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富庭 ]——(2005-5-25) / 已閱59589次
在修訂后的刑法實施以后,適用無過當之防衛,存在一個舉證責任問題。因而無過當之防衛是被害人的一個無罪辯護的理由。無過當之防衛的立法初衷是鼓勵公民勇敢地同犯罪作斗爭,但是也造成了一種危險,這種危險是指可能使不軌之徒易于歪曲利用無限防衛權以遂其殺人目的。 11 為此,對無過當之防衛必須嚴格審查,防止濫用。這里涉及一個舉證責任的問題,值得認真研究。在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是由公安司法機關承擔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不負證明責任,亦即他們不承擔證明自己無罪的責任。但我們認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辯護過程,仍然通行“誰主張、誰證明”的原則。修正后的刑事訴訟法第35條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這里證明無罪的材料和意見,就包含證明責任的含義在內,在無過當防衛的情況下,公安司法機關當然要全面收集證據。如果發現無過當之防衛的事實材料的,應當據此認為無罪。但如果公安司法機關只發現證明被告人故意殺人的事實材料,未發現無過當之防衛的事實材料,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無過當之防衛的辯護事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證明責任,否則無過當之防衛就不能成立。 12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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