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鐘建林 ]——(2022-5-11) / 已閱2882次
從最高法院指定管轄案例來理解如何正確適用約定管轄
一、問題的提出
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管轄法院,能否依照其他管轄規則到非合同約定的管轄法院提起訴訟?其他非約定管轄的法院能夠或者應當受理嗎?
二、據以研究的案例
張江(化名)與李海(化名)合同糾紛一案,甲省A縣人民法院于(以下簡稱A縣法院)2020年8月12日立案。張江起訴稱,張江與李海簽訂《期貨交易合作協議》,約定張江一次性向李海交學費10000元、賬戶操作費10000元,由李海負責操作中衍期貨100081910期貨交易賬戶,盈利分配方式為張江占90%、李海占10%。后因李海錯誤操作,致張江遭受嚴重損失,雙方就賠償事宜協商不成,張江訴至A縣法院,請求判令解除《期貨交易合作協議》、李海退還學費及賬戶操作費等。
A縣法院審查認為,《期貨交易合作協議》約定發生爭議在乙省B市當地的人民法院訴訟解決。結合張江的住所地,案件應由乙省B市C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C區法院)管轄,故于2020年9月3日裁定:將案件移送C區法院處理。
C區法院認為,本案當事人對管轄法院約定不明,且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都不在B市C 區,A縣法院作為被告住所地法院,裁定移送不當,于是層報乙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乙省高院)。
乙省高院審查認為,《期貨交易合作協議》雖約定由“B市當地的人民法院訴訟解決”,但B市下轄多個基層法院;根據《期貨交易合作協議》的上述條款,無法確定本案的管轄法院。因李海的住所地為甲省A縣,故本案應當由A縣法院管轄。經與甲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甲省高院)協商未果,遂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審查認為,本案系合同糾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條規定,“根據管轄協議,起訴時能夠確定管轄法院的,從其約定;不能確定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確定管轄。”具體到本案,《期貨交易合作協議》約定,如協商未果,雙方同意在B市當地的人民法院訴訟解決。本案訴訟標的額符合基層人民法院級別管轄標準,但B市有多個基層人民法院,無法根據前述管轄協議確定具體的管轄法院。本案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A縣法院作為被告住所地有管轄權的法院,在先行立案的情況下,將本案裁定移送C區法院處理不當,依法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于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轄XX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本案由A縣法院審理;本裁定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三、案例解析
本案例涉及到約定管轄的正確適用問題。
約定管轄,又稱協議管轄、合意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糾紛或者財產權益糾紛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后,以協議的方式選擇解決他們之間糾紛的管轄法院。債權糾紛中,以前只有合同之債可以約定管轄。2012年民事訴訟法修改,就約定管轄的適用范圍在原有“合同糾紛”的基礎上增加了“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包括因物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而產生的民事糾紛。
民事訴訟法第二章“管轄”第十八條到第三十九條共計21條條文規定了“級別管轄”“地域管轄”“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等管轄情形。在司法實務中,跟涉訴群眾接觸最多的管轄情形是地域管轄。地域管轄又可細分為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專屬地域管轄、約定地域管轄和共同地域管轄等五種情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是一般地域管轄,就是俗稱的“原告就被告”管轄規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到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是特殊地域管轄;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是專屬地域管轄;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約定地域管轄;第三十六條規定的是共同地域管轄。據此可知,約定管轄是約定地域管轄的簡稱,屬于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五種地域管轄情形之一。
適用約定地域管轄應具備哪些條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一是當事人只能在合同糾紛或者財產權益糾紛的發生之前或之后、以協議方式選擇解決糾紛的管轄法院,其他非合同糾紛和非財產權益糾紛不能協議選擇管轄法院;二是協議選擇的管轄法院必須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不能協議選擇與爭議沒有任何實際聯系、八竿子打不著的人民法院;三是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關于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協議選擇管轄法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條第一款“根據管轄協議,起訴時能夠確定管轄法院的,從其約定”的規定,符合上述條件的約定管轄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及相關人民法院都有法律上的約束力。一方面體現在根據有效的管轄協議在起訴時能夠確定管轄法院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向協議約定的管轄法院提起訴訟,相應的被協議選擇管轄的法院還不能不予受理;另一方面體現在當事人也只能向協議選擇的管轄法院起訴,而不能根據一般地域管轄規則或其他地域管轄規則向其他法院起訴,其他法院也不能受理其起訴。
但是,如果當事人的管轄協議不符合上述條件,在起訴時不能根據有效的管轄協議確定管轄法院,那么案件就應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其他地域管轄規則確定管轄法院。在這個案例中,雙方約定由“B 市當地的人民法院訴訟解決”,訴訟標的額符合基層人民法院級別管轄標準,但因B市有多個基層人民法院,雙方對管轄法院的約定并不明確,據此無法根據管轄協議確定C區法院是雙方協議選擇的管轄法院。因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條第一款“ 不能確定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確定管轄”的規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A縣法院作為被告李海的住所地的管轄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張江的起訴,不能將案件裁定移送給其他人民法院處理。
作者單位: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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