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鳳林 ]——(2023-3-21) / 已閱1541次
工會法是明確工會法律地位和工作職責的基本法律,是工會組織依法開展工作的重要制度保障。1992 年頒布實施以來,為各級工會團結引導工人階級發揮主力軍作用,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方面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現行工會法1992年公布施行,2001年、2009年進行過兩次修改。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第三次修正,2022年1月1日施行。
一:修法背景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和國家事業取得歷史性成就、發生歷史性變革,對工會工作提出新要求。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是工會組織和工會工作必須長期堅持的指導思想。總書記指出:工會要認真履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竭誠服務職工群眾的基本職責,構建聯系廣泛、服務職工的工會工作體系,切實保持和增強政治性、先進性、群眾性。各級工會在推進產業工人隊伍建設改革和工會改革中積累了寶貴經驗。因此,有必要通過修法落實好黨中央決策部署和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將經驗做法上升為法律規定。
2019年全國總工會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了工會法實施情況專題調研,形成修正草案建議稿。2021年4月,工會法修改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2021年度立法工作計劃。2021年12月2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議對修正草案進行審議。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于2021年12月24日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決定。
二:修法思路
思路一:堅持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體現黨中央關于工人階級和工會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
思路二:堅持黨的領導,保持和增強工會組織的政治性、先進性和群眾性,增強工會組織的吸引力、凝聚力和戰斗力。
思路三:完善相關制度和工作機制,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竭誠服務職工群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思路四:適應我國法治建設需要,妥善處理相關法律之間的關系,確保工會法與相關法律法規銜接一致,維護國家法制統一。
思路五:堅持必要性原則,根據黨中央精神和現實需要,確有必要才作修改,可改可不改不修改,保持現有法律框架和主要內容基本穩定。
三:修法內容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吸收近年來我國工會工作法治化建設經驗,回應產業工人隊伍建設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新需要,是一次適應新時代新要求的修法。
內容一:明確工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職工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是中國共產黨聯系職工群眾的橋梁和紐帶;是保持工會政治性、先進性、群眾性,建立聯系廣泛、服務職工群眾的工作體系。
內容二:落實黨中央對工會改革的新要求,明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增加工會適應企業組織形式、職工隊伍結構、勞動關系等方面的發展變化,維護勞動者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
內容三:將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同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一道確立為工會法和工會工作指導思想。
內容四:完善工會職責,由“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擴展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竭誠服務職工群眾”。增加工會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民主選舉、民主協商,加強對職工的思想政治引領,開展勞動和技能競賽活動的規定。
內容五:體現黨中央對產業工人隊伍建設改革的新要求,增加規定:工會推動產業工人隊伍建設改革,提高產業工人隊伍整體素質,發揮產業工人骨干作用,維護產業工人合法權益,保障產業工人主人翁地位,造就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術會創新、敢擔當講奉獻的宏大產業工人隊伍。
內容六:理順與相關法律的銜接,工會等群團組織開展法律援助工作,參照適用其相關規定。明確縣級以上各級總工會可以為所屬工會和職工提供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務。
內容七:擴大基層工會組織覆蓋面,明確社會組織中的勞動者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將工會組織以及工會工作的覆蓋面由“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擴展為“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會組織”。
四:修法意義
意義一:修改工會法是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特別是總書記關于工人階級和工會工作重要論述的必然要求;是加強黨對工會工作的領導、落實黨中央關于工會改革新要求的重要體現;是保持和增強工會組織政治性、先進性和群眾性的有力保障;是更好地履行工會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竭誠服務職工群眾基本職責的法治支撐。
意義二:修改工會法體現了黨和國家對工人階級的關懷、對工會工作的重視;體現了社會各界對廣大職工和工會工作的關心和支持,凝聚了工會系統的智慧和力量,是我國法治建設的一項重大舉措和重要成果。
意義三:修改工會法就是要求以學法為契機,加強工會工作規范化建設,完善工會內部管理制度,強化依法建會、依法管會、依法履職、依法維權;加強與人大、政府及司法機關溝通協作,促進工會工作法治化建設,推動工運事業和工會工作高質量發展。
五:修法亮點
亮點一:堅持黨的領導、完善工會法和工會工作指導思想,落實黨中央對工會改革的新要求、體現工會組織的政治性。明確“工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職工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群眾組織,是中國共產黨聯系職工群眾的橋梁和紐帶”。將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確立為工會法和工會工作的指導思想,有利于工會組織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指引下,自覺服從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把黨中央決策部署落實到工會各項工作中,把黨的意志和主張落實到職工群眾中。
亮點二:拓展工會基本職責、擴大基層工會組織覆蓋面、體現中央對產業工人隊伍建設改革的新要求,回應新時代社會主要矛盾變化,適應新時代對工會的新要求。將工會基本職責由“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擴展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竭誠服務職工群眾”,順應形勢發展,契合職工需要,符合工會實際,為堅持以職工為中心的工作導向,滿足職工多樣化需求,增強職工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提供堅強法律保障。
亮點三:立足新時代、新發展階段,把握新使命、新目標、新要求,擔負起推動職工權益實現和全面發展的責任,為應對新挑戰、解決新問題提供源頭上法治支撐。發揮工會組織特點和優勢,在推動經濟社會全方位高質量發展中展現新作為、作出新貢獻、創造新業績。
亮點四:落實黨中央關于產業工人隊伍建設改革的決策部署,明確產業工人隊伍建設改革的法律地位。增加產業工人隊伍建設改革條款,明確了推動產業工人隊伍建設改革的工作任務、內容和目標,為推進產業工人隊伍建設改革提供了法治保障。
亮點五:促進工會法與相關法律法規的有效銜接,使工會法律制度體系更加科學完備,為開展工會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推動工會組織參與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化建設,維護職工經濟、政治、文化、社會權益,實現體面勞動、全面發展。
亮點六:適應經濟社會和職工隊伍發展變化,完善職工建會入會權利。規定“工會適應企業組織形式、職工隊伍結構、勞動關系、就業形態等方面的發展變化,依法維護勞動者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明確入會權利隨企業組織形式、職工隊伍結構、勞動關系、就業形態等方面的發展變化而與時俱進,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建會入會夯實法治基礎;明確社會組織中的勞動者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擴大了工會組織和工會工作的覆蓋。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總工會 徐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