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濤 ]——(2005-7-9) / 已閱7610次
“死人”復活案凸顯被告人權利保障機制缺失
楊濤
佘祥林,湖北省京山縣雁門口鎮何場村人,系京山縣公安局馬店派出所原治安巡邏隊員,因涉嫌殺死妻子而被刑事拘留。曾兩次被宣告“死刑”,后因證據不足逃過鬼門關。后被京山縣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但在3月28日,被佘祥林“殺害”達11年之久的妻子張在玉突然現身……(《新京報》3月31日)
佘祥林在鬼門關上打了兩個滾,被關十一年,終于昐來了清白之身。與其相類似的是云南昆明警察杜培武,一審被判處死刑,二審改為死緩,直至真兇出現,才洗盡冤曲。但河北省石家莊市的聶樹斌卻沒有那么幸運,他被執行槍決后八年,卻冒出個叫王書金的人說當年的兇案是他干的,如果此事屬實的話(此案正在復查),聶樹斌可真是比竇娥還要冤。
一個個死刑案件,最后都被證明是誤判,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在一些地方司法機關如此輕率地被處置,令人觸目驚心。在佘祥林這個案件中,其妻子張在玉明明是自己離家出走,但是,有關部門根據數月后在離村不遠的窯凹堰邊發現一具身體已腐爛得面目全非的女尸,以及經過張家人的辨認,就輕率地認定是張在玉。我們不禁要問,有關部門有無做法醫鑒定,有無做DNA鑒定呢?有無其他證據來輔助證明該女尸就是張在玉呢?當初佘家人始終沒有看到死者的真容,他們問派出所憑什么認定時,警察竟然回答:這個不由你說了算,政府肯定沒有錯。其次,從現在的情況來看,張在玉明明還活著,那么當初證明佘祥林殺人的供述、物證以及作案情節又是如何得出,有關辦案人員能逃脫刑訊逼供的嫌疑嗎?
事實上,當初法院也是發現了這個案件疑點重重,不然他怎么能終于逃過鬼門關呢?當年,佘祥林兩次被判處死刑,終因證據不足免死,而被改判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根據現代法治“無罪推定”的原則,對于一個被告人,如果控方不能以充分的證據證明其構成犯罪,那么就應當宣告其無罪,“疑案從無”、“寧可放縱一千,不可枉殺一人”,體現了法律對人權的保障。刑事訴訟法也明確規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但是,這樣的思想與規定在實踐中并不能得到很好的貫徹落實,打擊犯罪始終是我們司法機關遇到疑難案件的主導思想,因而,我們通常還是抱著“疑案從有”的精神。近年來,情況有所改觀,司法機關更加慎重對待疑難案件,但仍然是“疑案從輕”,就是對有疑義的案件不判無罪,而是判處輕刑,特別是對于證據不足、有疑問的死刑案件,改判為死緩或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留有余地、留下活口。佘祥林便是在這種情形下,僥幸逃脫鬼門關的。
不僅司法實踐和司法人員并不遵循“無罪推定”的原則,就是我們的制度也還沒有很好地為這種原則的貫徹提供有效的保障。刑事訴訟法規定,二審法院對于一審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但是,如果案件二審法院無法查清,發回一審也無法查清,對待這種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二審法院卻無權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只能一次又一次發回重審,或者讓一審法院從輕判決了事。
被告人的權利除了在審判時無法得到“無罪推定”的保障,其申冤救濟程序同樣也缺失。我們的刑事案件再審程序的啟動權也只賦予法院和檢察機關,被害人與被告人也只有申訴權,而這種申訴是否有效,再審程序能否被啟動,完全取決于司法機關是否愿意啟動。于是,被告人及其家屬只能一次一次地申訴。為給佘祥林申冤,佘祥林的哥哥佘鎖林上訪,于1995年5月4日被拘留41天。母親楊五香因四處張貼尋人啟事和上訪,于1995年5月6日被抓入獄,在京山縣公安局看守所關了9個半月。結果,再審程序的啟動往往要等到像杜培武案一樣等真兇出現,或者像本案一樣,等著“死人”復活。
一個個類似佘祥林、杜培武的案件的出現,再次深刻地暴露出我們司法制度對于被告人權利保障機制的缺失。現在,我們有必要追究給予佘祥林案中相關人員的責任,同時給予佘祥林及其家屬國家賠償,但是,如果我們不對這些案件暴露的深層次的體制問題進行深刻反思并找到有效對策的話,我們真正無法避免此類錯案一個又一個地出現,無辜的公民又難免為此而蒙冤。
江西省贛州市人民檢察院 楊濤 華東政法學院法律碩士 郵編: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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