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濤 ]——(2005-6-18) / 已閱7084次
別讓矛盾在法院引爆
楊濤
3月7日,轟動一時的湖南郴州市永興縣法院爆炸案兩疑犯被當地警方抓獲。疑犯黃運財、王小華為一對夫婦,永興縣人,警方目前正在對案情進行進一步調查。據了解,2002年,黃運財的兒子黃虎在當地煤礦做工時被絞斷右手,后因賠償問題協商未果,黃運財向永興縣法院提起訴訟,而被炸死的法官曹華正是該案的合議庭成員。(《新京報》3月16日)
據此前的報道稱,曹華是一名優秀的法官,許多認識他的人都為認他的工作很認真,執法辦案都不錯,筆者也為他的遇難深感痛惜,痛斥兇手的殘忍。此案也暴露法院的安全防范不善,據報道,除法院正門可以進入外,還有多條黃泥小路均可自由進出法院,根本沒有圍墻,此外,記者進入法院也未有任何保安或者法院干警問詢。
但是,問題恐怕主要不在于此。在和平年代、法治社會,矛盾糾紛的解決不是像在非正常年代一樣,依靠戰爭與暴力來解決,而主要是由調解、仲裁以及審判等方式,依靠法律,通過理性的爭辯來解決。其中,以法院的審判解決為最重要也是最后的方式,人們常說:“司法是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因為,調解、仲裁等方式都不具終局性,而只是司法才具有一錘定音之效力,因而,各種矛盾糾紛在調解、仲裁等程序上并不會大量囤積,并在這些程序中矛盾溢出。所以,各種在其他程序中沒有解決的矛盾最終還是要匯入司法程序,司法承擔著矛盾解決的最后一個關口。
因此,在司法程序上,強調司法的中立與公正性,以及其解決矛盾的功能就顯得特別重要。司法人員必須遵守公正的司法程序,本身做到中立無偏,并不受外來干涉,司法人員要與所爭的案件利益無涉,司法應當給予當事人雙方說理的空間,聽取雙方的意見,并在判決中依照法律用理說服人。司法一定要在程序正義基礎上,盡最大可能實現實體正義。如果不能做到起碼的程序正義,民眾就不會信服司法判決,司法判決就不具有權威性,而此時又不再具有下一級的救濟程序,民眾便要么是不斷地上訪,企圖求助更高的權力壓制、改變判決,要么矛盾本身便溢出正常理性的解決方式,以非正常、暴力的方式來解決,這種暴力有時便在當事人雙方展開,有時便是一方當事人或雙方當事人直接針對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
從本案披露出的有限案情來看,犯罪嫌疑人黃運財的兒子黃虎在湘陰渡鎮馬家三煤礦開絞車時,右手被絞斷手掌和4個手指,黃運財隨后向煤礦索賠6萬元,但因該礦6個老板之一黃丙貴對此索賠有異議,雙方未能達成協議。隨后經調解,決定讓礦方賠償黃虎8萬元,但因黃丙貴對仲裁結果仍有異議,雙方又未能達成協議。于是2003年上半年,黃運財向永興縣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礦方賠償黃虎30萬元。被炸死的曹華是該案合議庭成員,而此次法庭判決礦方賠償黃虎1萬多元。黃虎方不服,遂又向永興縣法院申訴,法院又改判礦方賠償6萬多元。黃虎稱,在扣除訴訟費等各種費用后,他們只拿到了3萬多元賠償金。按道理說,黃運財的主要矛盾方應當是黃丙貴,但是他卻將矛頭對準了司法人員,很明顯就是認為司法判決不公,司法因此承受了不能承受之重。
司法本來是解決矛盾的地方,現在矛盾卻在司法程序中、在法院里聚集、引爆,司法人員成為了犧牲品,這又是為什么呢?在黃虎賠償的個案,我們不清楚這個案件是否公正判決,是否存在程序上的暇疵。但從近些年來的司法機關狀況和一些司法人員的舉止來看,司法機關的公正性經常受到人們的質疑。司法機關不能獨立于地方的行政,人、財、物都受制于地方,各種“地方保護主義”盛行,地方領導干涉法院獨立辦案的情況時有發生。而一些司法人員也根本不顧及自身形象,與當事人“打成一片”,吃了原告吃被告,更不用說有其他更嚴重的腐敗行為了。在這種屢屢發生的司法不公和司法腐敗的情況下,一些當事人出于對法院和法官的不信任,進而對幾乎所有的法官都不信任,一旦判決不利于自己,便懷疑司法人員不公,進而將矛盾轉移到司法人員本身。在這種情況下,也許正直的法官曹華便因此被懷疑也不公正,最終成為了司法形象被抹黑后的替罪羊。
因此,在法院修建有形的圍墻,加強保安措施是重要的,但是如何提高法院判決的公信力,修建無形的圍墻恐怕是更為重要。法院應當讓矛盾溶解、消化,再也不能讓它在法院里爆炸了!
江西省贛州市人民檢察院 楊濤 華東政法學院法律碩士 郵編: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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