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紹青 ]——(2005-5-17) / 已閱17077次
4、設立申請再審無理承擔責任制度。這促使當事人慎重行使申訴權。所謂申請再審無理承擔責任就是由申請方承擔敗訴的經濟責任。即由申請人在申請再審時先交納一定金額的訴訟費等值的保證金,以保證再審勝訴。否則,要承擔經濟責任。這要緣于以下兩個理由:一是設立該制度能夠防止一些當事人為逃避交納訴訟費故意不上訴而走再審的路子;二是有法律可以借鑒,如德國法律規定,當事人提起申訴后,如果案件維持了原判,申訴人要負責償還啟動再審程序的全部費用。[14]
總之,民事再審程序的改造是一項十分復雜的系統工程,既要考慮對個案的糾正,又要考慮對社會整體秩序的維護;既要注意司法的公正性,又要注意裁判的嚴肅性和穩定性;既要借鑒外國的經驗,又要研究我國的國情。要從大局出發,從宏觀著眼,進行深入的調查、研究和充分的理論論證,使再審程序的改革與完善建立在科學的基礎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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