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鄭坤山 ]——(2005-6-15) / 已閱26762次
通過上面四個原則的考量,可以解決現行立法的不足,從而公平合理地解決事務中產生的相關糾紛。
四,結語
根據傳統著作權法理念,對作品的合理使用,以及新聞、公益等目的的使用,均無須經著作權人許可。這一基本法理,同樣適用于網絡媒體狀態。我國通過立法上承認“信息網絡傳播權”和相關司法解釋對網絡著作權的承認,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網絡著作權的立法空白。《著作權法》對“合理使用”的相關規定在原則上均可以適用于網絡環境下的著作權。但由于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數字技術和因特網的飛速發展,版權保護體系面臨著調整與變革,新的作品使用方式的不斷產生,合理使用制度受網絡技術挑戰的程度越來越深。因此除了對《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不斷做出更合時宜的解釋以及出臺相關司法解釋以解決事務中的法律規制缺位,立法者在制定修改有關法律時還必須正視現代科技給合理使用制度帶來的難題,只有解決這些矛盾才能既維護作者權益又維系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科學事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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