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定煌 ]——(2022-6-15) / 已閱2288次
論習近平法治思想與我國傳統文化的內在聯系與創新
摘要:中國共產黨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把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確立為黨必須長期堅持的指導思想,并莊嚴的寫入黨章,實現了黨的指導思想的與時俱進。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鄭重地把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載入憲法,實現了國家指導思想的與時俱進。習近平法治思想是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實踐中應用、檢驗、升華的重大理論創新成果,全面依法治國的根本遵循和行動指南。深入學習習近平法治思想,深刻感受到我國優秀傳統文化的時代性和生命力。優秀的傳統文化是歷史的選擇,是客觀存在的,它潛移默化甚至深刻的影響著我們的價值觀和行為選擇。習近平總書記對我國優秀傳統文化的認可與尊崇,使我們更有信心和力量去挖掘我國傳統文化中與新時代相適應的思想理論,并科學的用之于新時代社會治理當中。
關鍵詞:習近平法治思想、法治、傳統文化、依法治國
我國傳統文化在幾千年的歷史進程中,形成了關于國家治理的豐富理論。習近平法治思想以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和方法分析我國傳統文化中蘊含的先進理論。并同我國具體國情相適應,加以繼承和發展,是中華民族法治理論歷史螺旋上升后的偉大成果,是同我國優秀傳統文化相結合的先進法治理論。深刻認識和準確把握習近平法治思想與我國傳統文化的內在統一和發展創新,是學習領會、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應有要義,更是發揚我國優秀傳統文化,推進我國治理能力和治理體系現代化的首要前提。筆者將從法治的進程、法治的原則、法治的主體、法治的實施四個方向探析習近平法治思想與我國傳統文化的內在聯系與創新。一、法治的進程。
時代是思想的源泉。自管仲、李理、商鞅等先秦諸子欲以變法圖國之強盛以來,中華民族的統治階級皆認識到以“法”治國的重要性。從《晏子春秋.諫上九》:“昔者先君 桓公之地挾于今,修法治,廣政教,以霸諸侯。”,《荀子.性惡》:“古者圣人以人之性惡,以為偏險而不正,悖亂而不治,故為之立君上之勢以臨之,明禮義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罰以禁之,使天下皆出于治、合于善也!保健坝蟹ǹ梢馈⒂蟹ū匾馈谭ū貒馈⑦`法必究”再到習近平法治思想的“十一個堅持”,可探析出我國以“法”治國的更新路程。法治,狹義上理解為,依法治國、依法辦事,按照法律治理國家。廣義上理解為,法律至上、制約權力、保障民眾權利的原則和精神。在我國封建統治時期,封建統治者即重視法律的懲戒作用,也講究道德的規化作用。禮法結合、德主刑輔,是為封建時期統治者國家治理的基本手段。而封建時期的法治多數是建立在法治的狹義理解上,“法”只是封建統治者的統治手段,并不存在法律至上、保障民眾權利的原則和精神。但我們也可以看到從“刑不上大夫”到“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體現出法治公平內核的進步。
1954年9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標志著新中國正式進入了法治的新歷程。十一屆三中全會后,鄧小平同志指出“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變化而變化。”。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上確立了“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這一目標,為我國法治建設指明了大方向。
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中國共產黨召開的全面依法治國大會上歷史性的總結提出了習近平法治思想這一重大理論成果。歷史是最好的教科書,也是最好的清醒劑。習近平法治思想是根植于我國傳統文化深厚土壤里,是在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時代背景下萌發、成長、形成,在我國長期的法治實踐中應用、檢驗、升華的結晶。習近平法治思想不僅符合狹義上的法治理念,更加符合法治廣義的法律至上、保障民眾權利和利益的原則。體現了當代人民主體權利精神和社會主義的法理精神。
二、法治的原則。
法治根本性的定義是依法治國。關于如何治理國家,我國歷史上從人治逐漸到法治的過程并不是涇渭分明、一蹴而就的。人治中也講究法,法治中也會有人的內在因素,但兩者是有根本性區別的。而法治與人治的根本性區別就是法治的原則所確定的。先秦時期的國家治理,主要是禮制、典章制度的治理,即使其中有一些社會規則上升為法律的內容,但總體上仍是人治的模式。法家思想的新起,封建統治者使用法令規則來治理國家,致使中華民族的法治思想有了一個新的高度。而在封建時期,各朝各代的統治者,即便意識到法律的普遍性、一致性原則,法律應當公開、明確可預期原則。并且提出了“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則,但因時代的局限性和統治階級所代表的群體利益的要求,我國封建時期的法治終究是披著法治外衣的人治社會。任何社會都存在法律、規則,但未必有法治。法治的基本原則強調的是反對特權、人人平等。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立場和基本原則。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必須堅持法治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護人民。”。
習近平法治思想在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原則下,同時也體現了公平正義的原則。在我國傳統文化里,公正觀念被當做一種相對主觀內蘊的修養。以天下論者,必循天下之公。每個階級的公正自有其不同的理解,君主代表的封建統治階級,公正是維護階級治理的一種方式和理念。底層農民百姓,則是在上層階級制定好的規則內的“公正”行使其所擁有的權利。“法者,所以罰不義,平不平者也!,還僅僅是停留在階級性、形式性的公平正義理念。習近平法治思想以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為落腳點,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內在要求。習近平總書記引用《管子.版法》中“凡法事者,操持不可以不正,操持不正則聽治不公;聽治不公則治不盡理,事不盡應。治不盡理,則疏遠微賤者無所告;事不盡應,則功利不盡舉。功利不盡舉則國貧,疏遠微賤者無所告,則下饒!保倪@段話強調法治公平的必要性,法治不公,社會將紊亂而至,社會亂,則國將貧弱。
習近平法治思想吸收我國傳統文化中優質的法治思想,并加以提煉、打磨、創新。在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原則的前提下,行使著“天下非一人之天下,乃天下人之天下也”的內在理念,代表著最廣大人民群眾利益的公平正義。著重基本人權的優先性,對權力的有效制約,無論是廣度上還是深度上,均體現著實質性的公平正義理念原則。公平正義,歷來是人類文明史進程中的主要論題,逐漸成為各時代、各民族窮奇智慧追求的價值理念。習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公平正義原則,是根植于我國優秀傳統文化,繼承并隨時代發展了的馬克思主義公平正義觀的創新理論。
三、法治的主體。
法治的主體簡蓋之就是在法律中法律權利的享有者和法律義務的承擔者。法治的主體要回答的是誰能擁有運用法律治理國家的資格問題。綜觀我國法治歷史的發展可以發現,法治的主體是具有歷史屬性的,并不是一成不變的。在以法家代表倡導下的“以法治國”理論指導下,我國封建統治者均在治國理政的方法選擇上對“法”予以重視。無論是“奉法者強則國強,奉法者弱則國弱!,還是“法者,治之端也”、“法令行則國治,法令亂則國弱”都表達了封建統治階級對以法治國的目的性,將國家的興衰與法治的運行直接聯系起來。然而,我國兩千多年封建時期的“法治”僅僅是狹義上的法治。實質是將法律作為統治人民的工具,因為“生法者君也”,法律之上還有著超越法律的存在——君主。封建時期被統治的廣大人民是承擔著“法治”下的眾多義務,而卻難以享受到“法治”的權利,他們并不屬于當時歷史時期的法治主體。
隨著辛亥革命的爆發,清王朝的覆滅。到進入大資本家、大地主為統治階級的民國時期,中華民族的法治主體也隨著統治階級的變革而改變。但自始至終法治的主體資格從沒有屬于我國最為廣大、最為奉獻的人民群眾。直到中國共產黨帶領我國人民建立新中國,創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才使法治的主體資格真正屬于我國最廣大的人民群眾。中國共產黨在帶領新中國不斷發展壯大的過程中,法治的建設也跟隨著時代的變化而逐漸加強。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進行,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的步伐也迅速加快。1997年,黨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寫入憲法。在國家強調法治重要性的前提下,我國政府依法行政水平和公民法治意識得到了極大提升。2014年,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四中全會召開,會議確立了“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國家”的目標。加強立法、約束政府權利、提升司法權威、加大法治隊伍建設、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保障公民權利等各方面得到了重大進展。自此,我國法治建設進入到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
在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環境下,在深入汲取我國優秀傳統文化涵養的基礎上,在以習近平總書記為中心的黨中央指導下,習近平法治思想孕育而生。習近平法治思想以人民為中心的根本立場,旗幟鮮明的強調了其法治主體為我國廣大人民群眾,堅持法治服務為人民。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保證了人民在依法治國過程中的主體地位。法治的主體地位屬于誰,從而也揭示了法治為了誰、保障誰的答案。習近平法治思想保證了人民的主體地位,保障人民依法享有廣泛權利和自由,承擔應盡的義務,是區別資本主義法治的根本所在。是符合我國現實國情,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進程中具有重大政治意義、理論意義、實踐意義。
四、法治的實施。
法治的實施,包括法的設立、執行、法的適用、法的遵守和監督。自商鞅“徙木立信”強調法令必行的意義以來,無論是“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中強調法的平等適用,還是“法立,有犯而必施!斌w現出要求法應該被遵守被實行的愿景初衷。我國傳統文化中產生了大量符合時代生產力,推動時代生產力的法治思想,加強了當時社會的法治水平。在我們肯定這些具有時代價值的法治理念時,透過現象看本質。因統治階級的局限性,必然導致法治主體、法治原則的缺陷。從而縱有符合時代的法治理念,法治的實施也難以達到其理想目的。我國自古以來強調法律的教化作用和道德的內省作用,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規范社會行為、維護社會秩序的作用。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以時代精神激活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生命力。治理國家、治理社會必須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即重視發揮法律的規范作用,又重視發揮道德的教化作用,實現法律和道德相輔相成、法治和德治的內在統一,形成善法良治的社會治理效果。
習近平法治思想立意深遠、內涵豐富。無論是從我國法律的制定,還是法律的執行方面強調要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有機結合起來,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強調:“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于實施!,實施法治不在于制定了多少法律,而在于所制定的法律在多大程度上付諸實施。習近平法治思想在抓主要矛盾問題上,落實法治的實施過程中要堅持黨對政法工作的絕對領導,管住關鍵少數。從黨的百年奮斗史中汲取智慧和力量,弘揚偉大建黨精神,提升防范化解重大風險的能力,完善執法司法政策措施,全面深化政法改革,鞏固深化政法隊伍教育整頓成果,切實履行好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全、人民安寧的重大責任,讓人民群眾切實感受到公平正義就在身邊。從我國國情和人民要求出發推動法治事業發展,確保人民依法享有廣泛充分、真實具體、有效管用的法治權利。實現尊重和保障人權在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全鏈條、全過程、全方位覆蓋,讓人民群眾在每一項法律制度、每一個執法決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度感受到公平正義。
時代是思想之母,實踐是理論之源。習近平法治思想根植于中華民族文化土壤,汲取中華民族優秀的文化理論。同時結合我國現實國情,著眼于未來,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原創性、歷史性的重大創新理論,如,“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之魂,是我們的法治同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法治最大的區別!薄ⅰ叭嬉婪ㄖ螄菄抑卫淼囊粓錾羁谈锩!,是理論結合實踐、指導于實踐的先進理論。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綜觀世界近現代史,凡是順利實現現代化的國家,沒有一個不是較好解決了法治和人治問題的。相反,一些國家雖然也一度實現快速發展,但并沒有順利邁進現代化的門檻,而是陷入這樣或那樣的‘陷阱 ’,出現經濟社會發展停滯甚至倒退的局面。后一種情況很大程度上與法治不彰有關!比祟惿鐣l展的事實證明,法治昌盛時期往往是法律各個方面各個環節穩定、順暢、符合廣大人民群眾利益的時代。習近平法治思想以人民為中心,回答了我國法治依靠誰、服務誰、治理誰的問題。習近平法治思想在法治的主體、原則、實施等方面均強調了以人民為中心的根本立場,以人民的力量為源泉,來維護人民的利益。從根本上可以解決因官本位思想,導致法治不彰,公民私利、國家貧弱等現象的發生,是治理國家的一味長效良藥。這也正體現了習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民性、時代性和先進性。
作者:樂平市人民法院何定煌
2022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