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凌云 ]——(2005-5-24) / 已閱19419次
目前,企業尤其是對于大量的外商投資企業,既要引進外資企業一套嚴謹的管理模式,又要結合我國國情、本公司特點,注重穩定和完善勞動關系。企業能否建立一套合法、高效的勞動管理制度,與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特別是企業決策者的遵守法律法規的意識和勞動法的理解程度密切相關的。因此應當采取黨政工或工會和勞動學會及企業行政主管聯合開班的的方式,舉辦各種類型的政策法規培訓班,讓企業的黨政工三方的領導都能共同學習。避免大班授課、講過聽過的現象,聘請專家撰寫專門的書面培訓教材,印刷成冊發給受訓單位,以便推敲和執行。政府、工會、勞動學會等機構可以組織企業舉辦經驗交流尤其是企業制度建設方面的交流,還通過咨詢機構、仲裁、法院等部門收集典型案例進行案例匯編等等形式,宣傳勞動法和有關國際勞動標準的知識,增加企業的守法意識,為迎接新一輪國際化的浪潮,作好心理準備和知識準備。
在企業內部如何建立良好的溝通渠道,避免和化解勞動爭議呢?有些企業的經驗值得借鑒。例如,上海日立電器有限公司的做法可以總結為三句話。“建立暢通的溝通渠道,是完善穩定勞動關系的途徑;尊重員工價值,善待員工,是穩定、完善勞動關系的根本;充分發揮薪酬的激勵功能和福利待遇優勢,是穩定完善勞動關系的保證。”日立公司的領導層一貫堅持聽取基層人員意見的原則,通過制定實施公司領導與員工雙月平等對話制度、信訪制度、以及利用公司內部網站和遍布公司的“員工聯系箱”等方式與員工進行有效的溝通,另外通過各種獎勵和福利措施激發員工的工作積極性,使得整個公司的勞動關系呈現出穩定、和諧的良好局面。
二是充分企業發揮工會的作用。
在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的前提下,工會應當通過職業化、社會化、行業化的方式進行改革。從職業化出發,工會應當以維護勞動者的權益為唯一的職能;從社會化出發,工會應當發展社區工會及企業間的聯合工會;從行業化出發,工會應當參與制訂行業勞動標準,完善我國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
具體而言,當前工會為穩定勞動關系應采取的措施包括:一是建立健全工會組織,尤其是在尚未設立工會的外商投資企業內應由區總工會幫助建立工會,并成立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在一些規模小、人員少、流動性大的企業,可考慮建立行業工會、聯合工會。二是區總工會可以設立流動爭議調解組織,發揮工會熟悉法律政策、貼近單位和職工的優勢,幫助化解一些在尚未建立工會的企業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在30天調解期內將爭端消滅于萌芽狀態,以減少進入勞動爭議仲裁和訴訟程序的案件數量,降低爭議解決成本,穩定勞資關系。三是考慮到企業工會維權的難度,可以由區總工會出面,與企業訂立有關工會干部特殊權益保護的協議,使工會干部能夠獨立于企業,真正成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組織。四是可嘗試工會與企業就職工權益進行集體協商制度,對每年的薪資方案、獎金方案、住房補貼、職工股的分紅方案等一系列重大的涉及員工權益的措施,均應該與工會協商或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才能實施。此外,可以在適當的時候推行“行業化”、“區域化”的集體合同,發揮其在勞動關系的協調、爭議的預防上應有的作用。先在條件成熟的企業試點,積累一定經驗后,再逐步推廣。
就勞動關系的外部協調機制而言:
1、建立行政調解制度,實現調解方式的行政化、區域化,擺脫企業化,發揮政府在勞動關系協調中的調控作用。在逐步明析勞動關系雙方協商職責的同時,政府應當堅持有所為有所不為的原則,在勞動關系協調機制中盡量扮演權威的居中調解人而非裁斷人的角色,發揮積極的斡旋作用,而非武斷地強加給當事人某種解決方案。因此,應當建立地方行政性勞動爭議調解制度,為當事人提供低成本的解決爭端的幫助。具體操作上可借鑒西方國家設立專門協調勞資關系的機構的經驗。在很多市場經濟國家,都有專門的獨立性的機構來協調勞動關系,此類機構主要是協調解決雇主與工會之間的集體糾紛,而它們解決糾紛的方式往往是促成工會與雇主之間通過協議來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其主要職能是,以獨立、中立的身份,作為第三方提供調節、調停和仲裁等方式的幫助,促進集體談判的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爭端,使勞動關系和諧發展。它們解決群體糾紛的方法一般都是斡旋、調停、仲裁等。而一旦通過談判等方式達成了集體合同,這些機構就不再干預,除非合同履行中發生群體性矛盾。
對于我們來講,一方面應在區內新建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健全工會組織的前提下,進一步加強企業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建設,充分發揮其便捷、廉價的特點,爭取把大多數的勞動爭議解決在企業內部,避免矛盾激化。另一方面應在勞動行政部門的指導下,在鎮和街道健全區域性行政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完善協調機制,發揮鎮、街道的地區優勢,彌補企業調解組織不權威、不自由的劣勢,協調地區企業,及時調解勞動爭議,化解矛盾,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需要注意的是,企業調解與行政調解之間并沒有先后順序,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這樣,在企業調解機構與政府行政調解機構之間就架筑起了溝通渠道,通過建立有效的爭議預防機制,形成縱橫交錯、有機統一的勞動爭議預防和處理網絡,維護勞動關系的和諧發展,維護社會穩定。
另外,還可以大力發展勞動中介機構、咨詢機構,讓專業人員代替企業處理勞動管理事務,或代理勞動者依法維權、與企業談判,化解矛盾。
2、 仲裁、法院進一步完善司法工作。
仲裁制度的改革要想取得實效,首先仲裁本身要有自己的特色,摒棄“司法化”傾向。仲裁的特色就體現在“三方原則”上,關鍵的問題是如何使企業、工會的代表擺脫形同虛設的現狀,在仲裁庭上獨立發表意見。應在資深的企業勞動人事干部和工會干部中聘請兼職仲裁員,保證他們一定的時間固定用于仲裁工作,勞動部門和企業、工會共同支付兼職仲裁員的報酬。只有如此才能體現仲裁的特色,避免將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變成“三審”制。
對于在勞動用工制度改革過程中出現的特殊問題和階段性問題,例如下崗、協保、停薪留職等某些地方勞動政策實施中產生的問題,由于沒有法律的規定只能作為仲裁案件,而不宜作為訴訟案件受理。對于仲裁與法院對某些問題的不同看法,應當進行開誠布公地討論,通過定期地業務交流使兩個部門之間的由“求同存異”逐步過渡到“消除分歧、達成一致”,增強司法的確定性和權威性,同時也增加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對自己行為的可預見性。
法院的司法介入應推行“適度原則”。在當前勞動法律法規不完善、司法不規范的情況下,應限制法院對勞動爭議的介入程度,尊重企業的用人權利和自主管理的權利,使勞動關系當事人對更多地通過自主協商、調解來化解矛盾,而非動輒對簿公堂,以利于勞動關系的和諧與穩定。
3、加強各協調組織之間的合作,完善多方協調機制。上海市最近成立的“勞動關系協調三方聯席會議(勞動行政部門、總工會、企業主管部門與雇主組織)”,在勞動關系的多方協調機制的完善上邁出了可喜的一步。我們這里強調的是另外一個多方協調機制,就是區總工會、企業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和區域性行政調解組織之間的合作,以溝通信息、協調行動。大量增加社區調節機構,社區成立勞動保障服務機構后,解決了許多政府無法解決的問題,尤其是中小企業的勞動爭議。因為許多中小企業是浦東的企業的主體,目前沒有建立工會,企業調解無從談起,而社區工會、社區調解可以解決問題。
5、勞動監察部門在監察的方法、手段可以大膽創新。勞動監察職能的改進可以從兩個方面進行:首先,在目前人力有限的情況下,應當將“好鋼用在刀刃”上。勞動監察將力量用在急需解決的問題上,而現在勞動監察的范圍過大,管的事情太寬,所以分散了力量,該管的事情有些沒有管,不該管的卻花了很大的力氣去管。勞動監察之所以會陷入這樣的尷尬境地是因為:一方面《勞動法》沒有對監察的范圍進行明確的界定,另一方面工會的作用沒有真正發揮,無形中將監察推到處理問題的前線。勞動監察應集中在社會保險、勞動基準、勞動安全等勞動法規定的用人單位強制性義務,即那些可能危害社會利益、影響社會穩定的情況,而解除勞動合同、拖欠工資等在勞動合同履行中產生的眾多爭議,不應該由勞動監察包辦,應而由仲裁、訴訟程序解決。其次,應當施行監察網絡化管理,將勞動監察的職能下移到設立社保的街鎮,在市、區、縣施行三級監察網絡,進一步擴大勞動監察的威懾力和覆蓋面。另外,在一些大企業內部聘任監察員,監督企業實施勞動法的情況,更好地發揮內部監察員了解企業情況,能夠及時發現矛盾、化解矛盾的優勢,盡量將勞動爭議消滅在萌芽狀態。
另外,針對外來務工人員和征地農民工,還應該特殊問題特殊對待:
1、為和諧外來務工人員與用工單位的勞務關系,用工單位應與各地勞務輸出機構采取聯合管理的辦法,在招工、錄用、辭退、工資、福利以及中間管理過程中均保持著密切的聯系,并且由外地勞務輸出公司參與對務工人員的管理,協調好用工單位、外地勞務輸出機構與勞務人員之間的關系。在以上三方共同協調的情況下,促使外來務工人員將自身的利益與企業捆在一起,從而使企業更加充滿活力,建立一種與企業生死與共的結合體。
當前,新區外勞所經與各外省市駐滬勞務輸出機構協調,對輸出機構在新區開展勞務輸出活動提出了具體要求,并要求各街道勞務所做好用工單位和勞務輸出公司簽訂勞務合同的指導工作。目前,要么由外勞力用工單位和勞務輸出公司簽訂勞務合同,或由用人單位和外勞力簽訂勞動合同。這一工作的推進不僅對理順外勞力勞動關系和規范用工單位使用外勞力的用工行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而且對于規范外勞力管理,宏觀調控外勞力使用總量以及建立社會保障體系都有深遠意義。
2002年9月1日,《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辦法》已經出臺,用工單位對外來務工人員實施工傷、住院醫療和老年補貼三項保險待遇,不僅保障了外來務工人員的合法權益,對穩定勞務關系、避免勞資矛盾也將起到積極作用。
2、征地農民工的就業要向市場化轉變。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征地農民工應打破其與企業原有的特殊勞動關系,實現就業市場化。在浦東機場等大型項目建設過程中,新區采用了貨幣補償的方式,可以說在解決征地農民工的安置問題上作出了大膽嘗試;最近,上海市對于征地農民工出臺了“兩保障、一補償”的新政策,使失去土地的農民既有生活費和社會保險,又有經濟補償,更加有力地保護了征地農民工的利益。當前的迫切任務是加強宣傳教育的力度,幫助征地農民工及早轉變觀念,樹立新的市場就業觀,不等不靠,自強自立,自謀職業。同時加大促進就業的力度,積極發展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完善勞動力市場,廣開就業渠道,落實優惠政策。另一方面,應認真貫徹相關配套政策,保障征地人員的基本生活及養老和醫療保險,穩定過渡,防止矛盾激化。
中國加入WTO以后,經濟全球化的程度不斷加深,國際勞工標準的影響日益擴大,浦東新區的勞動關系也越來越融入國際化的大潮之中。隨著新區社會經濟結構的多樣化和勞動關系的復雜化,勞動關系內容的契約性、勞動關系主體的群體性、勞動力資源配置的市場性等市場化特征已漸成型,勞動關系的協調方式理應隨著社會經濟基礎的改變而轉變,一種強化勞動關系雙方責任、重視社會協調功能的協調機制將在浦東新區應運而生,并逐漸走向成熟。
作者單位:華東政法學院
總共2頁 [1] 2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