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韋長江 ]——(2022-12-4) / 已閱1751次
影響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程序性條件是指表現在民事法律行為運行程序中效力條件。
根據民事法律行為的不同運行環節,又可以將程序性條件分為意思表示生效、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生效和失效。
(1)意思表示生效
意思表示生效是指意思表示產生法律上的效果。民事法律行為是通過意思表示進行的行為,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核心,沒有意思表示就沒有民事法律行為,因此,意思表示生效是民事法律行為效力最基本的程序性條件。關于意思表示生效的判斷,參見前文《基于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分類體系》以及文中表達的意義。
(2)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民法典》第134條)
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是指民事主體完成了基于意思表示的相關程序,只要通過意思表示完成了法律規定的既定程序,民事法律行為就可以成立。民事法律行為雖然是通過意思表示進行的行為,但是意思表示的生效并不一定意味著民事法律行為成立,要想成立民事法律行為,還需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條件。
單方法律行為基于單方意思表示生效而成立,也就是只需要單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完成,不需要意思的合致。如遺囑行為,只需要立遺囑人按照法律的形式和其他規定完成了對于遺囑內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遺囑;如行使形成權的行為,只要按照法律的規定將撤銷、解除、追認等行使形成權的意思表示完成,就可以成立行為。
雙方或多方法律行為基于雙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如合同行為需要各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合同;如結婚行為需要雙方同意才能結婚;如勞動關系的建立需要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達成一致才能建立。
決議行為基于意思表示符合議事程序而成立。對于決議行為,與雙方、多方和單方法律行為均有不同,決議行為是通過一定的議事規則作出一個團體決定的行為,也是以意思表示來完成,但是成立規則與雙方、多方和單方法律行為不同,如果說雙方或多方法律行為的成立規則是意思表示一致,如果說單方法律行為的成立規則是作出意思表示,那么決議行為的成立規則就是意思表示要符合議事規則的要求,議事規則可以約定,也可以法定,對于決議通過比例,不同的議事規則也有所不同,可能有二分之一多數決、三分之二多數決、全數決等。
(3)民事法律行為生效
民事法律行為生效是指民事法律行為產生法律上的效果,產生民事權益。
民事法律行為成立與生效可能同時發生,也可能不同時發生,基于此,可以將民事法律行為生效分為同時生效與異時生效(《民法典》第136條第1款)。
同時生效是指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同時發生,成立即生效;異時生效是指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不同時發生,成立后還需要經過一定的時間和條件才能生效。一般情況下,民事法律行為均為同時生效,只有在法律另有特殊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情況下,民事法律行為才可以異時生效。
根據異時生效的原因的不同,或者說,根據異時生效情況下,民事法律行為成立后尚需要滿足的其他生效條件的不同,可以將異時生效分為因未獲得相應授權的異時生效、因附條件與附期限的異時生效、因需要登記、批準等情況下的異時生效。
因未獲得相應授權的異時生效是指因行為人欠缺行為權利或資格而導致的異時生效。如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需要法定代理人追認才能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為(《民法典》第145條)、無權代理人實施的需要本人追認才能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為(《民法典》第171條)等情況下民事法律行為成立與獲得追認生效是不同時發生的;
附條件與附期限的異時生效是指附條件生效與附期限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為所附之生效條件與期限導致成立與生效不同時發生,相應民事法律行為成立后,尚需要所附之條件與期限達成才能導致民事法律行為生效(《民法典》第158-160條)。
需要登記、批準的異時生效是指有些民事法律行為成立后尚需要政府等有權機關的登記、批準才能生效,此種異時生效主要體現在合同上(《民法典》第502條第2款、第3款)。
(4)民事法律行為失效
民事法律行為失效是指民事法律行為生效后失去法律上的效果。民事法律行為失效可以通過變更、解除等行為完成;趯τ行袷路尚袨榈谋Wo,一個民事法律行為生效后處于有效狀態時,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只有在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下才能導致其變更或解除(《民法典》第136條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