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谷遼海 ]——(2005-6-17) / 已閱6997次
我國政府采購信息披露制度存在沖突
作者:谷遼海
文章來源:中國經濟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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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05年06月17日 08:56
政府采購信息披露制度作為規范公共消費行為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自產生以來,在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合法權益、保證政府采購交易市場的高效運營、提高公共支出的管理水平以及公共資金的使用效益等方面都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因此,國際上實施政府采購制度的國家,毫無例外地確立了政府采購信息披露制度。
這些國家都規定了政府采購信息的統一和固定的發布渠道和披露內容及范圍,如新加坡的《聯合早報》、加拿大的《加拿大公報》、西班牙的《國家官方日報》等等。歐盟政府采購法規定,采購預告、招標公告、授予合同等采購信息必須發布在《歐盟官方公報》或《電子標訊日報》上,使所有感興趣的歐盟內部的供應商都可以參與投標。
我國《政府采購法》規定,政府采購的信息應當在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但涉及商業秘密的除外。依照法定授權,我國財政部于2004年8月重新頒發了《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界定了政府采購信息的概念、規定了信息披露的內容和范圍、明確了政府采購信息的發布渠道、以及違法披露政府采購信息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內容。根據法律的授權,財政部先后指定《中國財經報》、《中國政府采購》雜志、《經濟日報政府采購周刊》、《中國政府采購網》等報刊和網絡為披露政府采購信息的權威媒體。自2003年1月1日至今,我國只有浙江、陜西、甘肅、新疆、福建、北京、深圳、南寧等少數省市的財政部門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如實、全面地公布了政府采購的投訴處理決定和行政處罰決定。
在《政府采購法》實施之前,我國的《招標投標法》也規定了公共采購的信息披露制度。根據《招標投標法》第十六條規定,招標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發布招標公告。《招標投標法》實施后,根據有關的規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是我國招標投標活動的指導協調部門,有權制定招標采購信息披露制度,也是有權指定信息披露媒體的部門。為此,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專門出臺了一部行政規章《招標公告公布暫行辦法》。與此同時,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先后指定《中國經濟導報》、《中國建設報》、《中國日報》、《國際商報》、《中國招標與采購網》等報刊和網絡為發布公共招標采購信息的權威媒介。截至目前,我國有權披露公共采購信息的報刊和網絡已經高達十家以上,這里還不包括國家各部委相對應的行業報刊和地方報刊以及網絡等媒體。
政府采購的主要交易方式就是公開招標。根據我國目前的政府采購信息披露制度,凡是必須公開招標的政府采購信息,采購主體只要選擇在前述任何一家媒體上全面真實地公布,就是符合法律規定的。這樣一來,國內外的廣大供應商如果想有效地獲取詳細、真實、全面的中國政府采購信息,每天必須花費大量的時間閱讀這十家以上的官方報刊和網絡。同樣的道理,我國的公共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如果想對公共采購市場實施有效的監督和管理,每天必須全面、認真地瀏覽這些官方媒體所披露的全部政府采購信息。實踐中,由于不同的主管部門享有不同的行政職權,不同的官方媒體享有不同的資源,采購主體往往同時在兩家以上的指定媒體發布公開招標的政府采購信息。其結果勢必會造成政府采購信息的重復披露、公共資金和公共管理資源的極大浪費,以及政府采購效率的降低。與此同時,也會增加廣大供應商的額外管理成本。可見,現行政府采購信息披露制度的最終結果必然嚴重影響和阻礙我國政府采購制度的發展進程。
綜上所述,我國政府采購信息傳遞渠道顯得有些雜亂無章,缺乏統一性,實際上還未能從法律上建立起集中的政府采購信息獲取制度,現實的政府采購信息披露制度存在兩部法律(即《政府采購法》和《招標投標法》)的嚴重沖突,以及兩部行政規章(即《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和《招標公告公布暫行辦法》)的激烈碰撞,從而造成信息不對稱和行政主體之間監督職責的錯位。同樣,兩部法律和行政規章在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責任也不同。為了從源頭上解決兩部法律、行政規章相互之間所存在的矛盾和沖突,達到監督主體、監督程序、監督規則、法律責任、救濟途徑的一致,筆者認為,我們必須將《招標投標法》統一到《政府采購法》中。因為我國《招標投標法》所規定的公開招標采購信息必須披露,其實質是要對納稅人負責,實現公共支出的透明和公共采購的效率目標,這也是我國《政府采購法》所要追求的目標。由于政府采購的交易方式包括公開招標,外延遠遠大于招標投標,招標投標只是政府采購的交易方式之一。為了實現我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的統一,我國應將兩部相同位階的法律合二為一,從而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前述的問題,也才能在我國真正建立起透明、規范、科學、統一的政府采購信息披露制度。(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