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趙華棟 ]——(2005-6-20) / 已閱15880次
芻議煤礦的環境監管
【作者簡介】
趙華棟,山西民權律師事務所律師,法學碩士。聯系電話:13834136500 ,E-mail:btbuzhd@163.com。
煤炭是我國主要能源,對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我國可持續發展戰略實施的資源保證。但是,長期以來,由于我們對煤炭資源保護認識不足,對環境和生態保護重視不夠,從而形成了煤炭工業粗放經營的經濟增長模式,這一經濟增長模式在造成煤炭資源嚴重浪費的同時,也帶來了一系列的環境問題,在一些地區已表現的十分嚴重。針對這一現狀,為了實現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用法律的手段對煤礦進行環境監管便顯的十分必要。
一、煤礦造成的環境問題十分嚴峻
長期以來,我國對煤炭開發采取了“大、中、小型煤礦并舉,國家、集體、個人一起上”的方針,導致鄉鎮、個體煤礦迅猛發展,而這些小煤礦大多布局不合理,設備簡陋陳舊,技術力量薄弱,環保措施不到位,其回采率僅10%,遠遠低于國家規定,這種“掠奪式”的亂采、濫挖使寶貴的煤炭資源遭到嚴重浪費,并且造成了當地的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成為制約我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因素。煤礦造成的環境問題大體包括這樣幾個方面:
(一)采空塌陷加劇生態惡化
多年來,由于煤炭開采沉陷造成我國東部平原礦區土地大面積積水受淹或鹽漬化,使西部礦區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加劇。據東方網 2005年 1月7日報道,山西省社科院研究員李連濟在其已完成的國家哲學社會科學基金重點課題《我國煤炭城市采空塌陷災害及防治對策研究》中統計的數據是截至2004年12月3日,全國煤礦累計采空塌陷面積超過70萬公頃,造成的損失已經超過500億元。我國重點煤礦,平均采空塌陷面積約占礦區含煤面積的十分之一。 其中,山西作為產煤大省,是采空塌陷災害最嚴重的地區。全省共15萬多平方公里的土地,采空區就達2萬多平方公里,相當于總面積的七分之一。目前,采空區中6000平方公里的地域已經遭受了地質災害。 大面積的地質災害不僅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而且在近10年來,山西省因地質災害已造成500多人傷亡。另據統計,1980~1999年的20年間,山西生產原煤34.1億噸,相應的采空塌陷面積達到8.18萬公頃,由此而造成的經濟損失達22.51億元。由于采煤,山西省每年新增加塌陷區面積約94平方公里。近二十年的能源基地建設,大規模開采煤炭,造成礦區土地塌陷、地表擾動等地質災害。截至目前,山西省礦區面積累計已達8000平方公里,其中采空區面積約占5000平方公里,引起嚴重地質災害的區域達2940平方公里以上。發生地質次生災害的范圍波及1900個自然村,涉及95萬人。據調查,僅1993—2003年全省因煤炭開采就有40余萬畝水澆地變成旱地,平均每年4萬余畝。 在黑龍江省,采煤業的發展致使其土地塌陷問題也較為嚴重。七臺河礦區從1958年開始開發,在50年不到的時間里,全市下沉2.5米—6.5米;雞西礦區經過80多年開采,已形成地表采煤沉陷區193平方公里;鶴崗礦區有63.73平方公里的沉陷區,其中最深的地方下沉了30米,在地面上造成6米多的裂縫,而且現在仍在以每年1.3米的速度下沉。
(二)水位下降造成供水緊張
煤炭開采除了造成采空塌陷外,還危及地下水資源,加劇缺水地區的供水緊張。煤炭開采過程中的礦井水、洗煤水和矸石淋溶水等未經完善凈化就被直接排放,對周圍水環境造成了嚴重的污染,僅山西省水資源的破壞造成的經濟損失就達300個億。公開資料顯示,山西省社科院從20世紀80年代起,曾經多次對環境污染的經濟損失進行過核算。核算表明,山西省每年的環境污染損失大約占到GDP的15%左右,而新增的GDP大約只有9%左右。據調查,全國96個國有重點礦區中,缺水礦區占71%,其中嚴重缺水礦區占40%。隨著煤炭開采強度和延伸速度的不斷加大提高,礦區地下水位大面積下降,使缺水礦區供水更為緊張,以致影響當地居民的生產和生活。另一方面,大量地下水資源因煤系地層破壞而滲漏礦井并被排出,這些礦井水被凈化利用的不足20%,對礦區周邊環境又造成了新的污染,嚴重影響了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據統計,我國煤礦每年產生的各種廢污水約占全國總廢污水量的25%。同時地下水位的嚴重下降,也使區域內的作物大面積減產,抗御自然災害能力下降,嚴重危害農業生產。
(三)廢氣排放危害大氣環境
煤炭開采導致廢氣排放,危害大氣環境。因煤炭開采形成的廢氣主要指礦井瓦斯和地面矸石山自燃釋放的氣體。據統計,我國每年從礦井開采中排放甲烷70~90億立方米;礦區地面矸石山自燃釋放出大量含SO2、CO2、CO等有毒有害氣體,嚴重污染大氣環境并直接損害周圍居民的身體健康。據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統計,我國目前國有煤礦共有矸石山1500余座,其中長期自燃矸石山389座,嚴重污染了礦區和周邊地區的大氣環境,影響著周邊居民的身心健康。
二、對煤礦進行環境監管的必要性
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直接針對煤礦環境監管的規定較少,更多的是在整個礦業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制度。煤炭工業作為礦業的重要組成部分,顯然也應適用這些規定。環境法經過20多年的發展,已逐步建立了一系列關于礦業環境保護的法律制度。其中《礦產資源法》對此做了原則性規定: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遵守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規定,防止環境污染。礦業環保遵循“污染者負擔”和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原則。現行的主要制度有:1、礦山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規劃制度。《礦產資源規劃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為使開發環保并重、提高利用率,設立礦山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規劃制度,對礦山開發建設的生態環境保護、礦山開發利用的“三廢”處理、礦山土地復墾與土地保護利用、礦山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治理及礦區地質災害監測與防治進行統籌規劃并保障實施。2、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制度。建設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項目首先應進行環評,在建過程中應實行“三同時”。《水土保持法》規定開辦礦山企業必須遵循水土保持方案三同時制度。3、土地復墾制度。礦業環保中很重要的就是土地復墾。《礦產資源法》《水土保持法》《土地復墾條例》及《黃金礦山砂金生產土地復墾規定》中規定了“誰破壞、誰復墾”、“誰復墾、誰受益”的土地復墾原則,并要求開發者植樹種草,恢復表土層和地表植被。4、礦產資源開發損害補償制度。《礦產資源法》規定對他人造成損失的應負責賠償并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水法》規定開采礦藏導致地下水位下降、枯竭或地面塌陷,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采礦單位應采取補救措施,負責賠償。另外其他法也有相關規定。5、 污染物集中處置及達標排放制度制度。《水污染防治法》和《海洋環境保護法》對企業污水達標排放進行了明確限制。對超標排放罰款,達標排放征收排污費,嚴禁有毒廢水排放。除此之外,還包括基本農田保護、重大事故緊急處理、限期治理等制度,構成了我國較完善的礦業環保法律制度。
煤炭開采而造成的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已嚴重威脅著人類的生存環境,加快礦山環境治理勢在必行。但是在我國現行環保政策法規中,缺乏針對礦山環境保護特點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不利于礦山環境保護和治理工作向縱深發展。但是由于這些規定都是在整個礦業的角度來規定的,針對性不強,關于煤礦環境監管的規定是空白或者即使有規定也很原則,不具有操作性。同時由于我國礦業環境保護法的部門規章過多,各部門法之間缺少協調配套,由于規章效力等級較低限制導致法律的可實施性不強,同時法律調控機制多采行政機制,沒有完全發揮市場作用。同時由于當時的條件,原《煤炭法》比較重視煤炭的生產,對于采煤所造成的環境破壞和污染的治理,卻只是一筆帶過,從而使人們對煤炭開采所造成的環境破壞和污染的治理重視不夠。近兩年雖然人們重視了,但由于無法可依,對采煤中的破壞環境行為仍難以有效遏制。在修改《煤炭法》的過程中要把煤炭開采所造成的環境破壞和污染的治理放到重要位置。因此,礦區生態環境的保護與治理必須納入法制化軌道,這既是市場經濟的要求,也是世界發展的潮流。
三、如何監管
(一)建立采煤環境補償機制
我們應該在已有法律條款的基礎上,緊密結合礦區環境的特點,建立起符合我國國情的礦區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和技術標準體系,這一體系應覆蓋礦區發展的全過程,對新上礦山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在采礦山的環境保護和報廢礦山的環境重建以及如何推進環境補償機制,都應給出明確的法律規定,建議國家有關部門通過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其他形式,征求有關專家和公眾的意見,盡快研究、制訂煤炭開采對環境進行補償新辦法,加速改善礦山生態環境,做到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實現經濟、社會、環境的協調發展。
(二)資金保障
環境治理和解決沉陷問題需要資金的保障。山西最近開征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煤炭價格調節基金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專門針對煤炭而征收的基金政策,開征煤炭價格基金是實現煤炭市場供求平衡、穩定煤炭市場價格的手段),并將該項基金專項用于山西省資源與生態環境保護建設,如保護資源、環境治理、提高安全水平、解決沉陷問題和煤炭綜合利用等方面,這種做法至少在環境治理上提供了一定的資金保障。
(三)預防為主
長期以來我們的做法是在造成環境破壞后才去治理,而不是預防環境侵害的發生。各個煤礦非要等到造成嚴重的環境后果才大量投入進行彌補而不是預防。各個企業在給煤炭定價時就應該把防范和治理環境的費用計算在其中。中國不能延續過去“環境無價,礦產品低價,制成品高價”的傳統思路,否則這對中國將來環境及經濟發展都將帶來不可估量的損失。
以上這些在《煤炭法》的修改過程中應該予以充分的考慮。對于采煤所造成的如此嚴重的環境問題,而原《煤炭法》規定:“開發利用煤炭資源,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護生態環境。”這一規定太原則、太模糊,致使一些企業采完煤一走了之,根本不管對采煤區造成的塌陷、水和大氣造成污染。而我國現行環保政策法規中,也缺乏針對礦山環境保護特點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新《煤炭法》對新上礦山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在采礦山的環境保護和報廢礦山的環境重建以及如何推進環境補償機制,都應給出明確的法律規定。為解決礦山生態環保的難題,有關環保部門也應該建立健全礦山生態環境保護長效監管機制,嚴格礦山開采準入制度;完善礦山生態環境保護法規,加強礦山生態環境監管能力建設;進一步明確礦區生態環境治理責任,建立多渠道投資機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宣傳教育,增強全民資源憂患意識,在全社會形成保護礦山生態環境的輿論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