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鳳林 ]——(2023-3-29) / 已閱1861次
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系及勞動關系密切聯系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總稱。作為社會法七大法律部門之一,具有特定調整對象、特定主體、特定內容體系和獨特的調整原則,是勞動法律體系中的基本法。民法典是一部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基礎性法律,是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民事權利的宣言書,公民權利的保障書,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如何準確理解勞動法與民法典之間的關系,對于適用勞動法律和民法典,避免勞動法泛民法化的傾向具有重要意義 。
區別一:調整對象不同
勞動法的調整對象是勞動關系及與勞動關系密切聯系的其他關系。勞動合同法是勞動法領域的特別法。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就業促進法對勞動法的規則進行補充和完善,為調整勞動關系提供了法律依據。民法調整對象是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及財產關系。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平等主體,屬于民法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與人身關系范疇。勞動法律屬于社會法范疇,有其特有理念和規則;民法則屬于私法范疇,民法典與勞動法是一般法與特別法的關系,勞動法律沒有具體規定時,可適用民法典規范。勞動法中的概念、規則,如主體資格、民事行為能力等以民法典規定為基礎;勞動法相關規定不得違背民法典強制性規定。特別法未規定的情況下,“在不違背特別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精神的前提下可適用一般法的規定”。由此可見,民法典與勞動法是一般法與特別法的關系,民法典與勞動法對同一問題有不同規定,應適用勞動法有關規定。處理勞動爭議設有仲裁前置程序,可適用民事訴訟程序規則。處理勞動爭議原則上不適用一般民法規則。
區別二:法律關系主體不同
勞動法通過勞動合同法律制度,建立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勞動關系,構建勞動者之間平等的社會就業機制。通過勞動紀律和勞動監督立法,防止和制裁勞動過程中破壞穩定和諧勞動關系的越軌行為。通過訂立集體合同鞏固已經形成的勞動關系。通過處理勞動爭議,解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沖突和矛盾,維護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激發勞動積極性和創造性。勞動法律關系主體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使用者),雙方法律地位平等。但是,由于用人單位強勢,勞動者弱勢,雙方關系兼有平等性和不平等性的特點。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凡法律規定可成為民事主體的,不論其為自然人還是組織,都屬于民法上的“人”。因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都為民事主體,國家也可以成為民事主體。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區別三:遵循的原則不同
勞動法以勞動者保護為宗旨,以社會公平為原則,以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為目的,調整工會、雇主及雇員關系,保障各方面權利及義務,主要遵循三大原則:1、勞動既是權利又是義務原則。每個有勞動能力的公民都有從事勞動的同等權利。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關系,必須履行應盡義務,完成勞動生產任務,是法定義務,也是強制性義務。2、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原則。勞動法在保護勞動關系雙方的同時,偏重保護處于弱者的地位的勞動者,優先、平等、全面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3、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原則。兼顧效率和公平的雙重價值取向,對勞動力資源的宏觀配置和微觀配置進行規范,處理好勞動者利益和勞動效率的關系。而民法典遵循六大原則: 1、平等原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2、自愿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3、公平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4、誠信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5、守法與公序良俗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6、綠色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區別四: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
勞動法律責任是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等單位或職工因違反勞動法律法規,造成一定損失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民事責任是指違反民事法律、違約或者由民法典規定所應承擔的一種法律責任。 違反勞動法的責任包括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3種:(1)行政責任。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等單位的領導或職工違反勞動法、企業內部勞動規章而引起的在行政上應承擔的法律后果。(2)民事責任。指勞動關系當事人一方違反勞動法規定或雙方約定,導致其應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違反勞動法的民事責任分為兩種:一是違反勞動合同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二是侵害勞動者或用人單位權利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如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要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3)刑事責任。指行為違反刑法規定,構成犯罪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民事法律責任分為4種:一是債務不履行的民事責任與侵權的民事責任。二是履行責任、返還責任和賠償責任。三是按份責任與連帶責任。四是財產責任與非財產責任。財產責任是指直接以一定的財產為內容的責任,如返還財產,賠償損失。非財產責任是指不直接具有財產內容的民事責任,如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勞動法是全面系統規范勞動關系的基本法,從民法中分離出來,以勞動者保護為基本宗旨,以社會公平為基本原則,以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為基本目的,調整工會、雇主及雇員關系,保障各方面權利及義務,是勞動法律體系中的母法,為經濟體制改革與健康發展提供法律制度保證。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實踐特色、時代特色的法典,是民事法律的鴻篇巨制。正確理解好兩法間的關系,學深悟透和適用兩法,對于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確立、維護和發展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具有重要意義 。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總工會 徐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