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鳳林 ]——(2023-3-22) / 已閱3241次
勞動法是我國第一部全面系統規范勞動關系的基本法律,是調整勞動關系及與勞動關系密切聯系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勞動法從民法中分離出來,以勞動者保護為基本宗旨,以社會公平為基本原則,以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為基本目的,調整工會、雇主及雇員關系,保障各方面權利及義務,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健康發展的制度保證。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七大部門法律構成之一的社會法,勞動法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具有獨立地位。
一、立法目的
目的一: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者在勞動方面享有各種權利和利益,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是勞動法最基本的目標。我國是公有制國家,通過立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建立勞動者當家作主的社會制度,體現了憲法精神,使憲法賦予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以實現。
目的二:確立、維護和發展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
勞動法一項重要任務是通過勞動合同法律制度,建立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勞動關系,構建勞動者之間平等的社會就業機制。通過勞動紀律和勞動監督等立法,防止和制裁勞動過程中破壞穩定和諧勞動關系的越軌行為。通過簽訂集體合同鞏固已經形成的勞動關系。通過勞動爭議的處理,解決和消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沖突和矛盾,維護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保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意志的合理實現,激發勞動者的勞動積極性和創造性,確保勞動關系和諧穩定。
目的三: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勞動法終極目標是通過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確立、維護和發展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提高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為激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活力,特別是國有經濟的發展發揮強大的制度優勢。
二、發展過程
第一階段:1978年至1994年起步階段。上世紀五十年代我國勞動關系市場化,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1956年出臺《工廠安全衛生規程》等三大規程。進入計劃經濟時期,勞動關系行政化,勞動立法停頓,勞動基本法處于空白狀態。1978年改革開放實行經濟調整,恢復和健全勞動就業、分配、勞動保護等制度。1984年城市經濟體制改革,開始市場化的勞動法嘗試和推進。1986年國務院《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出臺,標志著計劃經濟的勞動制度開始轉變。《國有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條例》出臺,為改革中勞動者權利的保障提供了依據。199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頒布,國務院《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實施。1993年為改變國有企業用工制度, 1994年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勞動關系市場化,調整市場化勞動關系的勞動法應運而生。199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相關配套法律法規出臺,標志著中國勞動法律體系初步形成。
第二階段:1995年至2007年勞動法形成階段。勞動法在社會法領域中具有基本法和次法典地位。包括:1.勞動標準法,由工資法、工時法、職業安全衛生法等構成。2.勞動關系法,包括個別勞動關系法和集體勞動關系法,作為法律制度由勞動合同制度、集體合同制度和勞動爭議處理制度構成。3.勞動保障法,包括就業法、勞動力市場服務法和社會保險法。4.勞動行政法,包括勞動行政管理和勞動保障監察的法律規定。2007年相繼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節仲裁法》,特別是勞動合同法的頒布,提高了全社會的勞動法治意識,為勞動法的實施奠定了社會基礎。
第三階段:2008年勞動法完善和實施階段。以勞動合同法實施為標志,勞動法治進入完善和實施階段。勞動合同法的實施,對于推進中國勞動關系法治化具有重要意義。就業促進法、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處理法等構建了勞動關系運行全過程更為嚴格的法律制度。截止目前,我國勞動法律還沒有構成一個完整體系,如勞動標準法、勞動關系法、勞動行政法等還有缺項,現有法律規定層級較低。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勞動關系法外運行等問題突出,建立完善的勞動法治體系仍是一項艱巨任務。
三、基本特征
特征一:三大立法原則(1、勞動既是權利又是義務的原則;2、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原則;3、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原則)貫穿勞動立法、守法、執法、司法等全部環節,具有涵蓋性、權威性和穩定性。位居基礎性地位,得到普遍遵循;位階高于一般勞動法律規范,體現權威性;具有穩定性,國家政治經濟制度及勞動關系未發生根本性變化,一經確定便不應隨便發生變化。
特征二:勞動法的基本價值取向側重保護勞動者,通過確立基本勞動標準條件和協調勞動關系的規則程序,以及勞動監察、爭議處理和社會保險等制度,全面規范企業用工行為,倡導正確的用工理念,通過法律強制彌補勞動者弱勢地位,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推動勞動關系公平公正,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維護市場經濟的基本秩序。
特征三:遵循市場化勞動關系發展規律,適應以市場手段調整勞動關系的客觀需要,呈現鮮明的市場特色。授權勞動監察部門依法監督勞動法的實施,對違反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工資、勞動保護等規定的違法行為予以糾正和處罰。
特征四:強制性規范與任意性規范相結合,以強制性規范為主。勞動法不屬于以意思自治為核心理念的私法,是典型的社會法。在勞動合同關系中,合同自由原則既要受法定勞動基準的限制,還要受集體合同的限制,凡是與法律相沖突或低于集體合同標準的條款都無效。用人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對用人單位設定的義務,不能降低標準,在最低標準之上給予勞動者更好的勞動條件和工資福利待遇。
特征五:立法模式為既有實體性法律規范,也有程序性法律規范,這是由勞動法的特殊性決定的。因為勞動爭議具有復雜性和特殊性,勞動爭議解決程序不同于民事糾紛和商事仲裁,必須做出特殊規定,這就使得勞動法既有實體法內容又有程序法內容,實體規范與程序規范規定在一部法律中。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總工會 徐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