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長城 ]——(2022-6-22) / 已閱1733次
釜底抽薪巧妙舉證 嚴密推理反敗為勝
—— 一案五審的艱難歷程
王長城
【案情介紹】
一、兩審敗訴 希望渺茫
這是我近年來承辦的一個比較棘手的民事案件。在接手該案之前本案已經經過一審和再審兩個程序,而且一審判決我方(被告方)敗訴,再審維持了一審判決,可以說在這種情況下把案件翻過來,希望是非常渺茫的。
在本案中,原告李石德訴稱:被告毆打了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損失;
被告石小本辯稱:沒有毆打原告,要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本案事實比較簡單,但雙方觀點存在根本分歧,本案勝訴的關鍵在于證據。
另外,本案所涉案情與另一案件有交叉,可以說是案中有案。在另案中,本案的被告(系另案的原告)另案的被告是本案原告的兒子。另案中,我方當事人已經勝訴,判決認定本案原告的兒子毆打了我方當事人,并判令對方賠償損失。
我方當事人堅稱自己沒有打被告,認為自己很冤枉,并提起了上訴。情況非常不樂觀,并且是異地辦案困難可想而知,但這卻反而激發了我的斗志,決心接受朋友的委托,深入調查了解有關案情,維護其合法權益。
二、絕地反擊 爭取機會
由于從接手案件到二審舉證日、開庭只有很短的時間,因此只能制定有限的目標——力爭發回重審,為下一步徹底推翻原判決爭取機會。
通過深入分析一審和再審相關材料,發現對方提供的證據存在若干矛盾之處,針對這種情況,我和助手盡最大可能走訪了當地知情群眾,并收集了部分證據,申請了新的證人出庭作證。
在庭審中,審判長多次打斷我方對證人的詢問,我們頂住壓力保證了詢問達到預期效果。在庭審中通過巧妙詢問,誘使對方當事人當庭自認,對方所提供的證人證言的其中兩位關鍵證人與原審原告系親屬關系,但他在證言中卻有意隱瞞了該重要事實,并且對相關案件情節也做了虛假陳述。本案其他證據又不足以證明原審原告主張的事實。二審法院最終作出了裁定,撤銷原審判決和再審判決,發回重審。
這一結果基本達到了預期目標,為進一步充分調取證據和嚴密論證爭取了時間和機會。
三、釜底抽薪 反敗為勝
在二審程序中我方所提交的證據和發表的有關意見雖然達到了預期目標,但仍然不夠充分,不足以徹底推翻原審判決,為此我又進行了更加細致的調查了解,并據此進一步調取了更多證據。
其中,調取了當地派出所出具的有關戶籍證明,證明本案關鍵證人,李立系李石德的親生女兒,結合其他證據證明該證據系偽證。
為了有助于說明問題對本案的案發現場拍攝了錄像。據以證明案發現場的路況,即案發現場距村公路有四列房屋,其中鄰村公路第三列房屋突出于村土路3米,從村土路的村口處由于第三列房屋阻擋無法看到案發現場;而從村公路上能看到案發現場的角度有二百米至三百米的距離,即使是視力為1.5的人也無法看清位于案發現場處的人的面貌。
本案關鍵證人楊飛雨在公安機關(本案在訴訟前經過公安機關處理,但由于證據不足沒有作出處罰我方當事人石小本的決定)出了三份證言,第一次陳述時說“騎摩托車到吳欣那借漁網,快到吳欣那時接到朋友電話讓回去幫朋友卸太陽能貨,于是就調頭往回走,到某某村邊路上時,看見一群人圍在離我三、四十米遠的地方吵吵”。
楊飛雨從海邊回來走的是村公路,某某村只有一條寬而平緩的村公路從村中間穿過,村中的另一條土路很窄、坑坑洼洼還繞遠,并且在該條土路上由于第三列房屋的阻擋如果是離現場三四十米不可能看到現場;因為離吳欣那里騎摩托車只有4、5分鐘的路程,反而調頭回去可見楊飛雨的著急程度,從常理上推斷楊飛雨不可能走村中的又窄又坑坑洼洼、曲曲彎彎又繞遠的土路,而從村公路上距離事發現場有200米至300米距離,就是一個視力1.5的人也無法分清男女、老少,看不清人的面貌,更何況他還說當時大約有十個人圍著,在這種情況下他怎么能看清“一個年輕人打了老頭兩個嘴巴子”?在陳述中還說石小本當時穿的是泛紅色的的上衣,而實際上石小本當天穿的是黃色的西服,對此有證人石德海證實。楊飛雨的在公安機關的第二份證言說不想作證了,第三份證言說不給出證了并且說什么都沒看見。第四份證言是對方律師取的證,楊飛雨并沒有出庭接受質詢,而這四份證言之間都是相互矛盾的,并結合我方提供的《路況圖》、現場錄像,及證人石德海的證言證明楊飛雨的證言是偽證。
最終法院采納了我方觀點,判決撤銷原審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后原審原告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到此為止,我方終于反敗為勝,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解析:】一般讀者往往重視爭議事實本身,卻容易忽視證據的保留和運用,以至于常常在發生爭議時輸掉官司。通過本案的敘述,希望能引起讀者的重視——事實有理也要有充分的證據保證,才能更好的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相關法律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01〕33號)
第五十五條:“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當事人的質詢”。
第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以證據能夠證明的案件事實為依據依法作出裁判。
第六十四條 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并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