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韋長江 ]——(2022-11-22) / 已閱1778次
意思表示解釋是指對意思表示含義的理解和說明。
1、意思表示解釋具有必然性,只要有人去理解意思表示的信息,就必然伴隨著意思表示的解釋。這與語言文字等表達方式的詮釋性有關,語言文字等表達的意義是通過詮釋獲得的。信息交流的過程一定包含了基于主體思維和信息客觀狀態的詮釋過程,信息是通過詮釋獲得的,信息與信息載體之間的詮釋連接可以是共識、經驗、科學規律、法律等,意思表示解釋的必然性來源于人類通過詮釋獲得信息的必然性。
2、意思表示解釋具有前置性。應當先進行意思表示的解釋,再進行意思表示瑕疵、意思表示漏洞、意思表示是否獨立的判斷。意思表示的解釋是意思表示含義的闡述,是發現意思表示含義的必然過程,只有經過了意思表示解釋才能知道意思表示是否瑕疵、漏洞和獨立,也只有經過意思表示才能真正闡發意思表示的實際信息。如不進行充分的意思表示解釋,就進行意思表示是否瑕疵、是否漏洞和是否獨立的判斷,是不負責任的,是不具有正當性的,是不符合誠信原則。有的意思表示看似是瑕疵的、漏洞的或非獨立的,但是經過解釋后,卻是一個完全的意思表示,如某人到經常去的飯店就餐,服務員說老三樣嗎,此人以“OK”手勢表示同意,并落座等待就餐,此例中,如果僅看行為人意思表示的表面作出的“OK”手勢,可能就是一個漏洞的意思表示,但是經過結合交易習慣解釋后,該行為人以“OK”手勢進行的意思表示完全是一個能夠闡發交易信息的意思表示;有的意思表示看似是完全的,但是經過解釋后卻可能是瑕疵的、漏洞的和非獨立的,如當事人之間以虛假意思表示隱瞞一定的行為,該虛假意思表示表面上看是沒有瑕疵的,但是經過結合行為性質、原因、目的、誠信原則等解釋后才能發現該意思表示是虛假的。
3、意思表示的解釋具有一定的體系效應。意思表示解釋就是民事法律行為的解釋,作為合同的,就是合同的解釋。意思表示的重要意義在于其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核心和事實基礎,作為合同的,其是合同的本質與表達方式,民事法律行為或合同的信息表達是通過意思表示進行的,民事法律行為或合同的內容就是意思表示的內容,因此,意思表示的解釋就是民事法律行為或合同的解釋。
從立法來看亦能夠表明其體系效應。《民法典》第142條規定:“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應當按照所使用的詞句,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意思表示的含義。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詞句,而應當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行為人的真實意思!痹撘幎ㄊ菍σ馑急硎窘忉屢巹t的規定,規定在“民事法律行為”一章中的“意思表示”一節,“民事法律行為”一章未再另行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解釋規則,因此該法條的隱含意義在于,其既在“意思表示”一節中,對意思表示解釋具有意義,也在“民事法律行為”一章中,也對民事法律行為解釋具有意義,其既是意思表示的解釋規則,也是民事法律行為的解釋規則!睹穹ǖ洹返466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據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痹摋l款是對合同解釋規則的一般規定,從該條款可以看出,合同作為一種表明有相對人意思表示的法律概念,其解釋準用《民法典》第142條第1款規定的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解釋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