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雷 ]——(2022-5-19) / 已閱1973次
摘要:對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是否受訴訟時效的限制,正反兩方的判例均不在少數。網上對該問題發表的文章多數均是一知半解,很容易誤導當事人。認為受訴訟時效限制的判例、觀點犯了一個常識性錯誤。分割共有物之請求權,實質是形成權,不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關鍵詞:離婚糾紛;分割財產;訴訟時效;形成權
一、《民事審判實務問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觀點
【問】《民法典》規定的訴訟時效是3年,離婚3年以后發現有離婚時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為什么仍然可以訴請分割?
【答】如果一對夫妻沒有實行約定財產制,那么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的規定,夫妻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未被確定只歸夫妻一方的財產等均為夫妻共同所有。離婚時,夫妻應當協商分割共同財產;協商不成時,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由人民法院判決分割。
對于離婚時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任何一方都有權訴請進行分割而不受3年的訴訟時效的限制。
如果一對夫妻沒有實行約定財產制,那么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的規定,夫妻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未被確定只歸夫妻一方的財產等均為夫妻共同所有。離婚時,夫妻應當協商分割共同財產;協商不成時,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由人民法院判決分割。
對于離婚時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任何一方都有權訴請進行分割而不受3年的訴訟時效的限制。
二、不受訴訟時效限制的具體說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三條規定:“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主要理由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看:
首先,夫妻共有財產制是典型的共同共有。我國《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條規定,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可見共有人分割請求權雖然名為請求權,但并非請求他人同意分割的權利,而實質是使他人負有與其協議分割的具體方法之義務。分割共有物,早已是法律賦予共有人的權利,其得以一人之意志行使該項權利。因此,分割共有物之請求權,實質是形成權,不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其次,我國《民法典》物權編中沒有規定時效取得制度,因此,根據物權法定的原則,所有權歸屬不會單純因為時間的經過而發生改變。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在離婚時沒有進行分割,不會因為時間的經過而改變性質,雙方身份關系的解除,也不能使原本屬于兩人共有的財產變更為一人所有。雙方共有關系仍是穩定的,滿足再進行分割的條件。
最后,如果司法解釋規定,離婚時未經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經過3年的訴訟時效就不能再進行分割,無疑會鼓勵轉移、隱藏夫妻共同財產的不誠信行為,實際占有或者控制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只要能夠藏過3年的訴訟時效期間,就可以取得該財產。這種結果與我國的主流價值觀念是相悖的。
(本文節選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實務問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