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溫躍 ]——(2022-6-18) / 已閱2057次
作者:溫 躍 (2022.6.18)
1、婚姻中,男女合意x&j懷孕生子,懷孕后女方反悔,女方有權人流嗎?男方有權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嗎?通常認為妻子不是丈夫的生育工具,是否生孩子需要夫妻雙方的合意。如果夫妻雙方有生育合意并實施x&j行為導致懷孕后,丈夫甚至丈夫父母等人為孕婦懷孕、保胎等付出了巨大的經濟代價和精神感情代價,因夫妻感情不和,或女方任性,或女方有外遇等原因,女方擅自人流,男方能否在離婚時主張損害賠償?換句話說,女方是否有權做人流?是否享有不生育的權利?女方是否能主張“我的身體我做主”?進一步的問題是:即使女方有權人流,但由于女方違反婚姻中的雙方生育合意,女方是否該因自己的違約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2、婚姻中,男女x&j,意外懷孕,女方有權人流嗎?男方能否主張那胚胎中有我的遺傳基因,因而女方人流需要征得男方的同意?因為是意外懷孕,缺乏夫妻雙方生育合意,如果懷孕后夫妻雙方同意人流,在我國不存在人流違法犯罪問題。但如果男方不同意人流,女方是否有權獨自作出人流的決定?即女方是否享有“我的身體我做主”?醫院在給婚姻中的女人做人流時,是否應該要求妻子提供丈夫同意人流的證明?如果妻子意外懷孕后擅自人流,丈夫能否以此作為正當的離婚事由?甚至主張損害賠償?
3、女子被q&j而懷孕,女子有權人流嗎?q&j犯能否主張胚胎中有自己的遺傳基因,因而女子人流需要征得q&j犯的同意?其實,前不久美國最高法院想推翻羅伊案,引發全美很多婦女團體的抗議,其中一個很重要的理由是:美國一些州規定即使婦女被q&j而懷孕,也無墮胎權,除非征得q&j犯同意。讓婦女必須生下q&j犯的孩子,這種法律規定確實很變態!以“孩子是無辜的”作為禁止墮胎的理由,實際上的強迫婦女接受q&j的后果,進一步擴大婦女受到傷害的程度,這個孩子始終在提醒婦女被q&j的事實。
4、m&y女在m&y活動中意外懷孕,m&y女有權將孩子生下來,然后向p&k主張孩子的撫養費嗎?
5、小三故意懷孕生子(成龍與吳某莉的故事),小三有權向男方主張孩子撫養費嗎?
6、戀愛中,意外懷孕,女方是否有權把孩子生下來然后向男方主張撫養費?張碧晨和華晨宇的狗血故事先放一邊,看一個湖南婁底普通人的真實故事:小伙子經人介紹認識一女友不到一個月懷孕被催婚,小伙子疑而查出女友有幾百次五星級酒店開房記錄(涉嫌m&y),小伙子要求分手并要女友人流。女友在終止戀愛分手后擅自將孩子生出,并聯系記者上門追索孩子撫養費。
7、女權主義者主張我的身體我做主,因而,(1)(2)(3)女方享有人流權,男方不享有生育權,男方無權阻止女方人流,更無權獲得損害賠償(即使是婚姻中合意懷孕的)
。
8、同時根據我的身體我做主原則,女權主義者認為女方在(4)(5)(6)情況下也有權把孩子生下來,不需要征得男方同意。根據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權利的婚姻法原則,(4(5)(6)情況下,女方依法有權向男方追索孩子的撫養費。
9、在(4)(5)(6)意外懷孕的情況下,男方是否有權要求女方人流?女方不同意人流而擅自做主生育,是否應該喪失或推定其放棄孩子的撫養費的追索權?
10、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等權利的原則,是為了保護孩子的利益。(4)(5)(6)情況下,男女之間并無生育合意,女方利用意外懷孕而擅自生育,造成男方直接經濟損失,法律是否應該剝奪女方追索孩子撫養費的權利?先別假設女方無工作,男方家財萬貫。如果女方經濟狀況良好,完全能夠獨自扶養孩子,而男方經濟困難,女方有權向男方主張孩子的撫養費嗎?上面婁底的小伙子因女友擅自生子,不僅導致小伙子今后戀愛結婚有很大困難,而且女方去法院起訴,根據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的同等權利,假設法院判決小伙子向女方每月支付孩子撫養費3000元(假設小伙子月收入10000元)。假設該小伙子后來與另一女子結婚,第一胎女孩,第二胎龍鳳胎,共三個孩子。因孩子多女方不能上班在家帶孩子,對這個小伙子來說,夫妻兩個加三個孩子共五人,生活費用是7000元。而前女友的一個孩子每月要依法拿走3000元。前女友擅自生育確實給這個小伙子造成了經濟困難。男方因x&j意外懷孕而必須承擔經濟損失?即使是女方故意造成的這種損失也該由男方承擔?
11、別推定:只要孩子確實是男方的,就實質上對男方有利,男方必須為遺傳基因獲得延續而付出孩子撫養費的代價。孩子不是財產,男方談不上獲利,因而談不上尋求利益衡平的問題。
12、x&j意外懷孕,男人有未避孕的過錯(盡管女方也有未避孕的過錯),如果男方因有過錯的性交行為必須為孩子承擔撫養費,那么接下來的問題是:男方x&j過錯導致意外懷孕,但這時完全可以人流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而女方擅自做主生育孩子,導致損失進一步擴大,女方是否應該為擅自生孩子而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13、我贊同婚姻法保護婦女權益,但不同意無條件優先保護婦女權益。我認為婚姻法應該同等保護男女合法權益。歷史上婚姻法提出優先保護婦女權益或向婦女權益傾斜,是因為很長的歷史時期,男女地位實質上不平等。但如今社會面貌發生很大變化,盡管男女還有一些方面不夠平等,但婚姻法立法上無條件偏向一方,肯定是需要修正的。上述案例中,男女經人介紹認識一個多月,意外懷孕,男方發現女方幾百次五星級酒店開房記錄(涉嫌m&y)而要求終止戀愛關系,女方執意生育,并向男方追索孩子撫養費。女方存在故意甚至惡意的問題,如果僅僅從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等權利的角度支持女方獲得孩子撫養費,對男方有失公允。
14、我的結論是:非婚姻關系中,意外懷孕,應該雙方合意生育或人流。合意生育的,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的權利義務。合意人流的或單方人流的,雙方不可主張損害賠償。一方擅自生育的,喪失向對方追索子女撫養費的權利,或視為主動放棄向對方追索子女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