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馬耀強 ]——(2005-7-12) / 已閱27199次
國有銀行因剝離不良資產而成為被告的案件呈上升趨勢,由于審理此類案件涉及國家關于剝離不良資產的相關政策問題,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相關司法解釋,充分考慮剝離不良資產的行政性質,規范審判行為。對于資產公司轉讓債權后,第三人又起訴國有銀行的,涉及國有銀行與資產公司之間相互有爭議的,國有銀行與資產公司之間不得對抗,發生的糾紛由國有銀行與資產公司雙方協調解決,或者申請有關機關仲裁。對于國有銀行與資產公司糾紛已發生訴訟的予以中止。同時,金融監管部門要依法追究銀行在不良資產認定和剝離過程中的違法違紀問題
參考文獻
①參見:國務院《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第十一條、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民銀行、財政部、證監會關于組建中國信達資產公司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33號)第四項、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民銀行、財政部、證監會關于組建中國華融資產公司、中國長城資產公司和中國東方資產公司意見的通知》(國辦(1999)66號) 第四項。
②參見: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和財政部:《關于加強金融、保險企業財務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商字〔1995〕23號)。
③參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席唐雙寧:“中國金融學會第七次代表大會暨2005年學術年會”上的主題演講--《關于國有商業銀行改革的幾個問題》。
④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二庭編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改制司法解釋條文精神及案例解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2月版,第10--12頁。
⑤ 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編:《現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1996年7月修訂第3版,第239頁。
⑥參見:財政部《關于國家專業銀行建立貸款呆帳準備金的暫行》 [(88)財商字第277號] 第三條
⑦參見:中國人民銀行《不良貸款認定暫行辦法》(銀發(2000)303號)第八條。
⑧ 參見:《中國工商銀行貸款呆帳準備金制度實施細則》、《中國農業銀行呆賬貸款管理及核銷暫行辦法》。
⑨財政部:《關于國家專業銀行建立貸款呆帳準備金的暫行規定》[(88)財商字第277號]第十五條
⑩參見:財政部《關于國家專業銀行建立貸款呆帳準備金的暫行》第四條、《中國工商銀行貸款呆帳準備金制度實施細則 》第四條、《中國農業銀行呆賬貸款管理及核銷暫行辦法》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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