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曾杰 ]——(2022-4-21) / 已閱2238次
其次,計酬依據到底是根據拉人頭的數量,還是根據銷售業績?
從返利依據的角度來看,實際上可以根據平臺設計的返利模式來進行精準判定,即返利模式中,上線人員獲得算力獎勵,到底是根據下線人員的人員人數為依據還是以其購買、投入的資產為依據計算,比如A發展了B,B如果沒有任何投入,A是否能獲得算力獎勵,如果可以,則應該判定為以拉人頭數量為依據計算返利的數量。但如果A的算力獎勵,是根據下線人員投入質押的資產總額來計算,則應該判定為是以下線人員的業績計算返利金額。
第三,返利的來源,到底是新進入成員的投入,還是本臺本身的產出?
在大量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傳銷案中,前期傳銷參與者的返利來源,實際上是來自新進入成員的投入資金或者財產,一旦平臺新進成員加入數量放緩,舊成員提現增多,平臺就會暴雷,即無法兌付后加入成員的本金,這就是因為傳銷犯罪平臺中,參與者所謂的獲利,都是來自新進入成員的投入,即返利的來源就是來自新成員不斷地投入,即一個龐氏騙局。
但是,如果一個涉嫌層級返利的傳銷平臺,給予上線人員的的返利,來源于其自身的產出,比如一個質押挖礦平臺,其給予上線人員的獎勵,本身是一種新發行的虛擬貨幣的算力,平臺根據成員的算力大小分配、產出相關新的虛擬貨幣,用戶質押或者儲存的虛擬幣與新產出的虛擬幣并無聯系,此時,返利來源就無法認定為新加入成員的投入,此時,認定為團隊計酬式傳銷則更為合理。
而對于這類質押挖礦類傳銷案的解析,筆者將繼續撰文研究,敬請批評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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