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 ]——(2023-3-10) / 已閱2666次
執行案件終止本次執行程序之后,如何申請恢復執行?律師分享實務操作技巧
當前,終本案件在執行案件中的比例在20%以上,這也就意味著,中國每年有至少200萬件執行案件處于長期擱置狀態。據中國裁判文書網顯示,每年僅上海一個地區公布的終本案件,數量就多達2.5萬件。可見債權債務的關系之復雜,以及終本案件之多。
執行程序中的“終本”,即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是執行案件結案的一種方式。
執行案件“終本”并不會造成當事人實體權益受損,債權債務關系仍然存在,強制措施仍然存續適用,只是由于客觀上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所以采取這種暫時結案的措施,如果申請人有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也可隨時來法院申請恢復執行。
目前關于“終本”執行的主要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規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文號:法〔2016〕373號)
人民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
(二)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并將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三)已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發現的財產不能處置;
(四)自執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過三個月;
(五)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執行的,已依法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已依法啟動刑事責任追究程序。
終止本次執行程序并不意味著所有執行措施終止,應注意以下幾點:
1、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已對被執行人依法采取的執行措施和強制措施繼續有效。
2、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查封、扣押、凍結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
3、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執行法院核查屬實的,應當恢復執行。
4、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的五年內,執行法院應當每六個月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一次被執行人的財產,并將查詢結果告知申請執行人。符合恢復執行條件的,執行法院應當及時恢復執行。
什么情況下可以恢復執行?
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下,申請恢復執行
一、新發現財產線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后簡稱為《民訴法解釋》)第五百一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依照前款規定終結執行后,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這種申請恢復執行的情形,大家都比較熟悉,也容易操作,只要新發現的財產線索明確、具體,執行法院一般都同意恢復執行。在這里就不過多闡述。
二、原不可執行的財產
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的第五條規定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況發生變化符合處理條件時,要及時申請查封、扣押、凍結,并申請恢復執行。
三、新發現的債權
新發現被執行人對第三人的到期可供執行的債權或可供執行的債權之前未到期現已到期時,應及時向執行法院申請恢復執行。按照《民訴法解釋》第五百零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人民法院執行被執行人對他人的到期債權,可以作出凍結債權的裁定,并通知該他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執行法院會通知該他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
如何恢復執行程序?
申請恢復執行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1、當事人身份資料、送達地址確認書、授權委托書等
2、原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裁定書(若有原執行和解協議,附上)
3、原生效法律文書復印件
4、恢復執行申請書(部分法院要求附舉證有財產的材料)
律師實務建議:
1、不管法院有沒有要求,申請恢復執行的材料盡量齊整一點,盡量包括原生效裁判文書的復印件,盡量提供財產線索給法官。
2、不管具體接收部門,盡量事先找原承辦的執行法官溝通;如果聯系不上法官或者法官已經調離,建議采用EMS郵寄材料給法官,即使不在執行局了,一般收件人員也會轉交給該法官,郵件里寫清聯系方式,法官一般會聯系你并指導到哪里遞交材料,或者直接幫你轉交了。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團隊具有處理執行案件十年以上的經驗,除正常的執行恢復外,還通過申請被執行人強制清算、破產清算等措施要求被執行人清償債務,任何法律問題可通過“小”程序搜索/股股網/在線手機法律咨詢。
終本后申請人可以做什么?
全方位查找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線索。
例如:被執行人的實際居住地;被執行人名下車輛的所在位置;被執行人出租自己名下的車輛、房屋等財產獲取的收益;被執行人違反限制消費令、逃避執行的行為等。
對于申請執行人無法自行調取的財產線索,可以向法院申請律師調查令,委托律師調查與執行相關的證據資料。發現被執行人名下財產線索的,及時向執行法官提供相關證據材料,經核查屬實,可以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兩年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申請人在與被執行人的民事往來中,對被執行人的生活狀況、經濟狀況有一定了解,申請人積極提供線索,能夠使執行法官有針對性地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迅速、有效地辦理執行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