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濤 ]——(2005-6-18) / 已閱8255次
名譽權與言論自由博弈中的平衡
楊濤
近日,《三晉都市報》報道,太原市杏花嶺區檢察院檢察長何書生從事檢察官職業16年來,親自指揮和辦理了近百件涉貪涉賄案件,他個人曾5次立功,一次獲得山西省“五一”勞動獎章,8年內連續4次被評為山西檢察系統的先進工作者,數十次被評為市、區勞模。然而,在一篇名為《中國貪官大全》的文章中,他卻被非常清楚地登載了姓名、所在單位與職務,與胡長青、成克杰、陳希同等全國家喻戶曉的巨貪一起刊發于一本名叫《走進WTO》的內參雜志里,接著又“入選”《中國貪官名錄》,繼一家詩歌網站率先發帖后,被國內近十家網站連連轉登。
在無法達成共識的情況下,何書生選擇了法律途徑。2003年11月,太原市尖草坪區人民法院對何書生訴遼寧世界貿易組織咨詢研究中心名譽侵權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遼寧世界貿易組織咨詢研究中心沒能提供轉載的真實來源,該研究中心應該對登載的《中國貪官大全》負有審查核對的義務,其過錯行為客觀上貶損了何書生的名譽,構成侵權。法院以雖然咨詢研究中心事后采取了補救措施,但不足以消除何書生在精神和物質方面所受損失為由,判決咨詢研究中心收回雜志,補償經濟損失9.5萬元,并賠償精神撫慰金36萬元。但在另外一起訴訟中,在“詩生活”網站進行公開賠禮道歉后,2004年4月21日,何書生撤回了要求法院判決網站賠償巨額精神損失費的訴狀。
這二起訴訟,結果雖然差別很大,但在筆者看來,這體現了法律對于紙質媒體與網絡媒體的區別對待,體現了法律在名譽權與保護言論自由博弈中進行努力的平衡,這樣的結果,大體還是公正和能加以接受的。
傳統的紙質媒體與網絡媒體中的BBS〈電子布告板〉、聊天室等最顯著的區別就是后者沒有傳統意義上的新聞把關人,因為網絡中負責一般事務性管理的“版主”人員,每天面對海量的帖子,除了對明顯危害國家安全、黃色有害信息及明顯辱罵他人的帖子外,根本沒有時間和能力去核實帖子內容的真假。沒有把關人,這給言論的自由帶來極大的空間,它使公民的表達不受限制,變得非常容易,同時也給信息的傳播帶來極大方便,可以說,這就是網絡媒體吸引人氣最主要的一個特征。但是,任何事情都有正反二面,其利也許就是弊,信息傳播的自由,從另一方面便表明其的隨意,因而造成:一方面網上的信息的公信力較差;另一方面,也給人傳播謠言,誹謗他人提供方便,給他人名譽權帶來侵犯。
正因為網絡媒體具有這種特性,因而,法律必須將傳統的紙質媒體與網絡媒體區別對待。紙質媒體通常有新聞把關人,具有較高的公信力,因而其對所發布的新聞必須負起復核的責任,出現新聞與事實不符等侵犯名譽權的事件,要承擔因為復核不嚴的過錯責任。但是,如果網絡媒體中的BBS、聊天室也與紙質媒體同等要求,那無疑扼殺了網絡媒體的言論的自由表達與快捷性,等版主一一核實信息的來源,那恐怕公民表達的自由和快捷都蕩然無存。因此,法律必須在公民的自由言論表達與保護公民名譽權之間的博弈中進行利益平衡,避免過度強調某一方面而有損于另一方面權利的實現。
因而,在我看來,網絡媒體中的BBS、聊天室等這些內容服務提供者,在涉及名譽侵權的情形下,負有以下義務:對明顯危害國家安全、黃色有害信息及辱罵他人的帖子負有刪除義務;在因明知侵權發生或經侵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后,負有采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停止侵權內容繼續傳播的義務;在涉及訴訟中,應有關司法部門的要求,負有提供侵權人的網絡注冊資料、IP地址等資料的義務。但是,這些網絡媒體并不負有復核帖子內容真實的義務,不因為在帖子失實引發的侵害名譽權案件中承擔責任。
然而,我們也要將網絡媒體中的BBS、聊天室等信息傳播方式與網站自行發布信息、新聞的行為區別開來,網站自行發布信息、新聞與提供BBS供他人發帖子不是一回事,后者網站只是提供物質載體,前者是網站的自己的行為,自己當然應當對發布內容的真實性有把關和保證其真實的義務,因而在網站發布的信息、新聞失實引發名譽侵權案件中,網站當然應當負有過錯責任。
江西省贛州市人民檢察院 楊濤 華東政法學院法律碩士 郵編: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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