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姚嵐秋 ]——(2005-5-24) / 已閱40966次
值得欣慰的是,2001年新《工會法》在這方面邁出了可喜的一步:將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作為工會的基本職責,并將之具體化。這無疑是工會真實身份的一次回歸,必將極大地促進工會基本作用的發揮。同時我們也應當看到,新《工會法》也增加了一些關于工會在教育職工、參與管理職能方面的條款。因此,工會改革邁出的步伐還不夠大,角色的回歸還很不到位,這都有待于我們沿著既定的思路繼續完善工會組織與工會工作,早日回復其本來面目,以實現其與勞動法的協調互助,共同完成保護勞工、維護勞權的重任。
(二)工作的重心轉移
角色的轉換需要工作重心的轉移來體現。對于我國工會來講,為配合勞動法的實施,貫徹新《工會法》的精神,當前的工作重點應從參與國家管理、企業管理轉移到作為集體勞動關系的一方主體代表職工參加集體談判、簽訂集體合同上來。
集體合同的重要意義毋須多言,但我國集體合同的實施狀況卻令人憂慮。一方面,近年來集體合同在我國獲得了長足發展,但另一方面,大量的集體合同又流于形式。許多企業雖簽訂了集體合同,但并未真正形成集體協商機制。無論是企業還是職工均認為集體合同在調整勞動關系方面毫無作用,一個突出的表現是集體交涉至今未在解決大量存在的群體爭議中發揮實質性的作用。
造成這種現象的根本原因是我國工會的定位不恰當,無法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集體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都離不開工會,因為集體勞動關系直接發生在工會與用人單位之間,作為勞動者的代表,工會直接享有集體合同上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但現實中我國工會卻遠未發揮其在集體合同中應有的作用,不言而喻,這主要是在傳統體制下負擔了許多本不應該由其承擔的任務,例如評選勞動模范、組織福利分配、參加企業管理甚至于維護社會安治等。這些旁枝末節免不了會干擾甚至取代工會在協商談判和訂立集體合同方面的工作。
另外,根據我國的法律及相關政策,工會不履行集體合同規定的義務,應對職工和上級工會付道義和政策上的責任,根據情況接受會員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和上級工會的處理。2換言之,如果違反集體合同,我國工會不承擔法律責任,只承擔“道義責任”。由于缺乏強制性的、物化形式的責任約束,工會對集體合同的落實和效果自然不會關心,因而我國集體合同流于形式的現狀也就在所難免了。
正因為如此,配合角色的重新定位,我國工會應該將工作的重心轉移到集體合同的簽訂和履行上來并承擔起相應的法律責任,這樣才能避免集體合同的形式化,將勞動法通過集體合同制度保護勞動者的意圖貫徹到實處。因應現實的需要,新《工會法》增加了在這方面的權利和責任,為我國工會工作重心的轉移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據。可惜,新《工會法》在涉及工會自身的法律責任,尤其是違反集體合同的法律責任方面仍然是一片空白,這不能不說是一個遺憾。
二、從勞動立法的角度講,一方面,應該積極地配合工會的轉型,以法律的形式將工會改革的成果制度化、規范化;另一方面,也應該照顧到我國工會的特殊地位和特別職能,創造適當的空間支持工會相對獨立的發展。
我們說,加入WTO后,我國工會面臨角色的重新定位和工作的重心轉移,這種轉變客觀上需要堅實的制度安排予以支撐和正式的法律規范加以體現,這就離不開勞動立法的協調與支持。具體來說,當前應該加強勞動領域內涉及工會的專項立法,如《集體合同法》,詳細規定工會在集體合同簽訂及履行中的權利義務,為工會轉型提供法律上的依據。
另一方面,工會主要定位于勞動者的職業團體, 并不意味著工會要完全納入勞動法的調整框架中。我國工會不僅僅是勞動者的職業團體,也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政治團體,雖然二者有主次之分,但并不妨礙工會作為政治團體在社會生活中發揮一定的作用。這是歷史選擇的結果,也是現實社會的需要。與此相適應,我國的工會關系既有歸屬與勞動關系的經濟關系,也有游離于勞動關系之外的政治關系(如工會作為社會政治團體在國家政治體系中行使各項政治權利);既包括工會的外部關系也包括工會的內部關系(如工會的內部組織之間的關系),這些內容無疑是勞動法所無能完全包容的。3立法者應該正視而不應回避這一現實,應該考慮而不應忽視這項因素。因此,基于特殊的國情,根據現實的需要,我國的勞動立法不應該也不可能將工會關系完全納入自己的調整范圍。留出適當的空間交由工會法以及其他相關的法律調整部分特殊的工會關系,形成工會與勞動法之間既相互配合又相對獨立的良性互動格局,應該是一個比較好的選擇。
1 引自董保華著《勞動關系調整的法律機制》,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第245頁。
2 參見全國總工會保障工作部、基層工作部編《集體協商與集體合同實用教材》,科學普及出版社1997年1月版,第150頁。
3 參見常凱、張德榮著《工會法通論》,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1993年7月第1版,24-25頁。
其他參考文獻:
董保華編著《“勞工神圣的衛士”——勞動法》,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4月第1版。
劉文華主編、馬特、魯政、王永挺編著《WTO與中國勞動法律制度的沖突與規避》,中國城市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
王益英主編,黎建飛副主編《外國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年5月第1版。
劉海年主編《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研究(中國挪威經社文權利國際公約研討會文集),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
王家寵主編《國際勞動公約概要》,中國勞動出版社1991年版。
王惠玲:《WTO沖擊下的勞資關系與勞動政策》,人大復印資料《臺、港、澳及海外勞動經濟與人力資源管理》1999年第1期,第8頁。
周長征:“WTO的社會條款之爭與中國的勞動標準”,《法商研究》(法學版)2001年3月,第95-105頁。
原載《走進WTO時代的勞動與工會》,中國工人出版社2002年5月版,第100-126頁。
作者簡介:
姚嵐秋,男,碩士,上海文廣新聞傳媒集團法律工作室。
李凌云,女,博士生,華東政法學院政治學與公共管理學院教師。主要研究方向為勞動法、社會保障法、社會法。
李凌云 華東政法學院31號信箱 上海市萬航渡路1575號 200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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