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戴洪斌 ]——(2005-7-11) / 已閱13320次
對未經清算即吊銷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置疑及相關建議
作者 戴洪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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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參加年度檢驗,被公司登記機關直接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這是常見的事,在司法實踐中也常遇見!豆镜怯浌芾項l例》規定,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公司登記機關對公司進行年度檢驗,公司有義務依照有關規定進行檢驗,公司未履行義務,被公司登記機關處罰是應該的。公司登記機關在公司未進行年檢或違反了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未被清算的情況下,即直接吊銷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這種作法于理于法是否妥當,值得商榷。這一問題,關系到公司登記機關的依法行政,關系到公司和相對方的合法權益的保護,也關系到人民法院處理公司和相對方的權利義務糾紛,故有現實意義。
一、 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實質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公司從公司登記機關處領取的法律文件,它記載了公司的兩個方面的事項,即公司的法人資格和合法經營權。公司登記機關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其法律實質是取消公司的法人資格和經營權,引起的法律后果是,公司被取消法人資格和經營權,公司從主體上被消滅了。
二、未經清算直接吊銷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違背了《公司法》的規定
當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或股東會決議解散,由股東組成、或由股東會確定人選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以了結公司的債權債務,分配公司的剩余財產,然后再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的法人資格;逾期不成立清算組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這是公司終止的正常情況。當公司資不抵債時,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了結公司的各種債權債務,分配公司的剩余財產,然后再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該公司的法人資格。這是公司終止的司法途徑。第三種情形就是公司因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被公司登記機關等有關主管機關責令關閉而終止。公司登記機關等有關主管機關終止公司,依法須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使公司的債權債務得到妥善解決,公司的剩余財產也得到妥善的處理,然后再終止公司。有關主管機關,特別是公司登記機關的一般作法是,不組織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就直接終止公司,上面提到的某公司因未參加年檢而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即屬此情形。
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司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應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公司終止是指公司的法人資格消滅,公司在組織上徹底解散,并永久停止營業活動,終止公司是嚴肅的事情。有關主管機關,特別是公司登記機關,終止某公司,應經清算階段在處理及了結公司的權利義務關系、分配公司的剩余財產后,始得終止公司。公司登記機關在終止公司的過程中,常是不經過組織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就直接吊銷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取消公司的經營權和法人資格。公司登記機關的本意也許是,取消公司的經營權,于是就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由于公司的經營權和法人資格同載于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吊銷執照,比如一同取消其法人資格。公司登記機關對公司未經清算就取消法人資格,是與《公司法》的規定相沖突的,因公司登記機關終止公司須經清算。
三、 直接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不利于了結公司的債權債務、處理公司的剩余財產
1、 公司終止后,無法律依據再成立清算組
從法理上講,公司被吊銷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司即告終止,公司終止后,再無法律依據成立清算組。如要對公司的遺留問題進行處理,只算是一種善后事宜的處理,非清算行為。故直接終止公司,使《公司法》的有關主管機關組織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了結公司債權債務、處理公司剩余財產的規定,無從得到落實。
2、 公司被直接終止后,股東和公司登記機關怠于處理公司的遺留問題
公司未經清算被公司登記機關終止后,股東常是怠于處理公司的遺留問題的;股東除對分配公司的現有財產有興趣外,對公司的債權債務不再關心,或因無法行使而不能關心。這樣的終止比如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的混亂,回影響公司的相對人的利益。
公司登記機關在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也不會再過問公司的遺留問題。它認為其吊銷行為,是對公司的一種行政處罰,至于公司的其他事宜則不屬于它的責任范圍,而應屬于民事范圍;谶@樣的認識,公司登記機關總是怠于處理公司的遺留問題,使公司處于自生自滅的狀態。
3、 公司的債權人實現權利的困難,人民法院處理糾紛的困難
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其法人資格就不存在了,公司的債權人無法對主體上已不存在的公司提起請求,因無法律依據再成立清算組,也不能向所謂的清算組提起請求。故,直接吊銷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必將影響公司的債權人的債權的實現。
由于公司在主體上已不存在,也無法律依據成立清算組,故對人民法院處理有關糾紛也造成了困難。
四、 對終止公司的建議
1、 現有制度下的公司終止方法
公司登記機關欲解散某公司,可先作出決定關閉,取消其經營權;而暫不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保留其法人資格。然后,公司登記機關組織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事宜了結后,再取消其法人資格,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但以上方法易生弊端。公司被取消經營權后,公司的企業法人藥引子仍未被吊銷,其他人會誤認為該公司仍具有執照上記載的經營權,易造成相對人的損害,易造成新的糾紛。此弊端是因經營權和法人資格同載于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而引起的。
2、公司的經營權和法人資格分載于不同的法律文件
經營權和法人資格同載于一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導致公司終止程序混亂的原因。為避免該混亂,可考慮將經營權和法人資格分開記載。公司的經營權和法人資格的性質是不同的,也是獨立存在的,完全可以用兩個文件來分別記載,一個文件記載公司的合法經營權,這一文件可稱為公司營業執照;另一個文件記載公司的法人資格,這一文件可稱為公司法人資格證明書。
(1)方便了公司登記機關的終止程序
公司登記機關需終止公司時,可先吊銷其營業執照,取消該公司的經營權;而暫不取消該公司的法人資格,即暫不吊銷其公司法人資格證明書,在該公司未經清算了結清算事宜之前,該公司的法人資格仍然存在。待該公司的清算事宜結束,權利義務得到了結,剩余財產得到分配,方吊銷其法人資格證明書,取消其法人資格。
公司登記機關在取消公司的經營權時,就不會象原來那樣,因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而導致公司的法人資格的消滅,不會影響對公司的清算工作。
2、有利于了結公司的債權債務,分配其剩余財產
《公司法》特別重視對公司的清算工作,規定,有關主管機關終止公司須經清算,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主管機關和有關專業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豆痉ā芬幎ńK止公司須經清算,其目的是為了避免因公司登記機關直接終止公司而帶來的有關民事法律關系的混亂,是為了保護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了結公司的債權債務,分配公司的剩余財產。故可以認定清算是公司終止的前置程序。
將公司的經營權和法人資格分載于兩個法律文件上,公司登記機關先吊銷其營業執照,取消其經營權,由公司登記機關組織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工作,在清算階段了結公司的各種民事法律關系,保護各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清算事宜終結,公司登記機關再吊銷其企業法人資格證明書,取消該公司的法人資格?梢,將公司的經營權和法人資格分載于兩個法律文件的作法,有利于公司清算程序的依法有序地進行,讓清算成為公司登記機關終止公司的必經程序,有利于在清算程序中了結公司的債權債務,分配公司的剩余財產,以實現《公司法》規定清算的目的。經過這樣的清算程序,一般不會有遺留問題。
3、有利于人民法院對糾紛的主體認定
4、可增強公司登記機關的清算責任
公司被直接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終止后,公司登記機關總是怠于處理公司的遺留問題,讓公司的遺留問題自生自滅,引起很多麻煩。公司未經清算即被直接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公司登記機關忽視《公司法》要求其組織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責任而造成的。另外,有關法律法規對有關主管機關的清算工作的規定也很籠統,不具體,無可參照的程序性規定,使主管機關處于無法適從的境地,這也是有關主管機關不組織對公司的清算的一個原因,進而造成有關主管機關規避對公司的清算。
如將公司的經營權和法人資格分載于兩個法律文件,就可克服公司登記機關在組織清算中的程序性矛盾,在程序上保證公司登記機關對清算的可操作性,那樣,就可以嚴格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對公司進行清算。由于有關法律對有關主管機關組織清算的規定不具體,還應該對有關規定進行解釋和補充,作到有法可依。將公司的經營權和法人資格分載于兩個法律文件,就可嚴格要求公司登記機關不得推卸組織清算的責任、減少清算程序,不得直接吊銷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直接終止公司。這是對公司登記機關組織清算上的程序性的保證,它增強了公司登記機關對清算工作的責任性,這樣,才能夠讓公司登記機關終止公司的行為依法有序地進行,才不會對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也才能使社會經濟秩序穩定健康地發展。
綜上所述,公司登記機關直接吊銷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違背了《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規避了對公司的清算責任,引起了公司終止程序的混亂,故對直接吊銷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嚴重性應有足夠的認識。公司登記機關在終止公司的過程中加強其程序性和合法性,才能真正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應呼吁出臺相關的有關主管機關的清算責任的法律法規,使公司登記機關等有關主管機關終止公司的行為盡早規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