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游偉 ]——(2005-5-29) / 已閱22456次
在刑法第157條第2款規定的情況中,走私行為侵犯的法益是國家以貿易的壟斷和國家的海關監管制度制度;而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行為侵犯的法益是國家機關的正常公務管理活動,這是兩種性質完全不同的行為,前后行為之間具有獨立性,無論適用刑法第157條的規定還是適用刑法第279條的規定都不能對行為人實行的行為的不法內涵作出全面的評價,因此,必須同時適用兩個法條的規定才能做到罰當其罪,否則便有違于充分評價原則,刑法的公平、正義的價值目標就無法實現。而在刑法第399條第3款規定的情況中,司法工作員貪贓枉法行為構成受賄罪的話,前兩款規定的具體枉法行為就屬于受賄罪中的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構成要件要素①,這屬于一行為(法律意義上的)侵害數法益的情況,完全符合想象競合犯的特征,適用處罰較重的罪予以處斷就能對其進行全面評價,同時適用數法條予以處罰的話,便違背了雙重評價禁止原則。此時,被排除適用的法條一般不起作用,只有當重罪法條規定的法定最低刑輕于輕罪法條規定的法定最低刑,或重罪法條沒有規定附加刑,而輕罪法條規定有附加刑時,被排除的法條起著封鎖作用,即判處的刑罰不能低于輕罪法條規定的法定最低刑,輕罪法條規定必須適用附加刑的,不能因重罪法條沒有規定而不予適用。
由此可見,我國刑法這兩條的規定是符合雙重評價禁止原則與充分評價原則的。
注釋:
[1]高鉻暄.中國刑法學[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9.
[2]趙秉志.刑法爭議問題研究(上)[M].河南:河南人民出版社,1996.
[3]高銘暄.刑法問題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
[4]鄭厚勇.牽連關系及方法牽連犯和結果牽連犯[J].咸寧師專學報,1997,(2).
[5]楊興培.關于牽連犯的理論再思考[J].法學,1998,增刊.
[6]余亞勤.牽連理論面臨的挑戰[J].中外法學,1990,(5).
[7]趙琛.想像數罪牽連犯及連續犯[A].蔡墩鉻.刑法總則論文選輯(下)[C].臺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84.
[8]辭源[M].北京:商務印書館,1980.1382頁、409頁。
[9]戰渝威.吸收犯初探—法規競合引疑[J]刑事法雜志(臺).1994,(6).
[10]趙秉志.刑法爭議問題研究(上)[M].486-499;包健、于英君.試論牽連犯定罪量刑的價值取向[J].法學,1998,(4).26-27;向朝陽等.牽連犯定罪量刑之價值定位與模式選擇[J].中國刑事法雜志,2000(3).25-26.
[11]向朝陽、莫曉宇.牽連犯定罪量刑之價值定位與模式選擇[J].中國刑事法雜志,2000(3).
[12]趙秉志.刑法爭議問題研究(上)[M].河南:河南人民出版社,1996.
[13]楊子良.論牽連犯處罰原則[N].法制日報,1997年4月5日第7版.
[14]向朝陽、莫曉宇.牽連犯定罪量刑之價值定位與模式選擇[J].中國刑事法雜志,2000(3).
[15]余振華.論牽連犯之存廢及其罪數[J].刑事法雜志,第36卷第6期.
[16]黃榮堅.雙重評價禁止與法條競合[J].臺大法學論叢第22卷第1期.
總共2頁 [1] 2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