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韋長江 ]——(2022-4-22) / 已閱3316次
1、證據規則簡述
毫無疑問,對于已經發生的事實,要想在訴訟活動中對其進行還原,就必須有一定的證據,意為證明案件事實的依據,證據對案件事實的證明不是無章可循的,而是要依照一定的規則來進行,進而,我們將證明案件事實的規則稱為證據規則。
簡單地,我們將證據規則分為證據的組織規則、證據的認定規則和證明規則。
證據的組織規則,是指在訴訟活動中,為實現證明案件事實的目的,圍繞證據進行的一系列程序性的運行過程,這里的“組織”是動詞的組織,即按照一定程序進行的操作過程,這個過程涵蓋了從訴訟前的證據收集到訴訟中的舉證質證等,例如,證據的調查收集、證據保全、證據交換、舉證、質證等都是證據的組織規則。
證據的認定規則,是指規定當事人所舉的證據能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依據以及證據類型的規則,這里的“認定”是指確定當事人在訴訟中所舉的證據能否作為案件證據使用,即證據能否成為證據以及是什么類型證據的認定,而不是對案件事實的認定。證據的認定規則包括了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證據資格,二是證據種類。
證據資格是指當事人所舉的證據是否覺有被法庭采用的資格,解決是證據的可采性問題,如果當事人所舉的證據(實際上在未認定為案件證據之前,是一種客觀存在)能夠滿足證據的認定規則所規定的相關要件,那么此證據可以被法庭采用作為案件的證據使用,反之則不能。在民事訴訟中,認定證據能否被采用,主要是看證據的“三性”,即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同時滿足以上“三性”,方可被采用為案件的證據。所謂證據的真實性是指當事人在訴訟中所舉的證據是客觀存在的,而不是偽造的、虛假的。所謂證據的關聯性是指所舉證據和案件事實有關,如類似行為、品格證據與案件事實無關,不能被作為證據采用。所謂證據的合法性是指證據的形式和取證過程不能違反法律的規定。證據的形式合法是指證據要滿足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15條第1款第1句規定:“單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證明材料,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及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并加蓋單位印章。”這一條文規定了單位出具相關證明材料的形式性要件,如果沒有滿足法條規定的要件,則其真實性存疑,不能被作為證據采用;取證過程的合法是指證據的調查收集過程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在民事訴訟中,取證過程的合法性對證據資格的影響是有一定限度的,并不是所有的非法證據都絕對排除適用,第一,在取證過程的合法性審查上,在民事司法實踐中,一般采用一種消極審查的態度(因為不利于訴訟效率和查明案件事實),即法庭并不主動審查取證過程是否合法,而是依照對方當事人的質證意見來綜合判斷,在沒有非常重要理由的情況下,一般會認為取證過程合法,第二,在取證過程非法或者具有法律上瑕疵的情況下,也不絕對排除該證據的適用,而很大可能被適用,也是因為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所追求價值上的不同,依照比例原則,民事訴訟適用非法證據不會引起巨大的比例上的差異,例如,在一些普通民事案件中,電話錄音、微信聊天記錄、偷拍偷錄等都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因為這對案件事實的查明具有決定性作用,一旦不能被適用,則會導致權利無從救濟,這就是“減了芝麻丟了西瓜”,以保護一個小的利益(電話錄音、微信聊天記錄、偷拍偷錄等涉及當事人隱私權)為由,而損害了一個更大的利益(當事人實質化的訴訟請求及答辯理由),所以,在中國語境下的民事訴訟中,取證過程的合法性似乎并不是一個重要的問題。
關于證據種類,如當事人陳述、物證、書證、證人證言、鑒定意見、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勘驗筆錄等都是證據的種類,《民事訴訟法》都有相關規定,相關教科書也有相關闡釋,所以不再贅述。
證明規則是指規定案件事實由誰來證明以及已經被采用的證據能否還原案件事實的規則。這里的“證明”是指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和對案件結果的影響。證明規則可以分為證明責任規則、證明力規則和證明標準規則。
證明責任規則是指確定案件事實由誰來證明的規則。第一,對于證明責任,又稱舉證責任,是案件當事人指提供證據證明案件待證事實義務和責任,由于案件待證事實是做出民事裁判的依據之一,如果待證事實無法得到證明,則由此做出裁判的不利后果應當由對案件事實有證明責任的人承擔,因此,證明責任在案件當事人之間的分配將影響民事利益的分配,進而,證明責任問題是一項寓于證據規則當中的價值判斷問題,承擔證明責任將會增加當事人的權利負擔,將會由其承受證明不能導致不利法律后果的風險,證明責任中“責任”一詞本身就意味著利益的減損。第二,證明責任規則解決的是證明責任劃分依據的問題,證明責任劃分依據實際上是一種價值判斷的結論。第三,證明責任規則具有強烈的程序法意義,這種程序法意義不但是說訴訟程序上的,還是說民事程序上的,在訴訟程序上,強調了民事司法中立和當事人的訴訟自主,在民事程序上,強調了民法是民事程序法,民法規定的民事法律事實及其程序要件是當事人證明的對象,以及因為有救濟上的證明責任,應當預先在民事法律事實的形成過程中比照民法相關規定來收集和保存證據。
證明力規則是指當兩個證據就證明的案件事實產生沖突的時候,哪個證據的證明力大,哪個證據更應該被采信的規則。例如:原始證據證明力一般大于傳來證據,直接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于間接證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的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密切關系證人的有利證言的證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證人證言。
證明標準規則是指待證事實需要被證明到什么程度方可被認定的規則。證明標準一般采高度蓋然性標準,即達到足以使法官相信案件事實存在的程度。對此,需要強調兩點:第一,高度蓋然性標準的使用應當在證據認定規則、證明責任規則和證明力規則的基礎進行,而不應孤立看待和使用,如當事人所舉某一證據不具有證據資格,或者證明力相對其他沖突證據較小,則無法達到高度蓋然性,法官不能越過證據認定規則、證明責任規則和證明力規則的適用前提而直接認定高度蓋然性;第二,高度蓋然性標準應當符合民事法律關系要件,否則,不能稱之為高度蓋然性,例如,要想證明侵權事實的存在,就要證明侵權的要件,侵權主體、過錯、因果關系、損失,要想證明合同事實的存在就要證明合同的要件,要約、承諾及其內容,因此,高度蓋然應比照民法規定確認。
2、事實判斷是民事法律事實的判斷
法官進行民事裁判是根據民事法律對客觀存在的民事糾紛進行法律判斷的過程,這個過程中,法官首先要查清楚案件事實,然后是在案件事實基礎上,基于民法中的價值判斷結論,做出必要的價值判斷,進而在產生利益沖突時,做出利益調整。因此,民事裁判中的事實判斷是一種為進行民事價值判斷做準備的判斷,這種判斷要能夠使法官引用民法的規定(民法中的價值判斷結論)進行價值判斷,所以,民事裁判中的事實判斷是對民法法律事實的判斷,所謂民事法律事實,是基于民法的規定(民法中規定的引起民事法律關系變化的構成要件)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變化的事實,民事法律事實既存在于民法的規定當中,又存在于客觀世界當中,客觀世界中發生的事實要能夠合乎民法中規定的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變化的構成要件,從而成為民事法律事實。
因此,民事裁判中的事實判斷不只是簡單的對客觀世界中事實是否發生的判斷,而更重要是對客觀世界中的事實能否合乎民法規定(引起民事法律關系變化的構成要件)的判斷,即對客觀世界中發生的事實能否成為民事法律事實的判斷。如前所述,對于民事法律事實的判斷有兩個要求,一是判斷客觀世界是否發生相關事實,二是客觀世界發生的相關事實合乎民法規定,即判斷有沒有合乎民法規定的客觀事實,如果以上兩者都是肯定的答案,方可認為民事法律事實存在。
3、民法規則在民事證據規則中的功能
不能將證據規則簡單的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的內容,其也包括了民法的內容,民法規則中也有證據規則,民法規則也能夠在證據規則具有功能。
民法規則具有證明對象功能,證明對象功能是說民法規則中規定的靜態的民事法律事實及其相關條件能夠成為民事主體所比照的證明對象,以使其證據能夠規范的證明民事法律事實,當事人的舉證應當根據其主張的民事法律關系,進行針對引起該民事法律關系的民事法律事實進行舉證,因此,民法規定的民事法律關系的要件是民事證據的證明對象,證據的收集和保存應當比照民法規定的民事法律關系要件進行,證據對案件事實的證明是否充分,是否達到高度蓋然性,也應當比照民法規定的民事法律關系要件進行判斷。
民法規則具有證據提示功能,到底舉什么證據、如何收集證據、如何準備證據才能證明民事法律事實,這就要依照民法規則的提示進行,這種提示功能具有兩方面,一方面,證明對象功能本身包含了一些提示功能,上述“比照”本身就是一種提示,另一方面,民法中有專門提示需要舉什么證據的規則,這種提示有對民事行為書面性的提示,有對民事行為內容的提示等,如民法規則提示了典型合同的內容,只要這樣的內容進行典型合同的記錄,方可合同內容的記錄證明合同的存在及其相關內容,《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條:“買賣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就是一種合同內容的提示。
民法規則還有法律推定功能,所謂推定,是指根據一個事實或狀態的存在與否作出另一個事實或狀態存在與否的判斷,簡單說,就是“推而定之”,由一個事實推斷確定另一個事實,推定又可以分為事實推定和法律推定,事實推定是指根據事實上的經驗法則做出的推定,也就是說,推定中兩個事實的連接依據是經驗法則,法律推定是指根據法律規定做出的推定,也就是說,推定中兩個事實的連接依據是法律規定。可以說,法律上證明的過程都包含了推定的過程,因為世界上沒有兩個完全相同的事實,證據本身作為一個事實與其想要證明事實之間一定有其差異性,因此,法律上的證明一定是基于推定完成的,只不過推定的邏輯正當性有的情況下是“經驗法則”賦予的,有的情況下是“法律規定”賦予的,推定并非不可推翻,前提是要有足夠的相反證據。這里所說的“民法規則具有法律推定功能”,就是說民法規則能夠作為民事證明中推定的邏輯連接依據,如不動產登記簿的效力,《民法典》第216條第1款規定:“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這一條款能夠發揮法律推定功能,要想證明不動產物權如何歸屬,證明或拿出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即可,而不動產登記簿與不動產物權歸屬之間的邏輯連接就是上述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