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召利 ]——(2022-8-27) / 已閱2045次
公司之亂,始于章程,終于章程
——認真對待公司章程
來源:微信公眾號“利眼觀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一條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作為公司組織和活動的根本準則,公司章程既是一種重要的權利約束機制,也是一種重要的權利授予和救濟機制。公司章程能否發揮作用以及發揮多大作用,對公司規范治理具有重大意義。公司法對公司組織和行為僅作出原則性規定,公司規范治理模式的形成以及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債權人合法權益的有效保障,均有賴于一部合法有效、內容完備、操作性強的公司章程。
但是,實踐中不少公司章程往往形同虛設,難以發揮有效作用,這也是很多公司內部糾紛爆發的根源,亟待解決。究其原因可能有很多方面,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有二個:一是在思想上對公司章程缺乏重視。不少公司、股東不了解、不重視公司章程的重要作用,甚至不知“章程”為何物,公司章程的唯一作用似乎就是為了應付登記機關,用于辦理公司設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登記完成后即被束之高閣。二是公司章程的制定與修改缺乏法律專業人士的支持。實踐中公司章程往往是使用登記機關或者公司登記代理機構提供的填鴨式章程示范文本,其內容幾乎是對公司法原則性規定的原搬照抄,導致公司內部治理規則“千人一面”且殘缺不全,公司章程幾乎發揮不了作用,公司治理無所適從,股東爭議頻發,甚至出現公司僵局。事實上,很多企業不是敗于市場競爭,而是敗于內部紛爭。
可以毫不諱言地說,公司之亂,始于章程的被忽視與不完善,而終于章程的完備與遵守。公司如欲規范治理,務必認真對待公司章程,借助于法律專業人士的能力制定、修改公司章程,尤其是在公司設立階段以及股東變更環節。公司章程除了記載法定必備事項外,還應當基于股東之間的友好協商,依據公司法及司法解釋的授權規定予以細化與完善。只有制定出一部合法有效、內容完備、操作性強的公司章程并切實執行,才能真正實現規范公司治理的目的,使得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有規可循,提前預防糾紛,避免公司僵局,保障公司基業長青。
江蘇云崖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陳召利
2022年8月于無錫
特別說明:為了幫助企業充分了解與制定公司章程,筆者此前曾先后于2015年、2018年發布過《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示范文本(律師批注版)》、《【修訂版】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示范文本(2018年4月30日版本)》,廣為流傳,現依據 2018 年 10 月 26 日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最新修正版的公司法司法解釋(一)、 (二)、(三)、(四)、(五),參照《上市公司治理準則》(2018 年修正)、《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22 年修訂)、《上市公司股東會規則》(2022 年修訂)、《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 1 號——規范治理》(上證發〔2022〕2 號),并結合本律師的執業經驗,充分運用公司法及司法解釋對公司章程的授權規定,對《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示范文本》進行全面改版(共計八十多條),以資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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