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旭東 ]——(2005-7-4) / 已閱17004次
我國信托立法的創造性成就在于:“以法律制度的確立為推行信托制度開辟了道路,中國信托法的制定,明確的目的是為了調整信托關系,規范信托行為,也就是在法律上確立信托制度,使這項制度在社會生活中和經濟事務中能有效地運用。”[見:《信托法釋義》]
結論:
通過對信托法的理解,本人認為,信托是法定的財產管理制度,信托法是民法體系下對財產所有權內容的特殊規范,且信托文件作為契約性文件的成立也與合同法約定的合同成立、生效條件有特殊性,根據法律適用的原則,對信托行為及信托糾紛處理的判斷應該優先適用信托法。
(中倫金通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 朱旭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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