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韋律師 ]——(2023-3-15) / 已閱2443次
作者:韋律師,電話:18865906406
1、保障社會經濟運行
民法是國家對政治經濟實踐規律的法律確認,并通過民法的運行得以保障社會經濟的運行。首先,民法確立社會經濟秩序,社會經濟的運行需要在特定的社會規則和社會秩序中進行,否則,社會經濟的運行就會偏離軌道,劃向野化的深淵,因為文明社會不是原始的自然狀態,這種秩序是民法通過對社會關系及社會規范的提煉與整理,構建出了一套有效的民事法律體系,進而構成社會運行規則之一部。其次,民法為社會經濟運行提供法治保障,即在整個社會層面有效的依照民法進行行為指引和在司法層面依照民法進行案件評價和救濟,以法律的穩定性和可預測性保障社會公眾對行為的基本預見與指引,以法律的強制性保障進行有效的定分止爭。
2、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民法是利益調整法,而民法利益調整的優先方向就是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就是以社會公共利益優先于個人利益作為價值導向。原因在于:沒有社會公共利益提升與保護,就沒有個人利益提升與保護的社會基礎;從比較法角度來講,中國的國情和社會經濟基礎也決定了民法優先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必要性,推而廣之,其他有社會公共利益需求的國家,尤其是廣大發展中國家,為了提升社會整體福祉,貫徹有益于社會的民法價值取向也是必要的。
對此,在法律方法上,筆者需要強調幾點:第一,民法需要適當的強調社會本位,將社會公共利益作為限制個人權利的“南墻”,發揮其限制功能;第二,不可在民法運行中濫用社會公共利益,從而達到過分限制個人權利的目的,或可運用程序控制、嚴格是實體審查、類型化的法律確認等相關方法防止社會公共利益的濫用,使民法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作用在一個可控的范圍內發揮;第三,學界應當加強對民法項下社會公共利益的專業和有效的研究,構建民法項下的社會公共利益理論體系;第四,民事公益關系應當成為民事法律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社會公共利益及相關權利也應當成為民事權利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重視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救濟,即重視民事公益責任在民事責任體系中的重要位置,或可適當擴大公益訴訟范圍,建立社會公共利益代理人制度,構建司法實踐中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維護體系。
3、彰顯社會價值觀念
民法的底色是通過法律形式確認和彰顯的社會價值共識。當代中國,平等、自由、公正、誠實信用、環境保護、節約資源等社會價值已經逐漸成為社會共識,已經在政治家的倡導下在全社會漸漸形成了價值認同。民法在除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之外,其應然的本體和其在社會中的運行都需要社會價值的支撐,否則民法就成了無緣之水、無本之木,就成了失去社會基礎的一堆法律概念的組合。
民法彰顯社會價值體現在確認社會價值、引導社會價值、回應社會問題等方面。其一,民事立法、民法解釋等將基本社會價值上升到了民事制定法,確立在了民事制定法當中,這集中體現在民法原則、民法淵源和民法規則的運行中。其二,民法通過其規范作用引導社會價值,使不符合社會價值的行為進行得到修正,鼓勵符合社會價值的行為,這要求民事司法能夠合法合理的關注社會共識、關切社會影響,例如,南京彭宇案就沒有很好的關切社會影響、沒有正確的證據規則,其結果就是導致“不扶老”行為得到鼓勵,而不是鼓勵人們合理的見義勇為,進而,導致社會有跡象的道德滑坡。其三,民法合理關切民間問題,用法律手段解決正當的社會價值與民間行為方式之間的沖突,例如,“彩禮”問題就是比較突出的民間問題,民法對于婚姻不成立后的“彩禮”返還的相關規定,避免“彩禮”的付出方“人財兩空”,有力的回應并救濟了民間的彩禮亂象,維護婚姻秩序。
4、實現社會有效控制
野化的、非理性的自由是危險的,最終也不能實現自由的目的,自由需要在一定社會秩序中得以實現,從廣泛的社會自由出發的、有效的社會控制是能夠助理自由得以實現的;不記社會成本是難以實現社會廣泛自由的,因為其忽略了自由實現的社會風險因素、制度因素等,最終將導致自由難以實現,想想被過分的自由主義摧毀的非洲和拉美某些國家就知道了,基本的生存自由都難以實現,更談何行動自由和思想自由。所以社會需要被有效的控制,而“法律成了社會控制的主要手段”。
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必然要發揮民法的作用。民法直接或者間接的社會控制手段有很多,筆者在這里主要簡單介紹兩種,一是責任機制,二是風險規避。
對于責任機制而言,民法通過有效的責任劃分與責任強度的把握來完成社會控制:責任劃分就是誰的行為誰來負責,即責任自負,這樣通過責任劃分來使每個人控制每個人的行為,進而影響他人的行為,使得整個社會都處在個人行為控制的網絡中,相互影響,相互交織,得以實現社會控制,舉例言之,如醫療責任的劃分,醫療技術責任要與醫療產品責任進行區分,各負其責,如著作權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責任,設立“避風港”規則,網絡平臺應當盡到知情處理責任,并影響平臺用戶的行為;而責任強度就是在進行責任劃分之后,每個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的大小,依據民事責任大小的不同,具體可以分為懲罰性賠償責任和補償性賠償責任,在不同的社會領域,基于法經濟學的考慮,根據民事權利易受侵犯程度、其代表利益的重要性程度、救濟的困難程度、違法成本、維權成本等因素,合理設置和適用大小不同的民事責任,使重行重責、輕行輕責,進而更好的達到每個人控制自己行為的效果,舉例言之:在消費領域,因為社會公眾的容易商家欺詐、商品信息不對稱、維權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等因素,《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第1款規定了懲罰性民事賠償,加大了商家違法成本,提高了消費者維權收益,進而基本有效的控制商家的欺詐行為。
對于風險規避而言,民法就是運用經濟和法律方法,將個人難以承受的社會風險進行事前有效的規避,從而使廣大社會主體處在較弱社會風險的狀態。風險規避手段有很多,從民法角度,筆者主要在這里介紹兩種,即民法主要是通過風險轉移和風險控制來實現風險規避的:
風險轉移就是將個人難以承受的風險或者不該由個人承受的風險有效的轉移或者分散,進而達到風險平抑的效果。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人類對自由追求的深入,就不能夠簡單的以傳統的責任機制來評價一個人應該承擔多少責任,進而也難以準確的評估責任歸屬,有些較大社會風險及相關責任是某個社會領域特有的,有些社會風險及相關責任制度不健全導致的,進而此責任歸根結底應當歸屬于社會,即社會歸責,只不過由某些個人直接觸發了社會風險,每個人都有冒著特定風險最求自由的權利,所以不應當讓這些個人承擔難以承受的風險及責任,這就需要將這些個人頭上的風險轉移或者分散,這就是需要民法中的擔保機制和保險機制。就擔保機制而言,舉例言之,債權人需要將無法還款的單一風險轉移到多個人身上,在債務人難以承受還款義務的時候,先由擔保人還款進而達到資金融通和風險轉移的效果。就保險機制而言,舉例言之,有些領域的高風險是難以避免的,如交通領域,以超越人類生理極限數倍速度的汽車在路上行駛,稍不注意就會車毀人亡,所以不得不防,必須要在高風險領域加上保險的注腳,托起個人難以承受的風險,于是有了交強險,也有了其他商業保險。
風險控制就是在一般的社會活動中及不同的社會領域做到事前的風險控制和預防。風險控制主要是從人和物兩個角度來考慮的,而歸根結底是從人的角度來考慮,原因在于,經濟生產是生產者與生產工具結合完成的,同樣社會活動也是人與物共同完成的,而物的制造與使用的主體都是人。就民法而言,要想使得民事社會活動取得完美效果,就必須對社會活動進行有效的控制,進而,民法對于社會活動的控制將主要通過人與物來完成,即通過對民事主體與民事客體的控制來完成。這對于民事主體法與民事客體法的研究是有意義的,有助于強化對民事主體法與民事客體法的法律功能的認識,更好的建構民事主體法與民事客體法理論。由于民法的風險控制歸根結底將作用在人身上,而對物上的作用則主要體現在物的制造、歸屬與使用將影響民事責任機制,如醫療產品責任中,受害者可以請求使用和擁有醫療器械的醫院承擔責任,但是最終的責任承擔著還是醫療器械的生產者。故而,民法的風險控制作用需從民事主體上進行闡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