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余成善 ]——(2022-5-29) / 已閱1906次
病員的特異性體質與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凝難問題
2011年9月7日人民法院報登出: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凝難問題.某法官就侵權責任中受害人特殊體質問題發表了看法.他認為,在涉及受害人特殊體質的侵權案件中,目前絕大多數法院都判決侵權人按一定比例對受害人的損失承擔部分賠償責任,其依據是原因力理論和公平原則----這種"中庸之道”折射出我國司法界關于因果關系的混亂認識.而世界各國的判例中共同的見解是被害人的特殊體質對因果關系的成立不產生影響,加害人不得主張被害人患有各種疾病而不負作任.因此,受害人的特殊體質原則上對因果關系的認識不產生影響,在因果關系成立時,加害人原則上要對受害人的所有損害承擔責任,除非受害人有過失.
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凝難問題,核心的問題是在醫學專業中醫療損害司法鑒定問題.法官的專業是法律.是審判,不具備醫療損害司法鑒定的資格,無須對病員的特異性體質予以評判.根據兩部委出臺的醫療損害司法鑒定程序,是由人民法院委托中華醫學會.法醫共同鑒定.病員的特異性體質.醫務人員的診療過失與醫療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責任程度都會出現在醫療損害技術鑒定書中.法官對鑒定結論的真實性,準確性有權進行審查.由此,本文某法官,他認為,病員特異體質對因果關系的成立不產生影響的結論是不現實的.
下面再討論,<侵權責任法>中侵權構成的四要件來看,病員特異性體質,在醫療損害賠償中的因果關系.
著名的民法專家楊立新教授在凝難民事糾紛司法對策第四集第11至15頁.摘要如下:(原文中的醫療事故,在民法典<侵權責任法>實施后應理解為醫療損害.)
以下是<侵權責任法>,即傳統的四要件予以表述:
一.醫療事故構成的損害事實.二醫療事故的賠償責任中的違法行為.違法行為的違法性,就是違反醫療規章制度的行為.如果嚴格依照規章制度從事醫療行為,不會造成醫療事果,造成患者某種損害,也是醫療意外,不構成醫療事故.三,醫療事故中的因果關系.醫療過失行為與患者人身損害后果之間必須具有因果關系.四,醫療事故中的主觀過錯,表現為行為人在診療護理中的故失.在醫療事故賠償責任的免責事由中講到了醫療意外.在診療過程中,病員屬特異性體質,目前醫學科學技術尚難以解決發生的損害.慨括在醫療意外的兩個主要特征.一是,醫務人員或醫療單位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沒有主觀上的過失,通常是由于病情特殊或者病員體質特殊引起的.二是,損害的后果,發生屬于醫療單位或醫務人員難以防范的.具有這倆個特征造成`醫療損害后果,構成醫療意外,應免除賠償責任.
人的一生,從來不生病,到了老年或衰老期,由于生命進程逐漸消失所引起的死亡,稱生理性死亡,為數極少.
一般的人都要經過生.老.病.死.活,在日常生活中的吃.喝.拉.撒.睡的過程中,有一個環節出點問題,也會進醫院就醫.在其中每一個人都有一個各自體質因素存在,也就是說,這個人低抗力比較差.在臨床醫學上是稱與免疫功能有關.筆者認為,這些常識,不需要通過特別的學習和論證,大家都會明白的知識.
著名的主持人白巖松在<讀者>.2015.15.24.中"我為什么替醫生說話",守住底線的時候,要注意一些問題,比如重要的一個問題:醫學是科學,不是神學.結核菌的分離者特魯多醫生有個著名的墓志銘,上面寫著醫生的職責:"偶爾去治愈,常常去幫助,總是去撫慰.”
偶而去治愈,,因為有相當多的病,人類目前是治不了的.在這個過程中,有相當多的醫生在給病人治病的時候,必須冒風險,但是科學一定會有失敗.中國現在最可怕一面是,不允許有任何過錯,厭惡失敗,整個社會充滿著成功學.
醫療行業是高技術,高風險行業,,現代的醫學科學的診療技術不可能包醫百病.我國在職醫務人員絕大多數還是有醫者父母心的,竟竟業業服務在醫療衛生戰線.這在當代冠肺疾病的診療護理的三年之中.予以證實.
在楊立新教授的"醫療事故賠償責任的構成"中沒有出現"加害人"與"被害人”的稱呼.可見在醫療行業的侵權行為,不使用一般的侵權行為中”加害人”.”被害人”的習語.
筆者認為:說話要守住底線,用詞語要看不同行業.我國人民法院是有”天平”標識的,它意味著人民的法官公平公正辦案,宣揚"中庸之道",折射的所有說法,是沒有底線了.我國民法典中的<侵權責任法>,按侵權構成的四要件去辦案,即可解決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凝難問題.為什么還要把世界各國判例來證明你的共同見解.沒有底線了.
作者:余成善
2022.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