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韋律師 ]——(2023-3-15) / 已閱1397次
作者:韋律師,電話:18865906406
從案件結果與過程對比的角度考慮,當事人更在乎結果,而不關心律師辦案的具體分析和操辦過程。而在當事人法律思維不足和法律意識欠缺的情況下,案件的輸贏往往成為了當事人評價律師的唯一標準,案子贏了,這個律師就是好律師,案子輸了,這個律師就是一個水平低的律師或者是一個沒有盡心竭力的律師。這種只重視結果的評價方法似乎成為了社會共識,也對律師行業產生了并不積極的影響,甚至有些情況下,辦案過程是否依法進行,當事人也在所不問,因此,這種思維方式使得律師并不重視辦理案件的過程,也并不重視能夠將法律分析的過程展現給當事人看,因為上述這種“一刀切”的社會評價方式降低了律師重視邏輯思辨過程外化的積極性。那么如何改變這種“一刀切”的社會評價方式對律師與當事人關系的影響呢?請認真閱讀本部分的內容。
從法律上講,當事人委托律師事務所及指派律師的合同是委托合同,而委托合同要義在于“認真辦事”,即律師基于案件事實及法律認真處理當事人的糾紛。因此,在律師與當事人的法律關系上,律師并不必然要對案件的承辦結果負責,律師只需要基于應有的職業道德和職業倫理對案件做到認真的辦理即可。
但是,從社會現實角度考慮,似乎律師所從事的法律服務根本就是一種重結果的服務,這種結果表現為律師是否依法維護了當事人的利益。這種結果表現在民事訴訟上就更為明顯,就是看律師是否打贏了官司,如果和刑事案件做對比的話,民事案件的輸贏壓力是大于刑事案件的,因為從訴辯對抗的角度講,中國語境下的律師進行刑事辯護是沒有太大輸贏壓力的,或者說,刑事案件根本就沒有輸贏的概念,因為在法庭上大多數都是辯方輸,在社會上怎么都是被害人輸,而律師也只能從有效辯護的思路上做文章,民事訴訟則不然,民事訴訟是嚴重存在案件輸贏概念的,尤其是一些事實與法律爭議較大的案件,因為,民事案件就是原被告之間對民事利益的法律沖突,當事人委托律師,就是要律師在這個沖突中為其獲取更大的利益,因此,律師參與民事訴訟,說的偏經濟思維一點,本質上就是利用法律幫助當事人進行利益競爭,案件的成敗直接決定了當事人的利益,進而,影響了當事人對律師的認可度。
還有,民商事訴訟案件不同于非訴案件。非訴案件往往要求律師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和紙面成果,這個紙面成果能夠大體的體現律師的工作過程,即使不能體現,這個紙面成果往往不會給服務對象以強烈的利益得失的沖擊,因此,非訴案件的工作結果和過程是柔性的,是沒有輸贏概念的,例如,律師幫助顧問單位草擬合同,所草擬的合同往往就是工作過程的體現,再例如,律師幫助企業完成重組業務、上市業務等,這些業務都是事務性的,只要律師按程序投入工作,往往結果是水到渠成的,也就對主辦律師沒有那么大的壓力(而時間壓力等往往給了底層具體作為的小律師);而民事訴訟案件不是這樣的,第一,民事訴訟案件往往案件結果并不能體現律師工作過程,法院一紙判決給當事人造成的視覺印象掩蓋了律師在這個判決背后的大量工作,有時候法院采納律師的觀點也只不過是簡單的說理,更何況有時也會不完全采納,第二,民事訴訟案件的輸贏會給當事人造成利益得失的強烈沖擊,使得并無法律思維的當事人根本無暇顧及律師的過程性工作,使律師對其過程性工作陷入有口難辯的地步。
不一而足,民事訴訟的案件結果在某種程度上并不是律師的主觀因素造成的,而是由證據、法律依據、法官見解等客觀因素造成的,律師只不過是在這些客觀因素的基礎上進行案件的研判與辦理,律師所做的工作就是整合證據、查找依據,以說服法官做出對己有利的裁判,但是在這些基礎性的客觀因素欠缺的情況下,律師是無能為力的,或者說,某一個案件根本就不具有救濟或申辯的可能性,有一句話說得好,律師不生產法律,律師只是法律的搬運工,當一個案件根本不具有法律上救濟或申辯可能性的時候,其結果的產生不是律師的過錯。
而律師的能力體現在哪里呢?恰恰是體現在基于客觀證據、法律、社會法治、司法政策等客觀要素的案件研判、分析、寫作、發言等辦案過程中的,但是恰恰這個過程是當事人所無法感知的,而律師要做的是,告訴當事人影響案件結果的客觀前提以及讓當事人直觀親身看到律師的辦案過程,以期贏得當事人的認可,以期左右當事人們一貫存在的唯結果論的“一刀切”的對律師的評價方式。這就是“辦案過程可視化”理念。
“辦案過程可視化”就是最大可能是將辦案的過程展現給當事人看,即使不能展現給當事人看,也可以通過留存相關記錄等形式,以備當事人查閱,以及以后律師個人的總結學習。具體說來,這包括了案卷閱讀可視化、證據收集整理可視化、法律檢索可視化、案件分析論證可視化、文書寫作可視化、庭審發言可視化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