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谷遼海 ]——(2005-5-13) / 已閱7874次
我國政府采購由試點到立法
文章來源: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12日 23:15 中國經濟時報
作者: 谷遼海
從國際上對政府采購職能的規范和其所轄的范圍來看,我國歷史上具有現代意義的政府采購活動,最早應開始于1980年10月17日,國務院在《關于開展和保護社會主義競爭的暫行規定》中首次提出,為了改革現行經濟管理體制,進一步開展社會主義競爭,對一些適于承包的生產建設項目和經營項目,可以試行招標投標的辦法。隨后,吉林市和深圳特區率先試行工程招標投標,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1984年9月18日,國務院頒發了《關于改革建筑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提出大力推行工程招標承包制。隨后,我國許多省市的建筑工程和公共設施工程普遍開展了招投標活動。我國在其他領域,如科研項目、公共設施所需的機械設備等,也實行了實際意義的政府采購活動。所以客觀地說,我國政府采購活動已有二十多年的歷史。
然而,如果站在財政的角度分析,我國的政府采購最早是從1995年開始的。這一年,上海市財政局和市衛生局聯合下發了“關于市級衛生醫療單位加強財政專項修購經費管理的若干規定”,對已批準立項的項目,預計價格在500萬元以上的采購項目,要實行公開招標采購;500萬元以下的項目可實行非招標采購形式,用非招標的詢價采購形式的,供貨方不能少于3家;100萬元以上的項目,政府也要參與立項、價款支付、驗收使用、效益評估等管理過程。隨后,全國各省、市、自治區不同程度地開展了政府采購工作。
1998年,深圳市率先制定了我國政府采購的第一個地方性法規《深圳經濟特區政府采購條例》;之后,河北、上海、江蘇、遼寧等省、市也先后制定了政府采購管理辦法。1998年,國務院明確財政部為政府采購的主管部門,從而在我國初步建立起了政府采購管理機構及執行機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也相繼在財政部門設立或明確了政府采購管理機構,監督管理政府采購活動。
1999年4月17日,財政部正式印發《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是我國政府第一部關于政府采購方面的行政規章。之后,財政部又陸續頒布了有關招標投標管理、合同監督、品目分類、信息公告管理、運行規程、政府采購資金財政直接撥付、中央單位政府采購管理等一系列規章制度。與此同時,全國大部分地區也制定了相應的實施辦法,為規范開展政府采購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政府采購的原則框架已基本形成。在此基礎上,九屆人大常委會正式成立了由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和有關部門組成的《政府采購法》起草領導小組。此舉表明,我國政府采購工作立法正式啟動。
自從1998年我國擴大政府采購試點以來,我國政府采購市場的“蛋糕”急速增大。根據財政部統計,1998年政府采購規模為31億元,1999年為130億元,2000年,中國納入試點的政府采購支出328億元人民幣,占當年財政支出2.07%。2001年全國政府采購預算731.6億元,實際采購金額653.2億元,比預算節約資金78.5億元,資金節約率為10.7%。我國政府采購的范圍也從單純的貨物類逐步擴大到工程類和服務類。
然而,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相比,我國政府采購規模在全國財政支出中所占的比例還不到3%,而發達國家每年用于政府采購的支出達到財政支出的30%左右。不過,這里的計算還不包括建設工程的支出,因為至今我國的工程建設招投標活動基本上還沒有被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當然,未來的發展,我國工程領域的招投標必將為政府采購所規范的范圍,這是大勢所趨。
1999年8月30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并于2000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表明了我國境內的所有招投標活動將有法可依。2002年6月29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正式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我國《政府采購法》的通過和實施,標志著我國政府采購制度步入了法制化的軌道。
《政府采購法》正式實施至今,我國政府采購規模已經逐年不斷擴大,在法律實施的第一年,全國政府采購規模超過了預定目標,達到1659.4億元,比2002年增加650億元,節約預算資金196.6億元,資金節約率為10.6%,采購規模比上年同期增長64.4% 分別占當年財政支出和GDP的6.7%和1.4%,比上年同期分別增長2個百分點和0.4個百分點。去年是我國《政府采購法》實施的第二年,我國政府采購規模達到了2200億元,2005年的既定目標是2500億元。隨著政府采購規模的不斷擴大,《政府采購法》的缺位情形也日漸顯現。為此,財政部去年專門出臺了系列的行政規章,如:《中央單位政府采購管理實施辦法》、《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