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穎 ]——(2005-6-5) / 已閱17817次
對于委托人在驗收過程中所指出的問題,受托人應依據合同的約定予以修改、補作或對委托人予以解釋。
(三)房地產開發商訂立房地產開發項目前期策劃合同應當注意的問題。
1、正確定位房地產開發項目前期策劃工作的性質,不進“策劃萬能論”的誤區。
如前所述,房地產開發項目前期策劃公司在房地產項目中應起到的作用是“顧問”作用,僅僅依靠“顧問”的顧問工作不能使房地產項目起決定性作用。“策劃萬能論”將策劃不切實際地吹捧為靈丹妙藥,似乎立桿見影,一通百通,成了無所不能的百寶囊。它的觀點與實際是不相符的。
2、房地產開發項目前期策劃合同不必要與房地產代理銷售合同合并訂立。
依照策劃公司提供的合同樣本,房地產開發項目前期策劃合同往往與房地產代理銷售合同合而為一,稱《全程策劃與代理銷售合同》。筆者認為,兩類合同根本沒有合并訂立的必要:
(1) 兩類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同,簽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同。
房地產開發項目前期策劃合同是一種技術咨詢合同,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發生的法律關系是咨詢服務關系;房地產代理銷售合同是一種委托合同,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發生的法律關系是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義銷售房屋。無論是從雙方的權利、義務的構成還是從權利、義務的特點看,兩類合同從法律上都缺乏必要的關聯性。
(2) 兩類合同合并訂立對于房地產開發商存在風險。
由于房地產開發項目前期策劃合同的技術咨詢合同特性,決定了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衡量和評價受托人的工作業績。當事人雙方難以約定因前期策劃合同履行不合格而解除合同的條件。一旦委托人對受托人產生信用危機,委托人不能找到合適的法律事由終止合同的繼續履行,解約往往需要向受托人支付一筆不必要的違約金,委托人的自我保護能力較差。
(3)筆者建議,開發商應當在房地產開發項目前期策劃合同履行完畢之后,視受托人的工作業績再行選擇是否與受托人訂立《代理銷售合同》。
3、不要將前期策劃放在詳規之后。
開發商應在詳規之前完成前期策劃事宜。如果沒有項目區域市場調研數據支持、沒有競爭對手項目的市場營銷戰略的應對措施、也沒有確立項目的銷售方向,開發商就進行詳規,前期策劃就會失去其應有的作用。
4、給予受托人充分的時間。
對受托人而言,前期策劃合同的履行是一個調查-分析論證-獨創性策劃的過程,策劃期間還需要與委托人有充分的溝通。 如果委托人給予受托人的時間不足,受托人難以投入足夠的人力、物力、財力去進行廣泛的前期市場分析論證工作,用十幾天乃至幾天時間拿出的策劃方案,分析與定位只能建立在主觀臆測上;創作的策劃方案不具備獨創性,僅僅是其他樓盤的修改翻版。最終,利益的受害者是開發商本身。
5、細分受托人的工作要點,對受托人應遞交書面報告的內容和形式作明確要求。
筆者在審閱一系列前期策劃合同后認為,對受托人應遞交書面報告的內容和形式要求不明確是此類合同糾紛形成的重要原因,也是此類糾紛處理的難點之所在。相對雙方當事人的專業分析,房地產開發商對此并不處于強勢,且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此無詳盡規定。建議開發商在訂立合同時參考中國管理傳播網上的《房地產全程策劃營銷案提綱》一文,對受托人的策劃要點和文案作出細分之要求。
6、在合同中確認委托人享有受托人所提交的策劃方案中所包括的文字作品、圖片作品、電腦制作作品、其他廣告作品的修改權、使用權、經濟受益權。
7、確定分期付款的付款方式。一般可以將付款分為四個階段,一是訂立合同后的付款,二是受托人遞交初步策劃方案提綱時的付款,三是受托人正式提交前期策劃方案并經委托人驗收后的付款,四是房屋銷售達到某一額度后的獎金。將前期策劃分為四次付款,對于開發商所獲得的質量保障、服務保障,對于調動受托人的工作積極性和后期服務意識,都是具備良好作用的。
8、明確違約救濟方式
開發商在訂立合同時,應訂立違約責任條款和爭議解決方式條款。對于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受托人不履行合同、延期履行合同、履行合同不合格、履行合同過程中受托人泄露委托人商業秘密等違約行為作出違約責任的約定;并在爭議解決方式中約定是通過訴訟途徑解決或通過仲裁途徑解決雙方因合同爭議所發生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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