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雷 ]——(2022-10-3) / 已閱1763次
一、表現形式
此種借貸在外觀上的表現形式多為《投資協議》、《合伙協議》、《出資協議》、《入股協議》、《合作協議》
二、具體內容
此種協議的主要內容主要包括如下幾個方面:第一,出資方出資;第二、出資方分紅;第三,出資方不參與經營、管理;第四,賦予出資方知情權;第五,出資方不承擔風險。
三、認定借貸的典型判例說理
在裁判文書網中,此類判例很多。筆者在此選擇最高院典型判例予以說明。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7050號民事裁定書裁判要旨如下:當事人之間簽訂的《投資合作協議》并不具有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投資合作特征,而是約定一方出資后,無論公司經營情況如何,是否虧損,均按標準計算并享有固定投資收益。應認定雙方之間法律關系的性質“名為投資、實為借貸”。
四、投資行為的法律關系認定
投資并非一種法律關系,也不是法律術語。投資行為所涉及到的法律關系為合伙、民間借貸、股權或是其他。認定投資行為是合伙還是借貸不應受制于當事人簽訂合同的外觀和名稱,而是依據民事法律關系。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考量:
第一,從行為性質來看。合伙的本質特征是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享收益,收益具有不確定性。借款行為本質特征是借款到期,借款人無條件按約定還本付息,具有“保底”屬性;
第二,從實際履行來看。合伙人出資完成后參與項目的經營和管理。借貸的出借人僅有出資行為,不涉及對出借款項具體使用的監督、管理。
第三, 從行為后果來看。合伙承擔風險,借貸不承擔風險。此種風險是指根據協議能否足額收回出資款的風險,而不是出資款能否實際收回的風險。簡言之,可以說是出資款在審判程序中的能否收回的風險,不是在執行程序中能否執行到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