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雷云漢 ]——(2005-5-30) / 已閱24559次
淺議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險
廣東拓孚創展律師事務所 雷云漢
伴隨著改革開放的春風,我國國民經濟持續快速的增長,家庭的收入不斷地增高人民的物資生活條件得到了極大的改善;機動車已經成為越來越多的人的代步工具,大大地提高了家庭生活的水平和質量,與此同時也帶來了一系列意想不到的風險和災難:如車輛自身的風險、地理環境的風險、社會環境的風險、駕駛人員的風險以及不斷發生的交通事故等;為了維護國家利益、穩定社會、促進經濟發展、保障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妥善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政府部門加大了力度改善交通環境,加強了道路交通安全的宣傳;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也作了相關規定:如第十七條“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本文擬對機動車第三者強制責任險進行以下分析:
一 如何定義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險
責任保險是財產保險的一種,是以被保險人依法應負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或經過特別約定的合同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關于第三者按通常的理解保險合同中的保險人是第一者,被保險人是第二者,除他們以外的均屬于第三者;依據國際通行的保險理念,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中的第三者是指除被保險人和保險車輛上人員之外的所有人。各保險公司對第三者的定義大致也相似,如:第三者:是指除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外的、因保險車輛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險車輛下的人員或財產遭受損害的受害方(1);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人以外的,因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保險車輛下的受害者(2)。
第三者責任險: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賠償。但因事故產生的善后工作,保險人不負責處理(3)。
第三者責任險: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本保險的規定,在保險單載明的賠償限額內給予賠償。但因事故產生的善后工作,保險人不負責處理(4)。
第三者責任險: 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賠償,但因事故產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險人負責處理(5)。
第三者責任保險是責任保險的一種,與其它責任保險一樣,其承保的標的是一種無形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其承保的是投保特定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所負的第三者責任;所謂的第三者責任是指由于疏忽或者過失致使他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而依法應負有的賠償責任。
強制保險是以法律、行政法規為依而建立保險關系的一種保險,一般基于國家實施有關政治、經濟、社會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政策需要而開辦,凡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對象都必須依法參加保險;設立強制保險的目的在于利用保險聚集眾人的力量,分散風險的原理和大數法則,將被保險人個人原本難以承擔的賠償數額分散于社會之中,以減輕被保險人的損害、維護受害人的利益、保障社會的穩定。
綜上所述各個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對第三者的認定基本一致,并沒有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排除在外,其符合對第三者的通常的理解;但是各個保險人在現行的保險條款中均明確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排除在外,如: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保險條款(保監發[2000]16號)第四條規定“保險車輛造成下列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的,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一 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二 私有、個人承包車輛的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員及其家庭成員以及他們所有或代管的財產,三本車上的一切人員和財產;同時保監會2000年在其印發的《機動車保險條款解釋》通知中明確規定:“保險車輛造成下列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的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屬于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二)私有、個人承包車輛的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員及其家庭成員,以及他們所以或代管的財產。”這些規定明顯違背了第三者責任險的初衷,同時在法律上也是值得槯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而以上的規定通過格式條款和通知的形式明確將法律規定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責任排除在保險責任之外,從而免除自己的責任,加重了對方的責任,其違背了第三者責任險的設立目的,不利于保險業的發展。我們認為機動車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是指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在使用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對被保險人和保險車輛上人員之外的所有人遭受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由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進行賠償支付的一種合同。
二 第三者強制責任險賠償的歸責原則
歸責原則是確定侵權行為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原則,包括: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其中過錯責任原則有四個構成要件,即違法行為、損害事實、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和主觀過錯;無過錯責任原則則是根據法律的規定,當損害發生時,不管加害人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均應當承擔責任的一種歸責原則;公平原則是指當損害事實發生時,雙方當事人都沒有過錯,基于公平的考慮,由雙方當事人公平地分擔損失的原則。
首先我們看看各保險公司的規定: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公司機動車保險條款第十二條規定“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保險單、事故證明、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調解書、判決書、損失清單和有關費用單據”,第十三條規定“保險人依據保險車輛駕駛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比例,相應承擔賠償責任”;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公司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二十三條規定“保險人依據保險車輛駕駛人員在事故中所負的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華安全國機動車輛保險條款 第十三條規定“ 保險人依據保險車輛駕駛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比例,相應承擔賠償責任”; 太平保險有限公司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第十三條規定“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保險單、事故證明、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調解書、判決書、損失清單和有關費用單據。”第十四條規定“ 保險人依據保險車輛駕駛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比例,相應承擔賠償責任”。
從以上各家保險公司的相關條款我們可以看出他們都是以機動車駕駛人員的過錯程度來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即都是按照過錯責任來進行賠償的。
其次我們在看看法律的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一) 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我國民法通則對機動車致人損害時,并不以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是否存在過錯為前提,其均應當對受害人因交通事故發生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即采取無過錯責任原則;而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則采取了若干種歸責原則:當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機動車第三者強制責任險限額范圍時,由保險人予以賠償并不考慮其有無過錯,即保險人按照無過錯原則承擔責任;當超出保險責任限額范圍時,超過部分:機動車之間根據過錯責任原則,由過錯一方承擔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由機動車一方根據無過錯責任原則承擔責任,如果能其已經采取了必要的處置措施的,可以減輕其責任;當交通事故的損失時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可以免責而不用承擔責任。
通過以上的對比,我們不難發現:現行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與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歸責原則存在著很大的區別;結合實際我們不宜要求承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人,按照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中對保險人采取的無過錯責任原則來承擔保險責任;只能各自采取相適應的歸責原則,即對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發生保險事故后采取過錯責任原則,對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發生保險事故后,保險人應當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三 第三者責任強制險中保險人與第三者的訴訟法律關系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以后許多交通損害賠償按件中的受害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將保險人訴至法院,法院也判決了一些保險人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直接賠償的按件,這些做法是值得思考的:
首先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涉及三方當事人兩種法律關系即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保險合同法律關系,其適用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被保險人與第三者之間的侵權民事法律關系,其適用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前者屬于保險合同法律關系,根據保險法和合同的相對性原理,保險人與第三者之間不可能產生任何法律關系,而侵權法律法律關系是基于一定的侵權事實而產生,其責任的承擔應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來確定,不宜將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混同。
其次、現行的第三者責任險與第三者強制責任險存在一定的差別,而與第三者強制責任險相配套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險保險條例》尚未出臺,受害人也不宜將保險人作為被告訴至法院;雖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 “…對提供機動車行使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和第九十八條“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依照規定投保后,并處依照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二倍罰款”,使得市場上的第三者責任險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強制性;但是二者作用并不能等同,否則也沒有必要再出臺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了。
再次、雖然保監會《關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04]39號)中規定,為積極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精神,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后與《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出臺前各項改革工作的順利銜接,5月1日起,各財產保險公司暫時按照各地現行的做法,采用公司現有三者險條款來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強制三者險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待《機動車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條例》出臺后,再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調整,統一在全國實施,此外,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出臺前,暫不執行強制三者保險標志的有關規定;但是被保險人按保險人根據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設計的費率投保,而要求保險人按照比其費率高很多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來承擔保險責任,顯然是顯失公平的;其結果必將導致保險人停辦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從而對社會的穩定和保險業的發展產生巨大的不良影響;因此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中受害者直接將保險人訴上法院請求賠償是錯誤的;至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中,能否直接由受害者將保險人訴至法院,我們要等相配套的法律、法規出臺后,根據法律的規定確定。
四、第三者責任險中的代位權
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權利而害及債權人時,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屬于債務人權利的權利(6)。《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73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余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符合下列條件:(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二)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第十二條規定在“合同法第73條第一款規定的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亡賠償請求權等權利。”從以上法律規定可以看出關于代位權的適用條件,其并不排斥財產保險領域代位權的適用。
雖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金請求權只是一種可能的權利;其請求權的實現、保險賠款的多少都需要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及相關因素認定;但是只要確定了保險金賠償數額、符合代位權的條件,我們就不應該剝奪其依法行使代位權的權利。
(1)太平保險有限公司機動車輛保險條款
(2)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
(3)華安全國機動車輛保險條款
(4)太平保險有限公司機動車輛保險條款
(5)華泰深圳市機動車輛綜合險條款
(6)《合同法原論》余延滿著第44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