)法的尺度更加趨于統(tǒng)一,以保證執(zhí)法的權威性。
我院認為,保險公司對道交法第七十六條的適用在理解上與其他當事人存在爭議,不能光靠判決強力說服,要取得當事人的理解和接受,必須要做一些延伸工作。由于我院審理保險公司涉訴案相對較早,判決的示范效應,致使此類案件在我院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中占比較大。在省高院規(guī)范性文件出臺后,我院在3月初即召集在海保險公司負責人進行座談。通過座談,各保險公司均表示,尋省高院規(guī)范性文件中有些條款雖有不同看法,但目前應當服從文件精神,積極做好涉訴案件的應訴工作,爭取與當事人調解結案,按法院裁判文書履行賠償義務。2004年審結保險公司涉訴案,其中確定保險公司承擔責任的,無一例外判決,無一例外上訴。而2005年3、4月,我院審結的保險公司涉訴案,其中保險公司承擔責任的,有42.1%是通過調解方式結案的。
3、針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大量增加的特點,固定人員專門審理此類案件。在訴訟程序上,應在庭前設置調解程序,在訴訟中過濾案件。目前我院民一庭配備三精通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相關法律、業(yè)務精良、善于調解的資深法官,專職審理此類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