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馬光 ]——(2005-6-30) / 已閱46423次
要對中國產品采取特別保障措施,應證明中國產品的進口增長導致韓國國內市場擾亂或因其他WTO成員對中國產品發動的特別保障措施導致該產品對韓國市場的貿易轉移。
(一)進口增長
“進口增長”是指一定期間內原產于中國的某種產品進口量發生絕對增長或較韓國國內生產相對增長。53)
(二)國內產業
“國內產業”是指生產與特定進口產品屬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全體國內生產者或在國內生產總量中占有相當部分的國內生產者集團。如國內生產者兼營進口的,僅指國內生產部分。當國內生產者除生產與特定進口產品屬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外,還生產其他產品的,僅指生產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那一部分。
“與該國內產業有利害關系的人”是指符合下列各項條件之一的人:第一、占該產品國內生產總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生產者或生產者團體;第二、占該產品國內生產者總數百分之二十以上的生產者團體,但涉及農、林、水產業時,指由五人以上的該產品生產者組成的團體;第三、該產品的國內生產者經各產業勞動組合或主管該產業的相關中央行政機關長官許可設立的協會、組合。但,滿足這些條件的生產者以影響國內市場中競爭的程度進口該產品時,可排除在外。54)
(三)市場擾亂
“國內市場造成或威脅造成擾亂”是指因中國產品的進口快速增長,無論是絕對增長還是相對增長,從而構成對生產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韓國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威脅的一個重要原因。55)
在認定是否存在市場擾亂時,應對進口產品是否增長、進口產品對國內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價格的影響以及此類進口產品的增長對生產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產業的影響、其他客觀事實進行調查。56) 在對這些事項進行調查時,貿易委員會應考慮該進口產品的國內市場占有率是否實際或或迫近增長,中國或其他WTO成員采取或擬議采取措施的內容、范圍和由此造成的來自中國的進口產品的實際或迫近增長,有關產品在韓國國內的供求狀況,中國產品對各國的出口程度。57)
(四)貿易轉移
“貿易轉移”是指因另外一個WTO成員為防止或救濟由中國產品的進口增長導致的市場擾亂而同中國達成的雙邊協議或采取的特別保障措施、臨時特別保障措施,造成該產品進入到韓國市場的數量增長。58)
在確定是否造成貿易轉移時,貿易委員會應對貿易轉移規模是否重大、另外一個WTO成員采取的措施等是否造成或威脅造成貿易轉移進行調查。59) 在對另外一個WTO成員采取的措施等是否造成或威脅造成貿易轉移進行調查時,貿易委員會應審查該進口產品在韓國國內的市場占有率是否實際或或迫近增長,中國或其他WTO成員采取或擬議采取措施的內容、范圍和由此造成的中國產品進口的實際或迫近增長,有關產品在韓國國內的供求狀況,中國產品對采取保障措施的WTO成員和韓國市場的出口程度。60)
三、采取特別保障措施
(一)采取特別保障措施的建議
貿易委員會經調查裁決該產品符合發動特別保障措施條件的,可自該裁決作出之日起一個月內在防止或救濟因該產品進口而導致的國內產業或國內市場損害所需限度內決定特別保障措施及期限向相關中央行政機關長官建議采取措施。貿易委員會建議采取的措施包括關稅率調整、進口產品數量限制、其他為救濟國內產業損害或促進結構調整所必要的措施。61)
貿易委員會應將進行調查、調查結果、調查終止、采取特別保障措施和臨時特別保障措施的建議、延長特別保障措施的建議內容登在官報并通知申請人及利害關系人。62)
(二)臨時特別保障措施
調查申請人向貿易委員會提出采取臨時特別保障措施的,貿易委員會在聽取主管該產業的相關中央行政機關長官、該產業相關事業者集團等的意見后,應自申請日起一個月內決定是否提出采取臨時特別保障措施的建議。如果調查內容復雜,貿易委員會可在一個月內延長期限。
提出采取臨時特別保障措施建議的申請人應將記載有因該產品的進口增長而造成的國內產業損害嚴重程度,申請的臨時特別保障措施內容、程度、期間,其他采取臨時特別保障措施所需事項的申請書和相關證明材料提交貿易委員會。63)
在對是否造成市場擾亂進行的調查過程中,貿易委員會認為如不采取緊急保障措施,被調查產業將會造成難以補救損害的重大情況下,可根據進口產品已經造成或威脅造成市場擾亂的初步認定向相關中央行政機關長官建議在不得超過200天的期間內采取臨時特別保障措施。64)
中央行政機關長官在接到貿易委員會提出的采取臨時特別保障措施建議后,應在一個月內決定是否采取臨時特別保障措施并通報貿易委員會。該措施要限定在為救濟或防止損害所需范圍內。但,如果對象產業屬于農、林、水產業,因季節性、易腐爛等原因,需要采取緊急措施時,應自收到建議之日起十五天內決定是否采取臨時特別保障措施。為采取臨時特別保障措施需要同其他相關中央行政機關、相關機構或團體進行協商等程序的,該期間不包括在內。還有,就采取臨時特別保障措施同中國進行磋商,對法令予以修訂等所需時間不包括在內。65)
臨時措施方式中,關于調整關稅率的措施由財政經濟部長官決定,關于數量限制的措施由產業資源部長官決定。66) 如貿易委員會經過調查,最終認定進口產品并未造成或威脅造成國內市場擾亂的,應返還該特別產品臨時緊急關稅或解除特別進口數量限制措施。67)
財政經濟部長官在決定是否征收臨時緊急關稅時,財政經濟部長官如認為必要,可在20天內延長決定時間。68) 征收臨時緊急關稅的決定,僅適用于征收決定生效日以后開始進口的產品。財政經濟部長官認為為了決定是否要征收臨時緊急關稅有必要時,可以向主管行政機關長官及利害關系人要求提供相關材料等必要協助。69) 對特定產品征收臨時緊急關稅的對象產品、稅率、適用期限、數量、進口管理方案等事項由財政經濟部令予以規定。70)
產業資源部長官采取臨時進口數量限制措施決定,僅適用于措施施行之日以后開始進口的產品。產業資源部長官認為為了決定是否要采取臨時特別進口數量限制措施有必要時,可以向主管行政機關長官及利害關系人要求提供相關材料等必要協助。71) 對特定產品采取臨時特別進口數量限制的對象產品、數量、適用期限等事項予以公告。72)
中央行政機關長官應將采取臨時特別保障措施的決定、采取措施的依據、范圍、期限等登在官報。73)
(三)提前磋商
中央行政機關長官應在對中國產品采取特別保障措施前請求中國政府就關于旨在防止或救濟市場擾亂的措施進行磋商。如在磋商中雙方達成協議,則遵照協議執行,如未能在自中國政府收到磋商請求后六十天內達成協議,則中央行政機關長官可采取特別保障措施。
同樣,中央行政機關長官應在以貿易轉移為由采取特別保障措施前請求中國和/或有關WTO成員進行磋商。如在磋商請求通知WTO保障措施委員會后六十天內達成雙邊協議,則遵照協議執行,如未能達成協議,則中央行政機關長官可采取特別保障措施。74)
中央行政機關長官在決定采取保障措施時,應就該措施將對國際通商關系、國民經濟和整體產業產生的影響向其他相關中央行政機關長官征求意見。75)
(四)采取特別保障措施
相關中央行政機關長官在收到貿易委員會提出的對中國采取特別保障措施、結構調整措施等的建議后,征求其他相關中央行政機關長官的意見并在一個月內對是否采取措施及措施內容作出決定,并通報貿易委員會。該措施要限定在為救濟或防止損害所需范圍內。此時,就采取特別保障措施、結構調整措施同中國進行磋商,對法令予以修訂等所需時間不包括在內。76)
特別保障措施方式中,關于調整關稅率的措施由財政經濟部長官決定,關于進口數量限制的措施由產業資源部長官決定。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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