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鳳林 ]——(2023-3-27) / 已閱3202次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同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之間訂立的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勞動合同法是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建立和諧社會,平衡勞動關系雙方利益、促進勞動關系規范有序發展的法律規范。是促進企業長遠發展、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法律規范制度設計。
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正式頒布施行。
一、出臺背景
背景一:1994年勞動法及相關配套法律法規出臺,標志著中國勞動法律體系初步形成。勞動法實施過程中,存在法律適用范圍窄、勞動合同短期化、勞動關系法制化落實難,法律規定滯后于現實需要等問題。
背景二:十六屆六中全會提出構建和諧社會,把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放在首位。勞動關系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最廣泛、最基本的社會關系,勞動者能否獲得權利的充分保護,企業能否獲得良好發展,關系社會的和諧穩定,國家的可持續發展。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勞動合同法是建立和維護勞動關系協調機制的基礎性法律規范。
背景三:“強資本、弱勞工”現象在勞動關系領域普遍存在,就業市場嚴峻,勞動力市場供大于求,用人單位在資源配置上處于強勢地位,勞動關系領域不和諧不穩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給經濟發展帶來障礙,勞動風險隨時可能演化為社會風險引發社會動蕩。由此可見,完善勞動合同制度,制定出臺勞動合同法迫在眉睫。
二、立法目的:
目的一:完善勞動合同制度
勞動合同法是規范勞動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等行為的法律制度;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協調勞動關系的基本制度;是用人單位進行勞動管理的一項法定制度。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勞動合同主體資格、勞動合同形式、勞動合同必備條款和約定條款,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和變更、解除與終止、續訂條件和程序,無效勞動合同及法律后果,規定勞動合同法的監督檢查及違反勞動合同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在立法層面完善了勞動合同制度。
目的二: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勞動合同的主體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要求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和變更、解除與終止各階段的權利義務,合同雙方應當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從而確保了勞動合同的主體權利。
目的三: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建立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研究解決勞動關系重大問題,嚴格遵守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有知情權,用人單位行使單方解除權時受法律的限制;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從經濟上制約用人單位的解雇權;用人單位違法勞動合同法應承擔法律責任,這些規定使勞動合同成為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律手段。
目的四: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通過平等協商,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行業性集體合同、區域性集體合同),確認合同雙方的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平衡勞動關系,保護勞動者權益,促進勞動關系規范有序發展。通過關注用人單位合法權益,兼顧職工和企業雙方利益,保障職工收入與企業經濟效益相適應,制定相應法律規范,維護勞動關系和諧穩定,促進企業發展,確保社會和諧穩定。
三、適用對策
對策一: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積極推動構建互利共贏、和諧穩定的新型勞動關系
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以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為目標,深刻領會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大力推進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建設,推動企業建立集體協商共決機制。建立規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贏,和諧穩定的新型勞動關系, 準確適用民法典和勞動合同法,有效預防和化解勞動關系矛盾,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竭誠服務職工群眾,推動實現企業與職工協商共事,機制共建,效益共創,利益共享,促進企業發展。
對策二: 加強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建設,促進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健康發展
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努力打造制度支撐有力、機制運轉高效、職工參與廣泛、實施效果明顯的集體協商工作新格局。認真落實關于進一步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通知和關于開展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協商工作的意見,不斷完善科學合理、公平有序的企業職工工資決定機制、正常增長機制和支付保障機制,建立和諧穩定的新型勞動關系,促進分配公平和社會穩定。遵循吉林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出臺集體協商流程圖,遵守集體協商工作程序,擴大集體協商企業范圍。堅持“程序健全、運行規范、協商充分、過程民主”原則,深入開展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協商工作,規范集體協商行為,鞏固集體協商建制率,提升集體協商質量,維護勞動關系雙方合法權益,確保勞動關系和諧穩定。
對策三: 準確適用民法典和勞動合同法, 提升訂立與履行勞動合同的質量
結合開展“八五”普法,以宣傳民法典為契機,學習掌握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理清民法典和勞動合同法之間法定的基本法與特別法位階關系,合同雙方發生勞動爭議,民法典沒有適用條款規定的,應以勞動合同法為裁判依據。深入理解和適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最低工資規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等法律規章,掌握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和變更、解除與終止、續訂條件和程序等法律制度。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原則,按照集體合同規定和勞動合同法規定訂立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依法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發揮工會組織職能作用, 指導和幫助企業工會訂立和履行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指導企業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監督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發揮勞動行政部門對勞動合同制度監督管理作用,定期或不定期開展勞動合同制度監督檢查,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對策四:發揮集體協商指導員作用,提高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法律素質
按照全國總工會關于"兩個普遍"要求, 加強集體協商指導員隊伍建設,擴大集體協商覆蓋范圍,提高職工群眾的參與度。開展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法律知識培訓,解決協商訂立勞動合同中“不敢談、不愿談、不會談”等問題,提高工資集體協商代表和訂立勞動合同主體的法律素質和協商能力。發揮集體協商指導員熟悉法律法規和政策優勢,搞好調查研究,了解和掌握職工對工資分配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提供政策法律咨詢,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起草合同文本,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為集體協商和訂立集體合同、勞動合同提供智力支撐。制定集體協商指導員崗位素能標準,完善《集體協商工作質效評價規范》,加強對集體協商工作的指導、督查和考核,努力造就一支業務精能力強,懂法律能代表,會維護善協商的專職集體協商指導員隊伍,為開展集體協商工作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撐。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總工會 徐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