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巫水清清 ]——(2022-10-14) / 已閱1996次
法學中的四大錯誤,使法學院誤入歧途
西方法學中的法律定義,眾說紛紜。顯而易見,西方法學家對法律的性質,認識不清。據此有理由懷疑,西方沒有真正的法學家。一群連法律是個啥都弄不明白的人,沒有資格稱為法學家。
客觀事物的定義,就是表述該客觀事物區別于其他客觀事物的本質特征。要給法律下定義,定義的對象應該是具體的法律規則,而不是整個法律體系。適用法律時,是適用具體的法律規則,不是適用整個法律體系。因為法律規則所對應的,是現實社會中具體的客觀事物或者現象,能夠成為法律適用的大前提。整個法律體系,其中有許多性質不同的具體的法律規則,對應不同的客觀事物或者現象,不能成為法律適用的大前提。西方法學家給法律下定義時,法律定義的具體對象,是整個法律體系,而不是具體的法律規則,連定義對象都弄錯了。
西方法律定義的具體對象,即整個法律體系,宏觀結構是法律規范,包括以憲法為統帥的七大部門法的法律規范;微觀結構是法律規則和法律原則,包括七大部門的法律規則和法律原則。法律具有宏觀上和微觀上兩個層次的定義:
宏觀上,法律的形式,是憲法、刑法、行政法、民商法、社會法、經濟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七大部門法是人類的作品,是文字符號技術。法律的內容,是權利、義務、平等、正義、自由等。可見,宏觀上的法律定義,實際是將七大部門法律規范,視為相同性質的一種“客觀事物”后予以定義的。由于七大部門法,是性質不同的客觀事物的集合。例如,實體法對應的客觀事物,程序法對應的客觀事物,它們兩者性質不同。邏輯上不允許使用同一概念表達性質不同的客觀事物。因此,宏觀上的法律定義,實際是性質不同的客觀事物的共性特征。這種共性特征,不能作為法律的定義。原因在于這種定義內容,不是表述一種客觀事物區別于其他客觀事物的本質特征,而是描述至少兩種以上的客觀事物的共同特征。但是,西方法學又將這種共性特征,人為地作為“法律”定義使用的。這就意味著,“法律”定義是虛擬的,與之對應的唯一的“客觀事物”,即“法律”定義的對象也是虛擬的,實際上至少有兩種以上性質不同的客觀事物。既然是虛擬出來的事物,無法通過實踐檢驗,法律是什么的學派汗牛充棟,你方唱罷我登場,就是很自然的事情了。所謂的自然法學派,分析法學派,社會法學派等等,名副其實都是空談扯淡派。
微觀上,法律的形式是法律規則和法律原則,也是文字符號。例如,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其中,“故意殺人的”文字符號,是法律規則的形式,是法律的形式。法律的內容,同樣是權利、義務、平等、正義、自由等。微觀上的“法律”定義,與宏觀上的“法律”定義一樣,也是將兩種以上的不同性質的客觀事物,視為性質相同的一種“客觀事物”后予以定義的。實際上,實體法的法律規則,程序法的法律規則,兩種性質各不相同。無法使用同一概念表達性質不同的客觀事物。顯然,微觀上的“法律”定義及與之相對應的唯一的“客觀事物”,同樣都是虛擬的。所謂的法定符合說,具體符合說,諸如此類,都是空談扯淡的學說。
西方法學中,法律或者法律規則被定義為人類的作品,是文字符號技術,并以之作為唯一研究對象。因此,法律或者法律規則的文字符號,都不是代表現實中的具體客觀事物或者現象的概念。由于語言文字自身的局限性,法律規則的語言文字,只能描述現實中的一般性情形。例如,罪狀“故意殺人的”,描述的僅僅是現實中使用刀具將人殺死的一般性情形。罪狀“故意殺人的”不能描述的特殊情形有:將人掐死,將人推下懸崖摔死等特殊情形,不能直接適用“故意殺人的”罪狀。出現特殊情形,“故意殺人的”罪狀不能直接適用,必須解釋法律,解釋“故意殺人的”罪狀,才能解決特殊情形的法律適用問題。正是因為這個原因,所以西方法學語境中,實在法(法律規則)是開放的、不協調的、不完美的體系。法律規則在適用過程中,必然會遇到法律疑義、法律反差、法律矛盾、法律漏洞、惡法等疑難問題。法律解釋就是為了解決這些疑難問題量身定做的手段,法律解釋就是這么來的。可見,西方法學中,法律及法律規則被定義為人類的作品,僅有文字符號意義,導致整個法學理論大廈深陷虛擬化泥潭,無法自拔。實際上,法律規則的全部文字符號,表述的內容就是客觀事物或者現象的本質特征。換言之,文字符號本身就是客觀事物或者現象。例如,“故意殺人的”罪狀,形式上只有“故意殺人的”五個文字符號,實際代表的是故意致人死亡這種客觀事物或者現象的本質特征,“故意殺人的”罪狀本身就是客觀事物或者現象。西方法學中第一大錯誤:法律規則是人類的作品,僅有文字符號意義。
先有案例,后有法條。法條,尤其是實體法的條文,不是立法者創作出來的人類的作品,而是根據現實中的具體案例,透過現象看本質,反復對照,不變形不走樣,直接表述出來的。法條內容是具體案例中的客觀事物或者現象,區別于其他客觀事物或者現象的本質特征。具體案例中的客觀事物或者現象所對應的是法律行為和法律事件,是社會矛盾。鑒于所有的客觀事物或者現象都是確定的、封閉的、協調的、完美無缺的體系。所以,當法律規則從語言文字符號回歸客觀事物屬性之后,法律規則本身因語言文字表達力缺陷,所造成的前述所謂的法律疑難問題,瞬間銷聲匿跡,全部無影無蹤。例如,“故意殺人的”罪狀對應的是客觀事物,透過現象看本質,不管是故意致人死亡的一般情形,還是故意致人死亡的特殊情形,都具有“故意殺人的”本質特征,直接成立故意殺人罪。法律是客觀事物,既不需要解釋,也不可能解釋,法律解釋是個偽命題。
沒有案例,就沒有法條。沒有具體案例,是沒有人能夠創制出法律規則來的,更不要說法律規則能夠符合實際了。因為客觀決定主觀,客觀是客觀事物或者現象,是決定性的。主觀是從客觀事物或者現象中抽象出來的概念,是客觀產生的映象。這是毋庸置疑的。然而,西方法學家竟然認為法律規則是人類的作品,先有法律規則,后有社會實踐。這種主觀決定客觀的謬論,被法學院作為真理,反復給學生們洗腦,以訛傳訛。其實,發明創造,文學作品,甚至胡說八道,都要遵循客觀決定主觀的規則。例如,讓沒有見識過火星地貌的地球人描述火星地貌,結果必然是地球原始地貌或者由其演變而來的。讓人使用沒有見識過的客觀材料,描述出來沒有見識過的火星地貌。這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
法律的定義。要給客觀事物或者現象下定義,必須將客觀事物或者現象作為直接觀察對象,透過現象看本質。也就是要把著眼點放在客觀事物或者現象層面上。因此,法律的定義,目標對象只能是法律所對應的具體的客觀事物或者現象,也就是具體的法律規則。又由于法律規則有實體法和程序法之分,它們的性質不同,不能抽象出同一概念,只能分別下定義。所以,透過現象看本質,實體法的定義:社會矛盾及其國家解決辦法。程序法的定義:國家解決社會矛盾的方法、步驟。其中,社會矛盾是法律行為或者法律事件,也就是客觀事物或者現象。
成文法與判例法是一回事。成文法表述的是客觀事物或者現象的內在本質,判例法描述的是客觀事物或者現象的外在形式,兩者是同一客觀事物或者現象的一體兩面,形式與實質統一,是一回事。可見,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大陸法系的成文法,最終將走向統一,全球法學理論也會實現統一。
有原則,就有例外。這是法律適用的第一原則。實踐表明:任何行為規范,都要遵循有原則,就有例外的普遍規律。換言之,沒有任何規則,是放之四海而皆準的。原則是客觀事物或者現象,例外也是客觀事物或者現象,原則與例外性質相反。原則是合法,例外就是違法;原則是違法,例外就是合法。例如,“故意殺人的”是原則,正當防衛“故意殺人的”,就是例外。即使法律規則立法時,完全不考慮例外,也遵循有原則,就有例外的普遍規律。原則與例外,是形影不離的孿生兄弟。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判斷例外,不需要專業知識,社會公眾從常識常情常理就能判斷。如果原則是合法,例外情形的判斷規則:在相同情境下,實施相同行為的人會很少,例如“職業打假”;如果原則是違法,例外情形的判斷規則:在相同情境下,實施相同行為的人會很多,例如正當防衛。有人可能不服,認為正當防衛判斷難度不小,不是一般人能夠勝任的。其實,所謂的難度大,是法學理論陷入虛擬化泥潭后造成的偽命題。在西方法學中,法律規則既包括原則,又包括例外,原則與例外混為一談。例如,“故意殺人的”罪狀,故意殺人犯罪,符合罪狀,正當防衛殺人,也符合罪狀。這種“黑白同框”,邏輯上自相矛盾。西方法學中的第二大錯誤:原則與例外被混為一談。
主客觀統一。西方法學中,行為被人為一分為二,即客觀方面與主觀方面。所謂的客觀方面,即客觀行為,就是主觀心理外在表現出來的身體動靜。可見,客觀行為本身就是主客觀統一的。所謂的主觀方面,就是行為人在實施客觀行為時,客觀行為透過眼睛在大腦中形成的影像。顯然,主觀方面也是主客觀統一的。主客觀統—,是客觀存在的事實,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大家可以實施法律行為,親自驗證主客觀統一。特別要強調的是,主客觀統一,是罪刑法定的應有之義。主客觀統一,一方面不排斥行為人主觀上有其他想法。例如,行為人在實施犯罪過程中,產生了請女朋友吃大餐的額外心思。這種額外心思不會影響犯罪行為性質,直接忽略不予考慮。另一方面,實施犯罪行為過程中,存在行為人沒有意識到的客觀因素,亦不影響行為性質,直接忽略不予考慮。例如,偶然防衛,唯一成立故意殺人罪,其他四種學說,都是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的。犯罪行為都是以行為人為中心定義的,遵循主客觀統一原則。再次重申,主客觀統一,指客觀行為本身就是主客觀統一的,主觀心理己融入客觀行為之中了。
故意、過失是虛擬的主觀要素。西方法學理論中的主觀要素有故意、過失、目的與動機、責任能力、違法性認識可能性、期待可能性等。實際上,除了目的與動機是主觀要素之外,故意、過失等都不是主觀要素,都不會在行為人大腦中產生出現。這些所謂的主觀要素,都是人們事后的評價結論。行為人實施的行為,客觀行為體現出來是希望或者放任結果發生的,事后人們評價為故意行為;行為人實施的行為,客觀行為體現出來是不希望或者排斥結果發生的,事后人們評價為過失行為。再說,大腦中能不能產生故意、過失,大家也是可以驗證的。大家都有摔跤過,有誰摔跤時大腦中產生了過失么?過去沒有,今后也不會有。因此,故意和過失,它們都是虛構的主觀要素。我國刑法中只有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的概念,沒有故意和過失的概念。西方法學中的第三大錯誤:主客觀統一的客觀行為,被人為一分為二。
法律適用是事實判斷與價值判斷的有機統一。實體法的法律規則,是社會矛盾+國家解決辦法。其中,社會矛盾就是客觀事物或者現象。立法前后,社會矛盾本身并不因為立法程序而發生任何變化。立法后,社會矛盾被納入國家解決范疇,規定了國家解決辦法。國家解決辦法是附屬于社會矛盾的。其中,社會矛盾的判斷,是事實判斷,國家解決辦法的判斷,是價值判斷。特別重要的是,任何法律規則中的社會矛盾,所對應的國家解決辦法都是唯一的。這意味著,法治實際就是剛性之治,是排除執法人員價值判斷的。法治與自由裁量權格格不入。有人會例舉多個法定刑種及幅度的存在,證明存在自由裁量空間。這完全是錯覺。實際上,多個法定刑種及法定刑幅度,所對應案例的具體情形,是數不勝數的。如果我們選擇一萬種具體情形來確定刑種和刑量,很快就會發現,一萬種具體情形中的任何一種,實際僅有唯一的法定刑類型和唯一的法定刑量與該具體情形相匹配。附加刑亦是一樣的。由此可見,多個法定刑種及法定刑幅度的情形,社會矛盾與國家解決辦法仍然是一一對應的關系,不存在自由裁量空間。據此,法律適用,只要準確判斷了社會矛盾(事實),就同時判斷了國家解決辦法(價值)。這種事實判斷與價值判斷的同時性,就是有機統一。西方法學中的第四大錯誤:法律適用中,事實判斷與價值判斷之間不存在任何推導關系。這就是所謂的“休謨法則”。殊不知,法律規則的價值判斷具有附屬性,是在事實判斷基礎上,通過立法程序附加上去的。而且,事實判斷與價值判斷是一對一的關系,即社會矛盾確定了,國家解決辦法隨之確定。也就是說,法律適用時,事實判斷能夠推導出價值判斷,“休謨法則”無效。
電腦處理案件有望夢想成真。由于法律適用中的事實判斷與價值判斷是有機統一的。只要判斷了事實,同時就判斷了價值。這意味著,法律適用,就是一個事實判斷的問題。對于事實(實體)判斷,交由電腦負責,能夠排除承辦人個人情感等人為因素的干擾,更為客觀公正高效。在程序上,原來必不可少的法定程序,例如,一次又一次的送達,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個人最后陳述,甚至整個開庭程序,幾乎都是可以省略的。控辯對抗,居中裁判,過于復雜化了,有必要修改訴訟法,重新設計更加簡便高效的訴訟新模式。刑事案件或者民事案件,全省甚至全國設置一臺服務器負責統一辦理及出具法律文書,辦案效率將指數級提高,案多人少矛盾將不復存在。假如將法定的再審改判標準軟件化,由電腦系統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統一受理全國的個人或單位申訴案件,集中行使再審權,負責申訴案件復查再審工作。下級法院再審權,僅限于本院自行發現錯案后打算改判的情形。這樣重新配制再審權后,困擾我國多年的大批群眾的涉法涉訴上訪問題,由于排除了原辦案部門及人為因素的干擾,糾正冤假錯案這個“老大難”問題,將迎刃而解。我們是社會主義國家,平反冤假錯案,使每個司法案件都能讓人民群眾感受到公平正義,應當落到實處。
西方法學中的四大錯誤,尤其是第一大錯誤,幼稚地認為,法律是人類的作品,是文字符號技術,法條的文字符號是唯一的研究對象。法律的文字符號被西方法學想像為“法律”的外在形式,法律規則的文字符號被想像為“法律規則”的外在形式。法律和法律規則的內容被想像為“高大上”的平等,正義,自由,權利,義務等。實際上,實體法的全部文字符號所表述的,都是性質不同的客觀事物或者現象的本質特征+國家解決辦法,實體法的法律規則的文字符號,表述的是特定的客觀事物或者現象的本質特征+國家解決辦法。顯然,法律和法律規則的文字符號,表述的是不同客觀事物或者現象的本質特征,是法律和法律規則的內容,根本不是西方法學家想像出來的“法律”形式和“法律規則”形式。也就是說,西方的法律定義,是虛擬的“法律”。西方法學中“法律”是虛擬的,“法律”是什么的學說,必然眾說紛紜。以虛擬“法律”為基石構建的法理學核心內容,例如,法的概念,法的要素,法的形式與效力,權利和義務,立法的原則,法律關系,法律責任,法律方法等等,幾乎都是天馬行空,空談扯淡,法理學淪為名副其實的偽科學。還有,刑法教義學,上述四大錯誤全犯了,導致整個刑法教義學理論大廈全面虛擬化,徹底淪為偽科學。所謂的法律解釋,法律推理,三段論,犯罪論體系,行為無價值論、結果無價值論,客觀歸責論,實質犯罪論等等,無一例外,都是以“虛擬”法律定義為基石構建的虛擬理論,都是自娛自樂,空談扯淡。例如,犯罪論體系,由于原則與例外被混為一談,結果導致例外情形符合構成要件被入罪,制造了一個偽命題,即需要將不應入罪的例外情形排除出犯罪圈。為此,刑法教義學人為地設置客觀和主觀兩大支柱,并鼓搗出所謂的違法性理論和所謂的責任理論,將例外情形分為兩種類型,分別通過客觀違法、主觀有責兩大支柱出罪。顯然,犯罪論體系是先制造偽命題,爾后再解決偽命題,愚蠢至極。在當今法學院里,虛擬理論充斥著教科書,錯把謬論當真理,反復給法學院的學生們洗腦,使得學生們誤入歧途,深陷虛擬理論泥潭,無法自拔。虛擬理論,在實務中不僅不能指導實務,而且受其誤導容易出現錯誤。我國核心法學期刊,論文無數,熱火朝天,幾乎都是虛擬理論文章,都是天馬行空,空談扯淡,核心法學期刊都成了虛擬理論空談扯淡比賽的競技場。
法律適用大道至簡。實體法是社會矛盾+國家解決辦法。其中社會矛盾,是客觀事物或者現象,是法律行為和法律事件。法律適用大道至簡:找一個沒有爭議的典型案例替代法律規則中的社會矛盾,然后將該典型案例與待處理案例比較核對。透過現象看本質,如果兩者性質相同,就將法律規則中的國家解決辦法適用于待處理案例中,就是結論。透過現象看本質的具體操作過程是:對于結果犯而言,假如典型案例與待處理案例的行為結果完全相同,行為手段具有等價性,那么兩個案例中的法律行為性質相同,于是將法律規則中的國家解決辦法直接適用于待處理案例,就是結論。對行為犯而言,則更為簡單,假如典型案例中的法律行為與待處理案例中的法律行為,兩者具有等價性,就是性質相同。法律適用,就是透過現象看本質,相同事物相同處理。法律適用這種大道至簡,實務中有集中體現,就是大多數普通案件的案卷閱完,定性隨之確定,符合透過現象看本質的典型特征。
作者: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縣 巫水清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