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韋律師 ]——(2023-3-15) / 已閱1481次
作者:韋律師,電話:18865906406
辦案結果實質化是律師從事法律或訴訟服務的宗旨,結合在“辦案過程可視化”一章對當事人看重辦案結果的社會現實所做的表達,我們應當認識到,當事人真正在乎的是其社會利益的實現,而非其他,辦案過程的可視化也只不過是要最大限度地讓當事人認識到,即使出現了的不利的辦案結果,律師也已經在案件證據與法律的基礎上,盡到了應盡的職業義務,履行了應有職業道德和職業倫理,辦案過程可視化所針對的個中目的,卻并不是律師職業所要求的的要義和宗旨,面對當事人以及贏得當事人的尊重,只靠可視化的辦案過程是不能起到根本作用的,要想贏得當事人的尊重,其根本上還是要能夠拿得出“站得住腳”的辦案結果。如果一個律師代理案件總是“輸”,即使其展現給當事人的辦案過程再精彩,那么這個律師在長時間的職業過程中也一定是不能夠贏得良好口碑的;相反,如果一個律師代理案件總是“贏”,那么即使其不太注重辦案過程的可視化,這個律師也一定能夠在職業過程中贏得當事人的尊重。因此,如果不考慮辦案結果可視化理念的其他意義,僅僅就對直接贏得當事人的信任和尊重這個作用而言,辦案過程可視化恐怕只是對辦案結果實質化的補充。
那么,什么是案件結果實質化?說白了,就是依靠法律和訴訟幫助當事人實現利益最大化,實現法律允許范圍內利益的帕累托最優。就是在已有的案件情勢的基礎上、在已有的證據與法律的基礎上合理合法的幫助當事人實現利益。
從當事人需求上說,所謂“實質化”,就是要能夠讓當事人實實在在地具有訴訟利益的獲得感,就是要使當事人看得見、摸得著其想要的訴求得到實現。這個需求放在具體案件上,就是要使當事人在起訴狀、上訴狀、申請書中的訴訟請求和抗辯理由的到實現,就是要在法院的裁判文書中真正的對當事人的利益進行裁判認定;這個需求放在整體事務上,就是要使當事人所要通過訴訟辦理的事務能夠有效的辦成。
從案件現實基礎上說,所謂“實質化”,就是在已有案件情勢、證據和法律的基礎上進行利益推進,而不是脫離案件的事實基礎和法律基礎,盲目地評價案件的辦理結果,即有基礎的“實質化”,而不是脫離基礎,盲目地設立不切實際的目標,而以此實現此不切實際的目標為“實質化”,進而,已有的案件基礎也是正確評價辦案結果實質化的必要前提,追求辦案結果實質化,不是“小馬拉大車”,不能設置脫離案件實際情況的目標,如違反此原則,其結果只能使律師在辦理案件時力不從心,無法完成實質化的目標,因此,辦案結果實質化的應有之意是在既有證據與法律的基礎上進行有效果的利益推進和實現。
對于案件要有證據和法律支持,在這里不必多說,如果一個案件連起碼的證據和法律依據都沒有,法官是不會支持的。在這里我們要重點強調的是,案件結果要在已有案件情勢的基礎上實現實質化,這里的“情勢”就是指除法律與證據因素之外的綜合因素,如政策、對方當事人財產狀況、融資時間因素、社會道德因素、司法習慣等等。律師辦案畢竟是法律實務工作,要考慮社會現實。在實現和評價案件結果實質化的時候,應當考慮這樣的情勢基礎,將相關情勢因素對案件推進的阻礙或幫助等影響都想在頭里,是推進案件結果實質化的必要前提。要考慮司法習慣的影響:首先是二審改判率、再審申請成功率等裁判比率的影響,二審改判率和再審成功率較低,沒有足夠的事實和理由一般不會改判和裁定再審;其次,二審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都比較注重事實的認定等,如果沒有事實認定的巨大出入,一般不會改判和裁定再審;再次,對于一審來說,要注意不同法官對事實和法律依據的認定和理解,要結合社會一般人的相關價值判斷進行有效的情勢估計。要考慮相關政策影響:例如某城市要在一定時間段內完成一定的城市建設任務,這個城市建設任務涉及到相關農村地區的拆遷,如果律師在代理這些農村拆遷案件、農村宅基地以及房屋等權屬爭議案件以及其他相關涉及到拆遷的案件時,一定要考慮拆遷政策以及城市建設政策的影響。要考慮當事人財產狀況的影響:如果律師代理債權追償的相關案件,站在原告角度考慮,就是要找到對方財產,站在被告角度考慮,就是要盡量讓財產歸屬者盡量避免涉訴和敗訴,至于其他沒有財產的被告,即使敗訴也不影響案件的實質結果。要考慮社會道德因素的影響:其一,要注意“大環境”的影響,如果一個案件嚴重不具有社會合理性,或者受到社會倫理的嚴重制約,法官再裁判時勢必要考慮社會影響,這在“南京彭宇案”所帶來的“扶老人”問題之后顯得尤為重要;其二,要注意“小關系”的影響,不得不說,司法干預和司法腐敗還是一定程度的存在著的,律師在代理案件中不去觸碰這些底線的同時,也要嚴防這些“小關系”對案件所帶來的的不利影響,進而以此為基礎,綜合運用證據與法律,以其有利的案件結果。總結來說:案件的分析論證要在這種案件“情勢”的基礎上進行,這種“情勢”基礎決定了案件的分析論證方向,也決定了律師需要提供的案件證據與法律依據的強度,如果“情勢”對案件具有阻礙,那么則需要律師提供足以壓倒法官裁判心理的證據與法律依據,使法官考量利弊,使法官別無選擇,如果“情勢”對案件有利,那么則需要律師充分利用情勢,順勢而為,給法官足夠的“臺階”下,使法官做出有利于己方的裁判。
辦案結果實質化的主要要求:
第一,辦案結果實質化要從辦事兒的意義上著眼。
第二,辦案結果實質化就依靠訴訟幫助當事人實現利益最大化。
第三,辦案結果實質化不僅要考慮積極利益的獲得,還要考慮消極利益的免除,是為了幫助當事人獲得整體利益的結果,有的案件雖然看似是案子打輸了,但是有可能是事情辦成了。
第四,律師要能夠正確預料當事人的利益預期,進而預料對當事人對案件結果的看法。
第五,律師合理告知實現案件結果實質化的現有基礎和律師所努力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