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孟昭明 ]——(2005-5-7) / 已閱34374次
直面我國“入世”后的反傾銷問題
孟昭明
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04經濟法
摘要:轉眼間,“中國號”列車已在WTO的軌道上飛馳了3個年頭,中國入世過渡期也到了一個節點。這3年是中國經濟加速融入世界經濟、對外貿易迅猛發展的3年,但是,貿易摩擦的日益加劇與我國加入WTO以來的巨大成就相伴而至,尤其是反傾銷問題仍然十分嚴重。本文通過對我國產品屢遭反傾銷調查的原因進行分析后,提出了幾點法律方面的應對措施,以便更好地應對當前這一突出問題。
關鍵詞: WTO 反傾銷 市場經濟地位 法律策略
一、 相關背景知識
WTO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是一個國際組織,它負責管理由其成員達成的多邊貿易協議,特別是關貿總協議GATT(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 and Trade)、服務貿易總協議GATS (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 (Trade-related Aspec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中國于1986年7月11日正式提出復關申請,經過15年“馬拉松”式的艱苦談判,終于在2001年12月11日,正式成為世界貿易組織第143個成員,中國的加入被公認為是世貿組織成立以來最重大的事件。
但是,“反傾銷”問題并未隨著入世而解決。那種認為“中國加入WTO后將會更好地參與世界公平貿易競爭,國外針對中國產品的反傾銷訴訟會大幅度減少”的想法未免有些不切實際。事實上,加入WTO只不過是為我國提供了一個參與國際公平競爭的機會,使得我國可以利用WTO規則及其有效的爭端解決機制來應對國外對我國反傾銷中的不公正或歧視待遇的問題。在這里,有必要先對“傾銷、反傾銷”問題進行簡要分析。
傾銷(dumping),實際上是一種“差價銷售”(price discrimination),即在兩個市場上,同一種貨物用兩種不同價格出售。《關于實施〈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議〉第6條的協議》,又稱為《反傾銷協議》明確界定了傾銷的含義“傾銷是指一項產品的出口價格低于其在正常貿易中出口國供其國內消費的同類產品的可比價格,即以低于正常價值的價格進入另一國市場。”而一國要實施反傾銷措施必須具備三個基本要件:1、傾銷事實的發生,2、由于一國的傾銷行為給另一國造成損害,3、傾銷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反傾銷協議》中規定的允許“抵消”(offset)或制止(prevent)該傾銷行為的手段只有一種—征收反傾銷稅。
二、 中國出口產品屢遭反傾銷指控的原因分析
從1979年8月歐盟對中國出口的糖精鈉和鬧鐘提起反傾銷調查以來,對華反傾銷案件呈逐年上升趨勢。1979年以來,我國企業被外國提起的反傾銷指控達六百多起,自95年來,我國一直“穩居”遭受反傾銷調查數量榜首,入世3年來,共有27個國家和地區對我國進行反傾銷調查,共計138起,涉案金額34.5億美元。對此,有必要進行認真分析。我認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1、中國的進出口貿易總額增長迅速,對世界貿易的影響力逐漸加大,這是根本原因。1994年中國出口貿易躍上千億美元臺階,2000年又躍上2000億美元臺階,整個90年代,中國出口貿易平均增長率達到14.5%,幾乎是世界出口貿易增速的兩倍。2001年(入世第一年)中國進出口貿易總額突破五千億美元,今年的進出口貿易總額要突破萬億美元大關的計劃已于近日提前實現 ,入世三年來進出口總額翻了整整一翻。中國對外貿易繼1997年躍升到世界十強以后,1999年躍升到世界第9位;2000年繼續上升到第七位,今年預計會超過日本從而位居美德之后排名世界第三。中國出口貿易迅速增長必然取得更大的世界市場份額,一方面引起了同類產品競爭國的疑慮;另一方面在進口國造成了同類產品的更劇烈的競爭。因此,一些國家便會想盡辦法來削弱我國在某些行業和領域的比較競爭優勢地位,而征收高額“反傾銷稅”則具有立竿見影的效果。因此一旦被調查的中國產品被課以高額反傾銷稅后,將會失去價格優勢,對于缺乏品牌效力的國貨來說其競爭力便會大打折扣。
2、欠缺合理的外貿出口結構是頻遭反傾銷調查的重要原因。①從出口產品的結構來看,偏重于勞動密集型的產業如紡織工業、輕工產業和農副業(尤其是捕撈業)。分析此類產品的價格構成,可以看出,人工費用占很大的比重,而這種價格構成正是此行業的比較優勢之所在(美國產業工人的工資水平相當于中國工人的36倍),而這些產品在國際市場上長期呈過度競爭的態勢,產品的附加值相對偏低,而構成“傾銷”的一個重要條件便是“低于正常價格”,因此這些行業成為“反傾銷”調查的“重災區”便不足為奇了。②從市場結構看,我國直接出口和經香港轉口的出口中有65%是以歐美為目標市場的,出口市場過于集中,這樣必然會增加與這些國家產生貿易沖突的機率,據統計,近九成以上的反傾銷措施是由美國、歐盟、加拿大和澳大利亞實施的。
3、反傾銷作為世貿組織允許的保護國內相關產業不受沖擊的法律武器,被一些國家濫用。隨著各國關稅的進一步降低,用關稅避壘保護國內產業已不大可能,而且關稅減讓是雙方的,任何一方不得任意提高,而反傾銷稅的實施是單方的,進口國有自由裁量權,反傾銷稅也普遍高于關稅,因此各國普遍采用這種又合法又便利的方法,轉嫁經濟危機,保護國內工業,甚至擴大自己產品的市場占有率,將進口產品擠出國內市場。
4、“入世”后仍存在“入市”問題 。我國雖然已經成為WTO的成員,但確是以“非市場經濟”(non-market economics)或稱國家控制經濟(state-controlled economics)的身份進入的。在反傾銷法中,非市場經濟國家通常是指那些實行公有制和計劃經濟,企業的生產、銷售活動和產品價格由政府決定,貨幣不能自由兌換的國家。一些國家在反傾銷調查過程中,采取歧視性政策,視中國為“非市場經濟國家”,因而采用不合理的“替代國(subrogate country)價格比較” 的辦法來衡量中國產品是否傾銷。雖然近幾年來,對我國非市場經濟國家地位的認定有所改變(目前已有新西蘭、南非和東盟從整體上承認我國的市場經濟地位),但“非市場經濟國家”地位問題仍未從根本上得到解決,在今后一段相當長的時間內仍然是我們無法回避的一個問題。
5、出口企業國際營銷戰略的失誤。中國出口企業大多缺乏對國際市場的深入調研和總體把握,單純依賴低價戰略打入國際市場的居多,具體表現在短視的國際營銷策略上:出口企業急于出口,同行竟相壓價,給進口國留下了中國企業“低價傾銷”的印象;出口企業對進口國的社會風俗、消費群體及其心理缺乏了解,忽視出口產品的技術創新和后續改進,只能以廉價銷售;出口企業未能把握國際市場和進口國行情,及時調整出口商品的價格和數量,致使某些商品大量涌入進口國,增大了對我國反傾銷的概率。
6、我國企業對反傾銷訴訟消極應對。在對中國的反傾銷案中,經常出現無人應訴的局面,結果使對方不戰而勝,除因“一國一稅”制度 使企業應訴積極性降低(應訴企業是既出錢又出力,但是打贏了官司,所有涉訴企業都能免費分享其成。打輸了,只能是自己承擔所有的因訴訟帶來的費用和經濟損失)之外,企業缺乏反傾銷應訴意識是問題關鍵所在。而應訴經費不足、反傾銷專業人才匱乏等問題亦導致企業應訴不力。而且越是如此就越導致國外的變本加厲,久而久之,又鼓勵了國外相關產業的反傾銷勢頭。比如在1994年,美國對中國大蒜進行反傾銷調查時,就是由于沒有中國公司應訴,結果我國被裁定了高達376%的反傾銷稅,中國大蒜被迫退出美國市場。而且在大蒜案之后,由于起訴方律師看到了中國企業不愿應訴,又鼓動美國蜂蜜行業對中國提起反傾銷訴訟;在蜂蜜案件進行過程當中。還是這家律師事務所,又說服美國自行車生產企業對中國提起訴訟,接下來是蘑菇罐頭,再接下來是靛藍染料,總共影響了中國高達3億美元的出口。
三、 我國應對國外反傾銷的法律策略
正像前面說的那樣,中國盡管已經加入世貿組織,但是在最近的十幾年中(2016年以前),無法改變在美國及歐盟反傾銷訴訟中的非市場經濟地位這一殘酷現實。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我們只能坐以待斃。消極以對。事實上入時三年來,雖然國際貿易保護主義有所抬頭,我國產品頻繁遭遇反傾銷,但由于我國有關部門進一步加大了組織應訴、法律指導、經費支持等方面的工作力度,這些年我國的反傾銷應訴工作成效顯著,據統計近幾年的絕對勝訴率(無稅和無損害結案)達到37.5%。由此可見,只要策略對頭方法得當,我們還是可以取得一定成效的。以下就是一些具體的法律策略。
1、用WTO爭端解決機制 來解決反傾銷爭端
在正式成為世界貿易組織成員之前,我們的企業只能寄希望于精通外國反傾銷法的律師,盡量減輕非市場經濟地位的危害,減少損失。但是現在情況不同了,我國已成為WTO正式成員方,這樣今后再遭到不合理的待遇或是遭到有違世貿宗旨的不公平對待時,我們完全可以訴之爭端解決機構DSB(Dispute Settlement Body),迫使對方糾正其錯誤行為。
2、完善相關法律,增加談判籌碼
一些國家將我國視為非市場經濟國家,但卻認定了俄羅斯的市場經濟地位 ,這些國家無視我們的改革開放所取得的成果,無視這些年來經濟建設所取得的巨大成就,這無疑是對社會主義公有制的一種歧視。一些國家在認定一國是否屬于市場經濟國家時,夾雜了太多的意識形態上的東西,這種人為將法律、經濟問題政治化的行為說到底就是冷戰思維在作祟,不僅違背了WTO《反傾銷守則》的規定,而且是對世貿組織所倡導的公平與自由貿易原則的公然踐踏。但是同時,我們也應該從自己身上找毛病。我國在此方面的法律制度的確還不是很健全,《反壟斷法》、《物權法》還沒有出臺,《企業破產法》至今還是試行版,《公司法》依然存在許多急需修訂之處。這在某種程度上造成我國的企業(尤其是國有企業)不能成為真正意義上的市場競爭的主體,不能完全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來運作。而這又會成為這些國家否認我國市場經濟地位的口實。
對我國而言,雖然短時期內非市場經濟地位無法改變(實際上新西蘭、馬來西亞、新加坡和東盟整體確認我國為完全的市場經濟國家,美國和歐盟也把確認我國為市場經濟國家的問題提上了議事日程),但這并不意味著中國的每一個企業或者行業都因此注定遭到反傾銷調查,只要我們的企業能夠證明其產品的成本和價格結構按市場原則來運作,是能夠獲得市場經濟地位的承認。中國入世首席談判代表、現任博鰲亞洲論壇秘書長的龍永圖在日前舉行的“中國50年經濟·長安論壇”上強調:“依據《中國加入WTO議定書》第15條,只要企業能證明自己在制造、生產和銷售該產品方面具備市場經濟條件,沒拿政府補貼,沒有惡性競爭,沒做假賬,就可采用中國國內的價格或成本。”這其實給遭受反傾銷調查的國內企業提供了一條生路,避免了過去被一棒打死的命運,3年來有不少成功案例。事實上已經有很多國家早已在反傾銷中認定了某些中國企業的市場經濟地位。
3、發揮商會、行業協會的積極作用。
商會及行業協會在溝通政府與出口企業的關系上有著承上啟下的橋梁和紐帶作用,在反傾銷調查中具有政府及企業不可替代的規范和協調作用:通過規范本行業企業行為,盡可能減少敗訴案件的發生;通過組織本行業涉案企業應訴,盡可能減少敗訴案件的發生。多年來我國出口產品價格混亂,定價不合理,缺乏協調。行業商會在反傾銷的實踐中已認識到了這一點,各企業在多年的市場競爭中也體會到價格大戰的危害,許多行業商會也對出口產品確定了相對統一的出口底價。但不乏企業違反規定,與進口商勾結,制造假文件,規避這種限價。為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對于那些違反商會規定的企業,一旦發現要嚴格按照有關的規定制裁,特別是在出口數量和配額上加以制裁,必要時還應追究因違規行為而給其他企業造成的損失,特別是因此而遭到國外反傾銷投訴的,對違規企業要按該行業最后被確定的平均反傾銷稅的一定比例加以處罰,使得個別害群之馬不敢再危害整個行業的出口秩序。因此為了使商會更好的發揮作用,可以賦予商會和行業協會一定的權利。
4、提高企業應訴積極性,打好WTO官司
以往對華反傾銷案件中,中國企業應訴率低的原因很復雜,但怕打“洋官司”或希望別人應訴,自己搭便車的想法是最主要的因素。有鑒與此,我們的相關部門應制定具體的操作規則,對積極的應訴企業給予獎勵,貫徹“誰應訴誰受益”原則。另外,具體應訴中,企業除了要聘請精通WTO規則、國際法和國際貿易知識的律師抗辯外,關鍵是做好舉證工作,就被訴企業情況、國內市場、起訴國銷售情況、生產成本等內容,在律師指導下填寫問卷調查。這也有賴于國內反傾銷律師和專業隊伍的建設,有賴于國內反傾銷基金的盡早設立。
5、修改現行反傾銷法律
我國的《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需要不斷完善,與國際反傾銷法律接軌。首先,我國的《反傾銷和反補貼例》已經增加了累計評估等新內容,但是對于什么是規避行業,哪些行為屬于規避行為,對于進口傾銷產品形式的變化如何辨認還要進一步作出明確的規定,提高其可操作性,阻止國外一些企業利用我國反傾銷措施的不完善在我境內進行傾銷。其次,反傾銷調查期限應該縮短。我國規定自立案調查決定公告之日起至最終裁定公告之日止為12個月,特殊情況可以延長至18個月,這與一些國家或地區的立法有差距。歐洲委員會立案的調查期一期在6-8個月內結束,最長不得超過1年。調查時間相對短一些,可以裁定傾銷存在的可能性就大些,可以控制傾銷者規避法律的行為。再次,我國反傾銷的主管機構復雜,涉及到國家商務部,國家經濟委員會及海關總署,商務部同海關總署進行傾銷和傾銷幅度的調查,國家經貿委員會同國務院有關部委進行損害的調查,這種方式造成了資源浪費,增加了協調難度,降低了效益。最好由一家機構全面負責傾銷和損害的調查,管理的簡單使反傾銷訴訟程序快捷,也使企業利用反傾銷程序保護自己的利益具有更大的有效性。
6、企業要加強財務管理,完善、規范會計資料。
在反傾銷調查中企業必須提供完整、規范的會計資料,由此來認定正常價值,否則由進口國政府選定的第三國同類商品的出口價作為替代價確定正常價值,而進口國所選的替代價肯定對應訴方不利。所以,企業應加強財會工作,使企業會計資料符合國際規則,在進口國的反傾銷調查中能夠提供完善且符合規范的有關會計資料。我國的一些應訴企業在反傾銷訴中敗訴,部分原因就是不能提供有關商品生產的會計資料。
7、利用WTO規則解決國外對華反傾銷中不公正待遇。
(1)利用WTO反傾銷委員會成員的身份,對其他成員實施反傾銷法提出自己的意見。(2)作為第三方,在參與另兩個成員間的爭端解決程序時,向WTO工作組提交自己的法律意見及陳述。(3)與其他發展中國家一起,努力爭取WTO成員在采取反傾銷措施時給予發展中國家更多的保護。
8、做好“自己的”反傾銷工作
就反傾銷問題,龍永圖表示,反傾銷是符合世貿組織規則的合法貿易措施,沒有什么大驚小怪的。中國在遭到外國反傾銷的同時也對國外產品進行反傾銷,比如我們成功地對某些國家出口到中國的新聞紙和鋼材采取了反傾銷措施,保護了國內的產業。我們反對的是有些國家濫用反傾銷條款,但這不是說,我們要在反傾銷問題上實行雙重標準,只許我們反別人,不許別人反我們。
四、總結
改革開放二十多年來,我國的外貿事業有了飛速的發展,已經成為一個名副其實的‘貿易大國’,但是離‘貿易強國’的目標還有不小的距離。欲使中國從貿易大國變為貿易強國就要從現在開始,借助加入WTO的契機,參與制定WTO規則,利用世貿組織規則,積極行使成員的權利,爭取為中國外貿發展創造更好的環境。當前最緊迫的就是要作好反傾銷工作。
【參考文獻】:
1、 趙維田:《世貿組織(WTO)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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