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谷遼海 ]——(2005-5-10) / 已閱7264次
公務車采購中監督機制不能缺位
谷遼海
2004年12月,某省級機關政府采購中心受采購人的委托,分別采購一批藍鳥智尊小轎車、通用別克旅行車、廣州本田雅閣、豐田花冠轎車等不同種類的公務用車,總采購數量高達200輛,采購主體所選擇的政府采購方式為單一來源。供應商總共有四家,分別來自該省的某汽車銷售公司、汽車貿易公司、汽車產品開發公司等。在政府采購信息公示的最后一天,也就是第七天,該省的一家供應商某汽車服務公司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主體提出了質疑,與此同時,該質疑供應商將質疑書和采購信息的公示內容給北京市遼海律師事務所發來傳真,咨詢某省級機關政府采購中心的采購行為是否合法。
近年來,通過單一來源方式大批量地采購各種款式、不同價位的公務用車的采購方式在我國許多省市政府采購活動中都是普遍存在的。在我國現行的政府采購法律制度下,采購主體所選擇的這種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幾乎不受任何法律的監督和約束。筆者認為,這種政府采購代理行為有悖于我國《政府采購法》的相關規定。
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類似于直接采購,它是指達到了限額標準和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但所購商品的來源渠道單一,或屬專利、首次制造、合同追加、原有采購項目的后續擴充和發生了不可預見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等情況。我國《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九條對單一來源采購方式提出一些基本管理要求,主要是規定采取單一來源采購方式應當遵循的基本要求,具體包括:1.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平競爭原則、公正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單一來源采購是政府采購方式之一,盡管有其特殊性和缺乏競爭,但仍然要盡可能地遵循這些原則。2.保證采購質量。雖然單一來源采購供貨渠道單一但也要考慮采購產品的質量,否則實行單一來源政府采購本身就沒有任何意義。3.價格合理。單一來源采購雖然缺乏競爭性,但也要按照物有所值原則與供應商進行協商,本著互利原則,合理確定成交價。
從質疑供應商提供的材料來看,四家被選定的單一來源供應商,均非當地的直接生產廠家,也非產品的惟一提供者,而是屬于經營、銷售各種款式、不同價位的汽車貿易公司或銷售公司。在確定這四家代理公司作為政府采購對象的供應商的同時,采購主體也就剝奪了其它經營同種類采購對象的供應商的公平競爭權。
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公開招標應作為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如果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例如采取單一來源采購、詢價、競爭性談判、邀請招標等其他采購方式進行政府采購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之前獲得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批準。我們從質疑供應商提供的資料來看,某省級機關政府采購中心未曾獲得合法批準。
雖然《政府采購法》規定了不同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的適用條件和情形,但幾乎都沒有規定違反這些適用條件和情形是否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遺憾的是我國《政府采購法》只有義務性法律規范,卻沒有法律后果的強制性條款。雖然這部法律規定了適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條件和程序,但政府采購當事人尤其是采購主體不遵循這些條件和程序,違反了這些義務性的行為規范,應該承擔什么樣的法律后果,在現行法律中還是空白。為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維護政府采購交易市場的正常秩序,保護廣大供應商的公平競爭權利和合法權益,《政府采購法》所存在的前述缺位情況必須盡快予以完善。
(注:本文作者為北京市遼海律師事務所主任、高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