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侯圣鑫 ]——(2005-7-9) / 已閱22187次
規模經濟與我國反壟斷立法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 侯圣鑫
摘要: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化和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世界的經濟一體化進程進一步加快,國際競爭日益白熱化,我國企業面對著越來越激烈的市場競爭 。通過市場主導和政府為輔助的并購戰略實現規模經濟來增強國際競爭力已經是必然的發展趨勢和必然選擇。與此同時,我國的反壟斷立法工作也已經提上日程,反壟斷立法與我國目前的規模經濟戰略并不沖突,而且,我國更應該配合我國的規模經濟戰略加快我國的反壟斷立法進程。
關鍵詞:規模經濟 反壟斷立法
近年來,我國制定反壟斷法的呼聲日益高漲,我國的立法機關也已經將反壟斷法納入到立法日程中來。針對我國制定反壟斷法的必要性和緊迫性,我國的經濟法學界已經進行了廣泛而深入的論證,學者們給我們提供了很多的立法的原因和依據。國內外的歷史經驗和現實告訴我們,發展市場經濟必須有健全的競爭立法和強有力的競爭執法,必須培育良好的競爭文化和競爭機制 。從西方發達國家的經濟發展實踐和立法實踐看來,為了維護健康的市場競爭秩序和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制定統一的和與世界接軌的反壟斷法已經是我國的立法的必然選擇,在此,對我國制定反壟斷法的必要性不作過多探討。
我國的反壟斷法從呼吁制定到現在已經有數十年,之所以現在也沒有制定出臺,除了其他經濟因素和政策原因外,在立法的理論上還存在諸多沒有解決的理論問題和有爭議的觀點。其中最主要的是如何處理好我國目前發展規模經濟與反壟斷法的關系。本文粗略探討二者的關系并初步提出解決問題的法律方法。
一、中國發展規模經濟的必然性分析
隨著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世界經濟一體化的進程進一步加快,國際競爭日益白熱化,我國的企業尤其是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國有大中型企業面臨越來越嚴峻的市場競爭。由此通過并購戰略組建新的企業航空母艦來增強國際競爭力已經成為焦點 。我國目前的經濟狀況是小型企業太多,企業的經濟規模太小,沒有形成企業團隊和規模經濟。從資產規模上看,2004年中國企業500強資產總額為34092億美元,而世界500強企業在2003年的資產總額就達到了608145億美元。此外,從營業收入上看,2004中國500強的總營業收入只有世界500強總營業收入的2.76%。擴大我國企業的規模實現規模經濟已經是我國目前經濟發展增強國際競爭力的當務之急。顯然,利用并購的方式實現企業快速的擴大規模實現規模經濟是相對簡單的方法也是目前我國應用較多的戰略。
中國企業的并購浪潮不僅是因為我國企業面臨的競爭壓力和市場需求自發的內部變革,而且是政府從機制上引導、從方向上控制、從力度上促進的劃時代的經濟變革;這場并購浪潮,一方面是全球性的第五次并購浪潮的組成和延續,另一方面也是我國在新的經濟建設時期必然產生的歷史過程。 近年來,我國的企業并購在規模和強度上出現急劇擴大增強的趨勢。中國移動(香港)用800多億元兼并8省市移動網絡、日本日產汽車以近百億元與東風合資、美國百威啤酒參股青島啤酒、美國新橋投資參股新發展……一股空前的兼并大潮正席卷中國企業界。據普華永道的調查,在受訪的232家跨國公司和產業投資基金中,有七成認為中國的并購活動會加速增長。我國的這場并購浪潮,從世界范圍來看,是全球性的第五次并購浪潮的組成和延續,從國內范圍來看,是影響整個21世紀經濟發展的新的并購浪潮。面對經濟全球化的深刻影響,我國企業需要在較短時期內快速做大做強,以迎接全球性的競爭格局,我國企業的強強并購必然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1、以戰略選擇為目的,旨在改變產業結構和市場結構。2、并購將以市場行為為主,政府也會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促進和控制作用。 3、以橫向并購為主,其它并購形式也多有發生。4、產業資本與金融資本必然會相互滲透。5、并購的支付形式多樣化。6、跨國并購行為將越來越多,規模也越來越大。7、并購金額大部分將發生在證券市場上 。
最近的企業并購,發展規模經濟的實踐證明,絕大部分的企業并購后都實現了資源的互補和優勢的共享,極大的增強了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因此,我國發展規模經濟的道路不會發生改變,而且還會向更深更廣的方向發展。
二、發展規模經濟與我國的反壟斷法的關系分析
采用并購的方式實現規模經濟,雖然提高了企業的規模和效益水平,但是經常出現這樣一對矛盾:一方面,在充分競爭的市場上,優勢企業以規模與效益實施并購戰略,使企業規模擴大、市場占有率提高、利潤率提升、競爭力增強,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另一方面,隨著并購的深化,企業規模的不斷的擴大,當生產集中到少數規模巨大的企業后,就會產生壟斷因素,進而阻礙競爭機制在資源配置過程中的作用,導致資源配置的低效率。正是規模擴張與壟斷集中這個矛盾的存在,使得很多的學者對當前我國制定反壟斷法的時機是否成熟產生了懷疑甚至直接予以否定。他們認為現在當前我國應該針對我國企業規模過小,效率過低的現狀擴張企業的經濟規模,實現規模經濟,而不是制定反壟斷法來限制企業的規模擴張,因為眾所周知,反壟斷法的核心就是反對經濟力量的過度集中。但是我認為,規模經濟的發展和我國目前制定反壟斷法之間不存在矛盾,相反,二者還是統一的,如果我們合理的處理好二者之間的關系,我們將建立并發展良好法治環境下的規模經濟。究其原因,我歸納為以下諸點:
(一)從規模經濟本身來看
規模經濟是指隨著生產和經營規模的擴大而出現的成本擴大和收益遞增的現象。規模經濟可以分為外部規模和內部規模。外部規模經濟指的是單位產品成品取決于行業規模而非單個廠商的規模;內部規模經濟則指的是單位產品成本取決于單個廠商的規模而不是所在行業的規模。在我國,很多學者之所以會對反壟斷法是否需要制定持反對或懷疑態度,很重要的原因是對規模經濟和經濟規模的認識存在誤區。規模經濟的形成必然以經濟規模的擴大為前提。生產規模的擴大往往能帶來規模經濟的要求,如采用先進的設備,更細的分工等,而且經濟規模的擴大也有利于增強企業對需求波動、抵御風險的能力。但是規模經濟的不斷擴大并不必然形成規模經濟,企業購并、資產重組也并非都有利于構造規模經濟格局。這個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1、生產能力隨著生產規模的擴大超過一定的點,產出的增量或邊際產出將會減少,出現規模報酬遞減的現象,也即意味著規模經濟的形成是企業適度擴張的結果。2、隨著企業規模的無限制擴張,企業的交易成本也會上升。企業之所以替代市場存在,是因為通過市場交易是需要成本的,而通過企業內部化的層級制管理結構加以組織,可以將這些成本內部化。但如果管理幅度過大,或者層次太多,也會導致企業效率低下,規模不經濟。3、規模的擴大,必然引起市場中的壟斷力量的增強,從而導致市場將偏離充分競爭時的均衡,壟斷者將憑借其壟斷定價和市場進入壁壘獲得壟斷利潤。此時企業追求創新、追求技術進步的壓力和動力都將減弱 。
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發現規模經濟不等于經濟規模,經濟規模的擴張可能形成規模經濟,也可能導致規模不經濟,關鍵就在于把握這個度的問題。規模經濟更不是壟斷經濟,壟斷經濟只是經濟規模擴張的可能結果,并非必然結果。如果有較好的法律控制和政策引導,我們就可以合理的發展規模經濟,不會導致壟斷經濟的出現。規模經濟和壟斷經濟之間并不存在必然的沖突,矛盾的癥結在于經濟規模的擴張的目標存在主觀操作性,它可以導致壟斷經濟,也可以導致規模經濟。但這并不能直接推理出來反壟斷立法和規模經濟之間存在矛盾。相反,這恰好說明二者在最終目標上是統一的。規模經濟是效率經濟,它的本質是追求微觀經濟上的企業效率,最終目標是實現微觀經濟領域的資源優化配置。而反壟斷法追求的目標是通過對競爭自由的維護,促進經濟的高效率,最終實現宏觀經濟領域的資源優化配置。追求規模經濟并不會阻礙反壟斷法的制定和實施,反壟斷法的制定實施也不會影響我們追求規模經濟的實現。
(二)從反壟斷法的立法目的來看
表述反壟斷法立法目的的著名論斷“保護競爭而不是競爭者”,起基本的含義是指反壟斷法不是簡單以特定的競爭者受到損害作為判定是否構成壟斷行為的標準,而是從競爭機制的大局或整體進行判斷,只有當競爭機制本身被破壞時,反壟斷法才會予以正當的干預。但因為“競爭機制本身是否破壞”這種標準規定的過于原則,現實中很難操作。因此在具體操作中主要是圍繞著經濟效率、消費者福利等標準予以綜合判斷認定。
經濟效率因其在提高社會福利中的地位而成為反壟斷法追求的基本目標。在美國里根政府執政期間,經濟效率甚至被認定是反壟斷法的唯一目標。從經濟效率的角度而言,反壟斷法并不反對任何形式的壟斷,更不等于反對規模經濟。盡管規模生產和銷售導致了中小企業的競爭機會的喪失,損害了中小企業的利益,但只要這種損害沒有威脅到市場經濟體制本身,反壟斷法就不應該干預。特別是在經濟全球化的形勢下是否構成壟斷的市場界定標準本身就是相對的,某些行業在一國境內已經形成壟斷集中,但如果放在國際競爭的背景中考慮,一國的寡頭壟斷在世界范圍內則有可能形成充分的競爭。隨著經濟全球化趨勢的深入,“效率抗辯”將在反壟斷訴訟中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一個企業的經濟規模再大,占有的市場份額再高,只要能提高經濟效率,增強國際競爭力都可以成為對抗壟斷訴訟的理由。美國波音和麥道的成功合并就是典型例子。從經濟規模來講,合并后的企業絕對構成了傳統意義上的壟斷了,但合并之所以得到美國政府的大力支持,就在于合并能提高經濟效率,提高國際競爭力。
反壟斷法發展到今天已經從“結構主義”走向了“行為主義”。按照結構主義分析方法,如果一個企業的市場集中度迅速上升或者其參與合并企業的市場份額過大就會被認定為違反反壟斷法,這種近似于有罪推定的的原則在今天已經基本上被所有的國家所拋棄,取而代之的是行為主義分析方法。行為主義分析方法認為壟斷并不總是損害競爭和消費者的利益的,只有在這種壟斷地位是通過不公平的或者剝削性的方式獲得的情況下才是反壟斷法所要干預的。就微軟公司壟斷案而言,美國政府打算分解該公司的主要原因不是微軟公司太大了,而是因為其濫用了這種太大的地位,通過不正當的方式來維持起壟斷的地位。換言之,規模太大不是政府反對或者分解微軟公司的原因,而是微軟公司濫用壟斷地位實施捆綁銷售等行為的結果。
總之,反壟斷法不是反對經濟規模,更不是反對規模經濟,而是反對實現規模經濟過程中限制自由競爭的行為。特別是在我國,雖然由集中所導致的經濟性壟斷還不明顯,但我們絕對不能以此否定反壟斷法制定在當前的必要性和緊迫性。由于行政性壟斷帶來的行業性壟斷、地方保護主義和市場分割的泛濫局面已嚴重破壞了公平的市場競爭機制。如果不盡快出臺反壟斷法,后果將不堪設想。我國應該采取絕大部分國家都采用的“行為主義”來認定是否構成壟斷,即只對禁止濫用壟斷地位的行為進行規制,而不對壟斷結構予以規制 。
(三)從立法超前性上來看
我國目前已經有一系列的反壟斷規范性文件出臺。國務院及有關部委先后頒布了《關于上市公司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若干問題的通知》以及《關聯方之間出售資產等有關會計處理的暫行規定》。但是建立統一的反壟斷法典已經是必然的趨勢。現在反壟斷的最主要的目標應該是破除行政性壟斷。但是我國的反壟斷立法的主要內容針對的卻是在企業規模擴大后的可能出現的壟斷行為。而我國的企業規模經濟后向壟斷發展的趨勢和破壞競爭的行為卻沒有出現。但是我國從立法要具有一定程度的超前性上來考慮,我們需要制定完善系統的反壟斷法典。不僅要針對行政性壟斷還需要針對以后好出現的壟斷。這個在立法學理論上已經可以得到最簡單的解決。
三、反壟斷法律制定中處理二者關系的措施
我國在制定反壟斷法典的過程中,需要采取以下措施來解決合理的處理規模經濟和反壟斷法的關系:
(一)合理確定反壟斷法的豁免范圍。即鐵路、電信、郵政、煤氣、自來水、電力等行業和企業是否應當豁免于反壟斷法。一種意見認為,這些領域的運營商的壟斷地位是自然形成或依據法律法規合法取得的,反壟斷法不應挑戰其壟斷地位。主流意見則認為,反壟斷法不挑戰國家賦予特定運營商的壟斷地位,但這并不等于說準許其濫用市場壟斷地位。反壟斷法的豁免一般分為行業豁免和行為豁免兩類。行業豁免是法律直接規定某些行業不適用于反壟斷法,行為豁免則是就具體的行為規定不適用于反壟斷法的程序和條件。從發展趨勢來看,行為豁免已經逐漸取代行業豁免,成為反壟斷法豁免的主要形式。筆者認為,我國目前應該采取行業豁免和行為豁免相結合的方式。綜合考察各國的反壟斷立法經驗,我國在制定反壟斷法的過程中,應該根據各個行業發展的基本情況,對各個行業所禁止的壟斷行為作出明確而具體的規定。
(二)合理確定企業購并中市場集中度的判斷標準。主流意見認為,對企業購并進行監控是各國反壟斷法的重要內容,我國的反壟斷法也應當對其做出規定。但如何根據中國的實際情況制定出既能夠防止壟斷,又不會影響企業合理的購并活動的法律,則需要仔細研究和權衡。市場集中度的判斷標準在不同的行業不同的地區應該做嚴格的區分,并且隨著經濟的發展變化,市場集中度的判斷標準也應該發生相應的變化。在反壟斷法典中,明確確定各個行業各個地區市場集中度的判斷標準不具有可行性。而且判斷標準的變化也使得立法不具有穩定性。我國反壟斷法僅僅規定市場集中度的判斷機關和判斷程序即可,而由有權機關根據具體的情況確定市場集中度的判斷標準。
(三)明確反壟斷法應重點規制壟斷性的行為。在各國反壟斷實踐的發展過程中,不論立法、執法或法學界,對反壟斷法應重點規制壟斷性的市場結構還是行為,都有過爭論。那么,我國反壟斷立法重點是針對的壟斷性的市場結構還是行為?在世界各國反壟斷實踐的歷史上,曾出現過以結構規制為重點的先例。但從世界各國反壟斷立法的發展趨勢看,反壟斷立法逐漸集中在壟斷行為上,不再對市場支配地位進行規制。我國反壟斷法應該順應這一世界反壟斷立法發展趨勢,明確規定反壟斷法重點規制的是壟斷性的行為而不是壟斷性的市場結構。
結 論
通過以上分析,我國建立反壟斷法已經是必然的發展趨勢,我國需要建立完善的并有適當超前性的反壟斷法典。但是這與我國目前實施規模經濟戰略,提高我國企業的國際競爭力并不矛盾,我國企業的并購浪潮將繼續朝跟深更廣的方向發展。而且如果我們清楚的認識我國反壟斷立法和規模經濟之間的關系并采取合理的措施來處理二者之間的關系,我國的反壟斷法將促進規模經濟。如此,我國將實現立法與經濟實踐的良性互動。
參考文獻:
1. 陳麗潔:《中國反壟斷立法的現狀和問題》,《環球法律評論》2002
2. 朱洪文:《現代反壟斷法的發展反壟斷立法——以企業合并控制為中心》
3. 馬其家:《英、德、日反壟斷法的比較研究及其對我國指定反壟斷法的啟示》, 《江海學刊》1993,4
4. 王保樹:《中國反壟斷法的研究現狀和設想》,《法學評論》1991,6
5. 馮彥君:《反壟斷法論綱——兼論我國制定反壟斷法問題》,《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1996,1
6. 王保樹:《經濟法律概論》,北京:中國經濟出版社,1998
7. 王慶湘:《試論我國反壟斷立法所應規制的壟斷》,《政治與法律》,2000,6
8. 段鋼:《關于我國反壟斷立法的構想》,《政治與法律》,2000,6
9. 李勝利:《分立還是合并:中國反壟斷法立法例的選擇》,《河北法學》,2000,1
10. 王海濤《關于我國反壟斷立法中幾點問題的思考》,《安徽農業大學學報》,2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