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靜 ]——(2005-6-1) / 已閱15614次
三、建議邀請人民監督員參加必要的執法檢查
在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前,檢察機關對于辦理自偵案件活動出臺了許多內部監督規定。如“一案三卡”、回訪制度以及針對自偵案件逮捕質量檢查、取保候審檢查等等專項行動。客觀地講,這些措施對于規范自偵案件的偵查活動,加強公正、文明執法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也被各級檢察機關所沿用。
高檢院關于人民監督員制度的有關規定中,在必須啟動人民監督員程序的三類“鋼性案件”外,還規定了五種“彈性條款”。主要包括: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羈押的;違法搜查、扣押、凍結的;應當給予刑事賠償而不依法予以確認或者不執行刑事賠償決定的;檢察人員在辦案中有徇私舞弊、貪贓枉法、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違法違紀情況的。上述內容涉及檢察業務的多個部門,不但檢察機關原有的內部監督制度已經涵蓋,而且也是歷次執法檢查的重點。檢察機關作為唯一參與刑事訴訟全過程的司法機關,當前形勢下的外部監督制約更多地體現為一種零散的、個案性的監督。此時內部的監督制約,對于提高檢察機關的整體執法能力就顯得舉足輕重。
因此筆者建議:在條件可能的情況下,可以邀請人民監督員參加一些關于自偵案件的內部執法檢查活動。如檢察機關自行組織的以及人大、政法委牽頭的專項執法檢查等。
由于這些執法檢查活動多是對一些已作出處理結論的案件的事后檢查,且多以程序的合法合規性為重點,所以不會涉及到案件的保密和實體處理問題。而邀請人民監督員參加此類執法檢查,可以收到一定社會效果。如:一是有利于向社會宣傳檢察機關內部行之有效的制約機制,消除社會上存在的一些“檢察機關監督別人,誰又來監督檢察機關的”疑惑,樹立法律監督機關自覺主動接受監督的形象。二是通過此項活動,可以廣泛征求人民監督員的意見和建議,促進檢察內部監督機制的更加完善和創新。
人民監督員制度還是一個新生事物,需要社會的關心和支持,更需要檢察機關自身的不斷探索和創新。對于人民監督員監督活動形式的探討,主要是希望通過借助活動形式的載體,推動人民監督員制度的良性發展,以更好地實現人民檢察院“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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