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韋長江 ]——(2022-11-28) / 已閱2153次
(一)意思表示的解釋立場
意思表示解釋立場是指確定意思表示含義出發點和落腳點。
意思表示解釋大體有兩種立場,根據更加注重意思表示主觀狀態的解釋,還是更加注重意思表示客觀狀態的解釋,可以分為主觀解釋和客觀解釋。
主觀解釋是指更加注重對意思表示之“內心意思”的解釋,也可稱“意思主義的解釋立場”,其目的在于探究行為人真實內心意思,真實內心意思才是應確定的意思表示含義,而不是只注重行為人的外在表示。
客觀解釋是指更加注重對意思表示之“外在表示”的解釋,也可稱為“外觀主義的解釋立場”,其目的在于闡釋清楚行為人外在表示之文意,意思表示的外觀文意才是應確定的意思表示含義,或者也可以理解為,意思表示的外觀文意才是確定意思表示含義的首要依據,而不是只探究行為人的內心意思。
根據意思表示是否有相對人,可以分為有相對人意思表示和無相對人意思表示。有相對人意思表示由于需要考慮相對人的信賴利益,更加注重意思表示的外觀和文意,所以采用以客觀解釋為主的意思表示解釋立場;無相對人意思表示由于不需要考慮相對人的信賴利益,更加注重意思表示的真實內心意思,所以采用以主觀解釋為主的意思表示解釋立場。
可通過《民法典》第142條兩款立法語言的對比發現該兩款規定之解釋立場的不同:
《民法典》第142條第1款規定:“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應當按照所使用的詞句,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意思表示的含義。”該條款中“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應當按照所使用詞句”以及“確定意思表示的含義”之表達,實際是規定和強調了有相對人意思表示主要采用客觀解釋之立場。
《民法典》第142條第2款規定:“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詞句,而應當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行為人的真實意思。”該條款中“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詞句”以及“確定行為人的真實意思”之表達,實際是規定和強調了無相對人意思表示主要采用主觀解釋之立場。
(二)意思表示的解釋方法
意思表示解釋方法是指確定意思表示含義的具體方式。意思表示解釋方法包括平意解釋、擴大解釋、限縮解釋。意思表示解釋可以有多種解釋理由,卻只能有一種解釋方法,因為意思表示只能有一種確定的含義,也就只能有一種確定意思表示含義的意義路徑,這種意義路徑在通向意思表示含義時具有邏輯上的唯一性,因此,意思表示解釋方法只能有一種也是在表達其在邏輯上不可能有多種,這種“只能有一種”解釋方法不是在說人為地限制選擇,而是在說邏輯上沒有余地。《民法典》第142條中“確定意思表示的含義”和“確定行為人的真實意思”的表達,均在說明意思表示解釋含義的確定性,這種確定性表現在意思表示解釋方法上就是一種方法上的唯一性,因為從意思表示解釋方法的邏輯構造上說,確定性就意味著唯一性。
一個作為意思表示表達方式的語言、文字、符號等可能有多種含義,可能有廣義、中義、狹義之分,可能有擴大含義、通常含義和限縮含義之分,但是通過意思表示解釋只能解釋出一種確定的含義,擴大含義、通常含義和限縮含義在邏輯上不可能同時并存。根據意思表示是解釋出擴大含義、通常含義還是限縮含義,可以將意思表示解釋方法分為平意解釋、擴大解釋和限縮解釋。平意解釋是指按照通常、一般意義來理解的意思表示含義;擴大解釋是指按照廣義、擴大意義來理解的意思表示含義;限縮解釋是指按照狹義、限縮意義來理解的意思表示含義。
(三)意思表示的解釋方向
意思表示解釋方向是指解釋者需要的意思表示的解釋角度。意思表示只能有一個確定的含義,但是這個含義卻可以具有不同角度的闡述。意思表示解釋方向不同于意思表示解釋方法,解釋方式只能有一個,即意思表示只能有一個確定的含義,但是這個確定的含義卻可以根據不同的解釋者需求導向不同的解釋方向和角度。這些不同的解釋方向和角度時意思表示含義的不同表現,不同的解釋方向并不意味著出現了多個意思表示含義,而是在意思表示本質含義不變的基礎上產生的不同表現。
根據意思表示的含義表現為正面的還是反面的,總體上可以將意思表示解釋分為正面解釋和反面解釋。正面解釋是指闡釋出意思表示的正向的、積極的含義;反面解釋是指闡釋出意思表示的反向的、消極的含義。
如將某意思表示中的“應當”進行解釋,該意思表示中的應當系在表達當事人的某種約定義務,當事人未完成“應當”所表達的義務的,根據約定應承擔違約責任。那么對該“應當”進行解釋可產生正反兩種表現:正面解釋就是“必須為某種行為”之意,當事人為該種行為,其法律效果是正確履行了約定義務;反面解釋就是“不得為某種行為”之意,當事人為約定義務之反向,應當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