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肖佑良 ]——(2022-9-5) / 已閱1476次
法學理論與司法實務的對話之《裁判如何形成》(下)
前言:實體法就是社會矛盾(行為或事件)及其國家解決辦法。社會矛盾是客觀事物。在法律規則中,社會矛盾確定了,國家解決辦法隨之確定。社會矛盾是決定性的,具有獨立意義;國家解決辦法是附屬的,不具有獨立意義。總體上,法律規則應歸屬于事實范疇,具有客觀事物屬性。法律規則是客觀事物,是事實。法律都是常識,法律適用大道至簡。法律的生命只在于經驗。
法學理論:法律適用不僅需要法律推理,還要對法律進行解釋。法律推理主要解決法律思維形式的有效性,而法律解釋的任務則是闡明法律的內容和含義。P57
法律是一種闡釋性的概念。法律必須經由解釋,始能適用。法律解釋乃是法適用之不可欠缺的前提。法學(尤其是各部門法學科)的核心任務就是從事法的學理解釋,從而形成法解釋學。如在德國,法教義學其實就是法解釋學。P57
司法實務:法律規則中的社會矛盾是客觀事物。法律規則的內容和含義,本來就是確定的,根本不需要法律解釋闡明法律的內容和含義。教義學的法律解釋從提出之日起就是個偽命題。法律推理存在的前提條件,是法律規則的不確定性。然而,法律規則的不確定性根本不存在。所以,法律推理也是偽命題,即法律思維是偽命題。
教義學理論認為,法律是文字符號技術,是闡釋性概念。注意力集中在文字字面上。基于語言文字局限性,法律規則必然存在漏洞、矛盾、晦澀、歧義等法律疑難問題。為了解決這些問題,保證法律實施,西方法學家構建了法律解釋和法律推理,也就是三段論邏輯。其實,法律規則中的社會矛盾,形式上是文字符號,實質上是客觀事物。西方法學家迷戀紙上談兵,沒有實踐檢驗理論的意識,只看見法律規則外在的文字形式,未看清楚法律規則內在實質,導致法律概念出現虛擬化的嚴重錯誤。糟糕的是,西方法學理論體系,都是以這個虛擬化的法律概念為基礎構建起來的。這就意味著,西方法學整個理論體系,都是虛擬理論,是徹頭徹尾的偽科學。要是地球村里的人知道了,等待法學院和法學家的,必然是跌下神壇,身敗名裂,淪為全村的笑柄。
法學理論:法律是通過文字加以表述的。“在所有的符號中,文字是最重要、最復雜的一種。幾乎任何用語的意義都會由核心意義向邊緣擴展,使之外延模糊;絕大部分用語都具有多種含義;法律制定以后,其所使用的文字還不斷產生新的含義,而且言不盡意的情況總是存在的。”所以,法律的文字表述總是存在疑問,需要通過解釋澄清其含義。P65
法律需通過不斷地解釋適應社會的變遷。法律條文相對固定,而社會變動不居。法律要適應社會的發展變化,需要不斷地對一些法律用語作出新的解釋,賦予其新的含義。P65
法律中的缺陷應當通過解釋加以彌補。成文法有其固有的局限性,法律在文字表述上表述不清、詞不達意、言不盡意乃至自相矛盾的情況總是難免的。P67
司法實務:法律規則是用文字表述的。如果只看到文字,看不到文字背后的客觀事物屬性,那么法律文字的局限性的確是顯而易見的。問題是,看清楚了法律規則文字背后的客觀事物屬性,法律文字的局限性就是偽命題了。這是因為,法律規則的客觀事物屬性,決定了法律規則的明確性,協調性,完美無缺性,決定了法律規則的與時俱進性。所謂的文字用語的疑義,所謂的文字含義相對固定,所謂的活人受死人統治,所謂的表述不清、詞不達意、言不盡意乃至自相矛盾等等,都是子虛烏有的偽命題。
法學理論:丹寧勛爵有言:“一個法官絕不可以改變法律織物的編織材料,但是他可以,也應該把皺折熨平。”
丹寧勛爵:“成文法和其他法律文件的語言永遠不可能是絕對明確的,因此解釋它們的時候就有兩條可供選擇的道路,我總是傾向于公正的解釋,而上議院肯定不這么認為……他們認為最重要的是實現法律,而我認定是實現公正。”P75
司法實務:法教義學的定義:法律是人類的作品,是文字符號的技術,是闡釋性概念。這種法律概念的認知水準,基于文字語言的局限性,“法律皺折”必然是無法避免的。顯然,丹寧勛爵中了教義學的流毒,未能搞明白法律概念本身的客觀事物屬性。在法學家的理論面前,丹寧法官選擇了照單全收,毫不懷疑。可見,丹寧存在盲從法學家的問題。
需要強調的是,一旦語言文字用于表達客觀事物,語言文字的局限性就自然消失了。丹寧對法律規則的認知,僅停留在文字形式的表面上了,其豐富的實踐經驗未能派上用場,未能發現教義學法律概念的虛擬化問題,從面限制了他成為真正的法學家。
法學理論:張明楷認為:“刑法解釋的目標應是存在于刑法規范中的客觀意思,而不是立法者制定刑法規范時的主觀意思或立法原意。”“立法原意并不十分明確。因為立法者不是一個人,而一個集體。”“立法者在制定刑法時,常常以過去已經發生的案件作為模型來表述構成要件,而難以甚至不可能想象刑法在適用過程中發生的形形色色的案件,而對立法時未曾發生過的案件,立法者不可能有原意。”P91
法律文本的含義不能脫離解釋者而存在,脫離了解釋者,語言文字就成了一堆毫無意義的東西。因此,任何解釋都是主觀的。所謂的客觀意思、客觀解釋,就好像“圓的方形”一樣,是自相矛盾的概念。P92
司法實務:由于法律概念是虛擬化的,即法律概念中的客觀事物屬性被剝離之后,任何法律問題,都是至少存在兩種以上意見的。造成這種局面,原因就在于每種意見都是無法檢驗的,誰對誰錯,無法定論。因此,信奉教義學的人,只有所謂的相對合理性,不問對錯,不講唯一性。
上述所謂法律規則中的客觀意思,張明楷教授贊同,《裁判如何形成》反對,這就是典型的法教義學特色。因為法教義學中有關立法原意是否存在的問題,就是有兩種觀點的,彼此針鋒相對,誰也說服不了誰。其實,法律規則具有客觀事物屬性,制定法律規則時,所有形形色色的具體個案就是盡在其中的。所謂的客觀意思,所謂的主觀意思,都是子虛烏有的瞎扯淡。
法學理論:“必須記住,無論一項法律什么時候被提出來考慮,人們都沒有能力預見到實際生活中可能出現的多種多樣的情況。即使人們有這種預見能力,也不可能用沒有任何歧義的措辭把這些情況都包括進去。”P93
當遇到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時未能預見到的情況時;當法律出現自相矛盾、詞不達意等缺陷時,法官應當像一個無偏私的立法者那樣,彌補法律的漏洞和缺陷,以真正實現立法者的意志。用丹寧勛爵的話說:“法官應該向自己提出這么個問題:如果立法者自己偶然遇到法律織物上的這種皺折,他們會怎么把它弄平呢?很簡單,法官必須像立法者們那樣去做。”P95
司法實務:如果眼光只盯著法律規則的文字符號,忽略了文字符號背后的客觀事物屬性,那么法律規則自然是靜態的。這種靜態的法律規則,無法適應現實生活中變動不居的情況,出現自相矛盾、漏洞,法律疑義等缺陷,當然是順理成章的。然而,所有的這些缺陷,都是法律概念去客觀事物屬性或者去實體化后滋生出來的偽命題。只要法律概念找回被剝離的客觀事物屬性,法律規則所謂的缺陷,包括“法律皺折”在內,瞬間就消失得無影無蹤了。可見,“法律皺折”也是個偽命題。
法學理論:文理解釋通常是對法律進行解釋時首先使用的方法,是通過分析法律條文所運用的語言文字來解釋法律的內容和含義。P99
法律所調整的社會現象具有復雜性,有時候很難用精確的語言對法律調整的對象作出描述。于是,法條的文字表述就會出現“詞不達意”的現象。這時,不能囿于法條的字面意思,而應當“熨平法律皺折”,作符合法條本意的解釋。P109
‘解釋的實質的容許范圍,與實質的正當性(處罰的必要性)成正比,與法文通常語義的距離成反比。’P112
對法條文義的解釋,應當立足于法律文本整體,基于無偏私的立法者和具有正常理性的普通人立場,作符合立法原意和情理的解釋。P123
司法實務:教義學是把目光集中在法律規則的文字符號上。可是法律規則調整的社會現象即社會矛盾具有復雜性。例如,故意傷害案件,天下沒有兩起相同的故意傷害案件。所以, 法條文字的“詞不達意”,出現“法律皺折”,“法律疑義”等疑難復雜問題,是意料之中的結果。
為了應對“法律皺折”,“法律疑義”等疑難復雜問題,保證法律適用,教義學構建了法律解釋方法。既然存在問題,必須要有解決問題的方法。由于教義學的法律概念是人類的作品,僅有文字符號。在這種情形下,法律解釋選擇的余地非常有限,只有解釋文字符號一條路可供選擇。文理解釋成為首選是理所當然的。在有限余地上,各路神仙,大顯神通,所謂“解釋的實質的容許范圍,與實質的正當性(處罰的必要性)成正比,與法文通常語義的距離成反比”等,諸如此類的教科書式的裝神弄鬼,大行其道。有不少人竟然將這種完全經不起推敲的胡說八道奉為經典,以訛傳訛,實屬愚不可及。理論上,法律解釋是偽命題。實務上,法律解釋(不是字詞注釋)不可能實現,也是偽命題。
法學理論:“一旦有人適用一部法典的一個條文,他就是在適用整個法典”P132
對一個法條的錯誤理解,常常會產生“牽一發而動全身”的效果,導致法條之間的沖突,甚至破壞整部法律的結構。P149
“法律必須穩定,但又不能靜止不變”。P215
法條主義過于僵化,無法妥善處理某些特殊案件,因而需要靈活變通的機會主義加以協調;而機會主義在靈活處理案件的同時,并沒有公開否定法條的效力,使法條主義傾向得以維持。但是,法條主義在維護法律穩定性的同時也維護了法律的缺陷,是一種偽劣的穩定性;機會主義在強調靈活性的同時,也拋棄了法治原則,沒有推動法律的進步。這兩種傾向都未能協調好法律穩定與進步的關系。P219
司法實務:教義學眼中只有法律規則的文字符號。法條都是常用字詞,總數相當有限。法條用語高頻重復,是正常狀態。因此,產生上述所謂的“牽一發而動全身”,所謂的適用一個條文,就是在適用整個法典等諸如此類的認知,是意料之中的。追根究源,法律概念虛擬化是直接原因。法律概念回歸本原,回歸行為或事件的客觀事物屬性,所謂的部分條文適用就是適用整個法典,顯然是偽命題,是不可能發生的。因為每個具體條文都是不同的客觀事物,井水不犯河水。
教義學認為,法律必須穩定,但又不能靜止不變。法條主義過于僵化,無法妥善處理某些特殊案件,因而需要靈活變通的機會主義加以協調等。可見,在協調法律穩定與進步的關系上,教義學非常糾結,非常矛盾。實際上,這些矛盾和糾結,同樣是偽命題。因為法律概念回歸行為或事件客觀事物屬性之后,行為或事件作為客觀事物,自身具有既保持穩定又能夠與時俱進的特征。所謂協調法律穩定與進步關系的問題,實際根本不存在。例如,蘋果這種客觀事物,既能夠保持穩定,又能適應環境變化出現新的品種,自帶與時俱進功能。
作者: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縣 肖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