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鄧利強 ]——(2005-6-21) / 已閱10856次
醫療糾紛的案由
北京華衛律師事務所 鄧利強
近一個時期以來,醫療糾紛再次出現上揚趨勢,與以往糾紛訴訟上揚不同的是,本次糾紛上揚不僅出現數量增加,訴訟標的額也持續增高,上百萬的訴訟請求并不鮮見,與此相應法院的判決額也大大增多,對此醫療機構感到很無可奈何,為什么會造成這種局面,本人認為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1、 社會同情患者;
2、 社會認為醫院比患者有更強的承擔能力;
3、 法院在醫療糾紛案由確定和鑒定問題上的價值取向對高額索
有促進作用。
第一、第二點未必正確,因為患者本身是有病到醫院求醫,即使沒有醫療過失也可能傷、殘,過分強調醫療過失在患方不良后果中的作用是不公平的。
現在重點談一下法院在這在患方高額索賠中的作用。
現在法院審理醫療糾紛中,一般會讓患者選擇案由,有時法官會問患者:你是追究醫院的過錯責任啊,還是追究醫院的醫療事故責任。
對上述問題不同回答的結果是:若患方追究過錯責任,則法院會選擇法醫鑒定,然后適用《最高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若干問題意見》的規定進行賠償計算。若患方回答追究醫院的醫療事故責任,則法院會交醫學會鑒定并按《條例》賠償,我認為上述作法是錯誤的,理由是:
醫患關系建立后,患方對醫療行為有異議可以選擇侵權之訴也可以選擇違約之訴,這是患方的權利,但一旦選擇侵權之訴之后是不是還可以選擇什么“侵權”,什么“事故”答案是否定的,從最高院規定的案由來看,醫療糾紛既可以歸于第一部分的第134種服務合同也可以歸于第二部分權屬、侵權及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糾紛的第214種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在醫療事故的案由選擇了侵權以后只有一種歸于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種的小分類⑥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所以醫療事故和人身損害賠償是種和亞種的關系,二者沒有平行關系,因此讓患者在這二者之間選擇是錯誤的。
另外從法律關系的實質來看患方在醫療過程中出現不良后果的情形確實是一種”人身損害”,但在應當看到這一損害的發生不是 普通行為造成的人身損害,而是在醫療中造成的,因此醫療行為恰當與否是當事人訴爭的法律實質,以普通的人身損害界定醫患之間賠償義務關系不利于明確、公平處理醫患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